首页 > 县政府派驻事业机构 > 衡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财政信息
湖南衡山经济开发区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湖南衡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副处级,全额财政拨款财务机制。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开发区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法令,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政策、决议,依法拟定开发区的行政管理规章。
(二)负责开发区的党建、群团工作。
(三)组织编制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拟定开发区中长期开发建设和科技、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审核、审批或呈报开发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负责审批区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负责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理和工程验收事务,颁发地市统一编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项目开发许可证》等证书。
(五)会同国土部门负责区内土地的统一规划、征用、开发,并根据衡山人民政府授权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发证等手续;负责区内征地范围内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
(六)负责区内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产权、产籍以及房地产市场管理,直接办理房地产交易、租赁、转让、抵押、变更登记手续。
(七)负责审批(或报批)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下达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年度计划,核发投资许可证;审批(或报批)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能自行平衡的资金、原材料,出口产品不涉及许可证及配额的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市场基建项目,核发许可证。
(八)审批(或报批)开发区内外资企业项目(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九)负责区内环境保护和监测工作;负责区内建设项目立项的环境保护审查。
(十)负责对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十一)负责统筹管理和使用开发区的土地收益、各项经济收益、财政收入和税收;负责开发区内国有资产管理、会计委派、收费管理等。
(十二)统一规划和管理开发区的公益事业。
(十三)负责开发区管委会机关、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工作。
(十四)负责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调解和处理区内有关纠纷;负责区内文教卫、民政、计生等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封闭管理、规范运行”的工作思路。管委会内设七个副科级机构。即:党政办公室、财务部、招商合作服务部、工程建设管理部、社会事务部、安全生产管理部、产业发展部。2个派出机构:即:国土资源分局,警务室。共有编制28名,实有人数42人,其中在职人数42人,现有车辆1台。
三、部门收支概况
全年收入预算总计
全年行政运行支出预算总计
四、“三公”经费预算
2018年衡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采购预算总额34万元,用于政府采购货物预算。
六、名词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资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三公”经费: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
3、基本支出:是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需的最基本的支出,具体包括工资福利支出、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4、项目支出:是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需的经费支出。
湖南衡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