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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及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衡阳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和经建投公司的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机关和经建投公司应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 规范公务接待行为
第六条 严格公务接待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和持有公函的来访人员,属于公务接待范围。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不得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对无公函的公务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但接待单位此前接到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执行公务通知的,如需就餐,可以凭通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中央、省级和市级机关来本县执行指导、视察、检查、调研等公务的人员,可以根据对象意愿,原则上不受安排工作餐一次的限制。
第八条 实行报告制度。根据《中共衡山县委办公室关于在全县实行公务接待来宾报告制度的通知》山办通〔2013〕12号文件规定。
报告范围: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省级单位副厅级实职(含)以上领导和市级单位正处级实职(含)以上领导及外省市、本市其他县(市区)正处级实职(含)以上领导来衡山检查工作或进行其他公务活动的。
报告程序:单位在收到来宾单位函电后,在报告分管县级领导的同时,必须制定接待方案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经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接待单位按领导批示搞好接待工作。
第九条 实行对口接待制度
副厅级(含)以上领导同志和市级各单位正处级(含)领导同志来我县进行公务活动;受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邀请来衡山的重要客人;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在我县召开的各类大型会议和重要活动;其他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率领代表团来衡山进行公务活动的;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或交办的其他政务接待,原则上由县接待处接待。但因客人意愿要求由对口单位接待的,可实行对口接待。
省厅以上单位正处级(含)以下领导同志和市级各单位副处级(含)以下领导同志来我县进行公务活动,一律实行对口接待,如无对口单位接待的,根据来客单位性质和公务内容,由相对应的单位负责接待。
商务接待:来衡山计划投资洽谈、投资等商务活动的客人,原则上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需由县接待处接待的,须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接待处安排接待;在外工作的衡山籍知名人士、企业家返乡进行商务活动的、受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邀请来衡山考察的重要客商、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或交办的其他商务接待,由县接待处安排接待。
第十条 接待来客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用餐,单位有食堂的原则上安排在食堂就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以简朴、节约为原则,以衡山本地的土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工作日中餐不得饮酒(招商引资工作除外),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原则上不得安排到县域以外的酒店、餐馆就餐。
第十一条 实行“一支笔”审批。公务接待活动要从严把关,从紧控制,实行统一管理,“一支笔”审批。具体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进行统一接待、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 简化迎来送往。不得在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住宿标准。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房,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省部级领导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00元;厅局级领导安排单间,住宿费每人每天不得超过450元;处级领导安排标准间,住宿费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30元;科级干部安排标准间,住宿费每人每天不得超过290元;科级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住宿费每人每天不得超过260元。
第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下乡执行公务,需要就餐的,可由乡镇安排在乡镇机关食堂或在村里就工作餐,并按规定交纳伙食费。
第十五条 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同志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人员身份、人数、时间、行程和公务活动项目等内容。凭接待清单和餐饮发票及附件一起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三章 严格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和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额限定。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十七条 规范资金支付。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严格支出报销审核。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餐饮发票及附件、接待清单,有公函的应将派出单位公函一起作为报销凭证,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四章 严肃公务接待纪律
第十九条 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条 严格接待经费管理纪律。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五章 公务接待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纪工委书记和财务部应加强对机关公务接待经费支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在本地或外地组织招商引资、各类展会、经贸洽谈会等,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意见实行单独管理,事前每次接待费用标准和总额经费预算须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事中严格执行预算,事后强化审计监督,厉行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第二十五条 经建投公司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