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差旅费管理办法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共衡山县委办公室、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山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山办发〔2014〕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区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建立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区间交通费

第四条   区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科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遇特别紧急情况,需要超出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须向相关负责人报告并获得批准。

(二) 凡符合本条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第六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或长途汽车,火车站或长途汽车站不在市内且距中心城区15公里以上的,其往返客运交通费,可凭票报销,不纳入市内交通费包干。

第七条  自带交通工具或由相关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在本省范围内外出差和参加会议不得报销交通费。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二条  住宿费执行标准

1、在县外出差的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按每人每天330元,科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按每人每天290元,其余人员按每人每天26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

2、在县内出差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按18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

第十三条  除处级外其他相关职务人员出差、单人出差或出差人员中的同性别单数和确属公务需要外,出差人员应组合入住标准双人间,每人每天住宿费报销不超过对应职务级别标准的一半,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四条 家在县城的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到县城从事公务活动,不得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执行标准为:省外及长沙市80元,衡阳市及省内其他市州每人每天50元,县内20元。出差人员在一天内,赴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执行公务的,伙食补助费按高档补助,不得累加。

第十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到县城从事公务活动,不属于出差范畴,不享受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出差人员交纳的伙食费,用于冲抵接待单位招待费支出。如因特殊情况,出差人员未交纳伙食费,应如实申报单位分管领导,财务部门应从严把关,伙食补助费减半补助。

县直机关工作人员下乡,在乡镇机关食堂或村里就餐应自觉交纳伙食费(中、晚餐20元/人.餐)。回单位后,以乡镇机关食堂和村级开出的收款收据做附件,作为回单位报销凭证。

第十九条 乡镇机关工作人员深入到村组农户,不属于出差范畴,不得享受伙食补助费。因工作原因,需要在农户家就餐的,由村支部(村委会)指定接待农户,按每人每餐不超过20元的标准,向农户缴纳伙食费。乡镇凭农户开出的收款收据作依据,据实报销乡镇机关工作人员伙食费,并注明公务内容,就餐农户住址和户主姓名、就餐时间、陪同村干部等基本信息。乡镇可以在限额内,制定科学合理的补贴办法,但不得突破标准,不得包干发放。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省外及长沙市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衡阳市及省内其他市州每人每天60元,在本县范围内公务出差不享受市内交通补助,下乡区间交通费凭票据实报销。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自带公务交通工具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按规定标准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挂职和外派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各类短期培训学习,其往返区间交通费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内报销,不得报销住宿费(培训学习期间住宿自理的除外)。会议、培训学习时间在2天以内的,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补助;会议、培训学习时间在2天以上的,往返日的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补助,剩余日不得领报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减半补助。

第二十四条 凡经组织批准参加党校、行政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参加全日制学历文凭班除外),在校食宿(指在党校食堂购票就餐和在校住宿)的人员,学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省外30元,省内20元,县内10元,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补助。每个学期(包括不足一个学期的脱产学习)报销一次往返区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法定节假日(不包括双休日)回家的,可以报销往返区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  经组织批准,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等,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二)在外地工作期间,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20元、省外3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在省内工作期间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在省外工作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三)县直单位的工作人员离开本单位到县内基层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工作期间伙食费由原单位发放,补助标准为:在乡镇机关工作的每人每天补助10元,长期驻村的每人每天补助20元,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得报销。

(四)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援藏援疆人员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照我省援藏援疆干部有关待遇规定执行。相关差旅费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区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按不超过每公里2元的标准,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

第二十八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经调入单位同意,暂不随同调动的,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九条  由部队转业到县直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差旅费报销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条  办公室和财务部应当加强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区间交通费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二条  经建投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实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和财务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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