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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经济开发区绩效考核制度
为加快园区发展,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严防“口号战略多,具体落实少”等现象,特制定绩效考核制度:
一、绩效考核范围
仅适用于开发区管委会全体干部职工。
二、绩效考核条件
针对年初市、县两级下达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在圆满完成任务的前提下或超额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实施绩效考核奖励。在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不但不给予奖励,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惩处措施。
三、绩效考核内容
(一)重点项目
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开发区重点建设项目,如按进度按时或提前完成项目建设内容,经考核组认定的重点项目,每完成一个重点项目投资建设任务按投资规模和额度大小给予年终奖励1-2万元。
(二)征地拆迁
根据县委、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年内完成或超额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的,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中抽取10-20%予以奖励。
(三)融资奖励
根据县委、政府确定的融资目标,年内完成或超额完成融资目标任务的,给予融资额度的2-3‰奖励。
(四)争资跑项
开发区利用自身项目建设以及配套设施建设向上争资跑项,所争资金按5-10%给予奖励。
(五)信访维稳
全年无群体性事件、无越级上访和重大性安全或突发性事件,在迎接国、省、市重大检查活动中没有出现工作失误和意外情况,顺利通过各级检查评估和验收,年终奖励10万元。
四、绩效考核兑现
一是把绩效考核作为全年干部职工履职好坏和年终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并与年终奖金直接挂钩。
二是每一单项绩效考核的奖励基数均要扣除在工作推进和任务完成过程中所产生的正常工作费用,并针对工作目标和任务完成的好坏实行不同额度的奖励,打破过去“吃大锅饭”和“平均主义”的作法。
三是采取平时调度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奖惩。
201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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