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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经开[2008]15号
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
(修正稿)
为维护工程经济效益,堵塞工作漏洞,工程预结算按如下管理办法执行:
(一)审核工程预结算的工作人员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工程预结算一律送有权部门预结算人员审查,审查后经工程部、财务部负责人、分管副主任签字,主任或总经理审批后,送财务人员拨付工程款项。凡程序未到位,相关人员未签字的,财务人员有权拒付。明知程序未到位还将款项付出去的,由当事人承担经济损失责任。
(三)预结算人员必须亲自掌握第一手资料,对工程预结算的审查精确度必须保持在国家规定范围内。
(四)凡签订合同、施工图会审、基础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均应通知预结算人员参加,并由工地代表提供有关预结算资料。工程结算须凭工地代表、质监、监理、规划建设处和技术主管的签字方可进行。预结算人员在资料不全或不明情况下,有权拒审。
(五)凡预结算人员因工作疏忽大意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视其损失金额大小,追究当事人失职责任。
(六)在工程实施中,如确因工程造价概算与实际不符,则必须报经技术主管、设计人员及有关技术人员实地察看后,提出修改意见并报主管工程的副主任批准,下达工程变更通知书方能生效。
(七)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决策,预防和惩治商业贿赂,落实中办发[2006]9号文件精神。凡开发区签订任何工程合同、工程验收和工程预结算,开发区工纪委须全程监督和审查。
(八)本办法自正式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工程 预结算 管理 办法
抄送:各部(室、局)
湖南衡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6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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