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镇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单位的一封公开信
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零售户):
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全国每年因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而导致的事故屡见不鲜,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损害。因此,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燃放都有着极其严格的管理制度,完全等同于雷管、炸药等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内容结构管理要求完全相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一、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必须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基础上到安监部门办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许可证》,否则,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应当给予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为了确保烟花爆竹非法作坊的产品无法进入消费市场,形成合法产品对非法产品的绝对控制,从源头上杜绝非法作坊的生产和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了烟花爆竹的经营格局是“生产厂家→批发企业→零售户”,即生产厂家不得直接向零售户供货,零售户必须向批发公司进货,批发企业不得从事零售,零售企业不得从事批发和设立储存仓库。合法的烟花爆竹产品必须粘贴安监部门监制的专用标签,各个经营环节都必须建立货物流通档案,不符合此规定的经营都是非法经营,应当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运输烟花爆竹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车辆和人员,并到公安部门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行可证》,否则,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处以1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国务院安委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成立由公安、安监、工商、质监、消防等部门组成的烟花爆竹联合执法队伍,始终保持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单位(零售户)应严格按国家法律规定,迅速自查自纠、自我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从2009年8月份开始,烟花爆竹联合执法队伍将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全面整顿,依法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秩序。
白果镇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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