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门镇扶贫资产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扶贫资金项目后续资产管理,确保扶贫资产发挥长期效益,根据山贫领〔2019〕68号《关于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精神,现结合我际,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通过定资产范围、定资产类型、定资产权属,规范登记管理、规范运行管理、规范维护管理、规范处置管理,切实抓好扶贫资金资产管理工作。

二、 贫资产范围包括:2016年以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贫困户资产不纳入管理范围。

三、扶贫资产类型包括:公益类资产,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引水、环卫公厕、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方面公益性基础设施;经营类资产,包括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以及村集体资金直接入股市场经营主体的股权类资产。

四、县、镇、村三级跨村组织实施的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镇、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纳入村集体管理的,产权归属村集体;教育卫生领域扶贫资产按照教育卫生体制改革要求,产权归属县人民政府。对于产权不明晰的,由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五、镇、级对已形成的资产分级登记造册,完善财务账目。资产管理台账原则上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填报,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指导,产权单位要密切配合,确保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六、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将村集体经营类资产管理放在突出位置,按照“三变”管理模式,将经营类扶贫资产产生的收益,依据相关规定,分类折股量化到村集体、全体村民和贫困户,充分发挥带贫减贫作用。

1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经营类资产,必须明确经营责任、绩效目标,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由村集体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经镇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2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的经营类资产,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经营主体,不得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资产抵押或者其他担保方式进行承包、租赁经营,并依法签订合同。由村集体提出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经镇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对已租赁、承包经营类资产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3投入到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形式的股权类经营类资产,由该经营主体运营和管护,与经营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分享利润分红或股金。具体实施方案经村集体、经营主体和贫困户之间协商一致后,报经镇政府备案,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力义务,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并长期发挥效益。

七、产权属于村集体的,根据资产性质分类管护,对村组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公益类资产,由村集体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对于管护力量不足的,可通过开发公益岗位等形式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对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等经营类资产,村集体要落实具体责任人管护;对光伏设施等专业性较强的经营类资产,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运维。

八、产权所有者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对上年度收益进行清算。对扶贫资产拍卖、转让、报废等处置的,应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报批手续,评估结果须在本区域内网站村(社区)公开栏等予以公开。10万元以上的扶贫资产原则上应委托具有评估资格机构进行,确保资产处置程序合规,防止扶贫资产流失。

九、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资产、挥霍浪费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店门镇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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