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县推进殡葬改革的通告

衡山县人民政府

衡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县推进殡葬改革的通告

山政告〔2020〕15号


为深化殡葬制度改革,加强殡葬管理,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在全县推进殡葬改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逐步推进火葬制度。本县行政区域内逐步推进火葬制度,分为强制火葬区和非强制火葬区。

(一)强制火葬区具体划定范围为:县城内东以湘江为界,南自湘江自来水厂沿紫巾路(含紫巾山森林公园)至G107运管所(两路口社区五组),西自G107运管所至殡仪馆(含黄花新区),北自老轮渡码头(含琵琶洲)沿二中田径场方向至衡山专汽厂区(东风社区三组),以黄花路为界(含经开区企业),延伸至原S314与衡山大道西线殡仪馆的区域内为强制火葬区。火葬区公民死亡后,应当就地火化,骨灰按规定处置。因特殊情况需运回原居住地火化的,需经死者生前居住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并经死亡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

(二)非强制火葬区:本县行政区域内,上述划定的强制火葬区以外的区域均为非强制火葬区。强制火葬区公民在非强制火葬区死亡的,实行强制火化。非强制火葬区公民死亡,生前遗嘱火化或者表示要求实行火化的,应当遵照其意愿火化,他人不得干涉。

二、严禁在城区办理治丧活动。以上划定区域的丧事活动应当在殡仪馆进行,禁止占用公共场所(设施)搭灵棚治丧、燃放烟花鞭炮、焚烧祭祀物品;禁止做法事、抛撒冥纸(钞)、点路灯等迷信活动;禁止在强制火葬区制造、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并处以相应罚款;构成违法犯罪,由相关机关依法打击处理。强制火葬区抬灵柩的用具由配置者自行处置,2020年6月10日前,主动上缴的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逾期不执行将按相关规定统一收缴。禁止外来灵柩进入强制火葬区从事丧事活动,违者依法依规处罚。

三、切实加强公墓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建设经营性或公益性墓地,严禁个人或其他组织买卖、转让、出租墓位或格位。公民死亡火化后,原则葬入合法公墓,严禁建造"住宅式"墓地、硬化大墓、活人墓等。倡导骨灰一次性处理、深埋或树葬、草坪葬、花丛葬等绿色殡葬行为,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后再行土葬,违者由民政部门责令丧主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丧主承担。

四、严格丧葬费、抚恤金等发放管理。凡应当火化而未火化的和非法棺葬、乱埋乱葬,违规领取丧葬费、抚恤金及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的,由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成其所在部门或单位全额收回。对审批发放费用的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对提供虚假火化证明的,依法惩处。

五、凡从事丧葬用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违规经营者,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强制火葬区内的各级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有太平间的应建立临时停放遗体登记制度,接受殡葬管理部门的监督,严防应当火化的遗体从医院外运土葬。禁止殡仪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等殡仪服务活动,对私自从事遗体营运和外运土葬的,依法查处。

七、殡葬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殡葬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提高服务水平。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实行规范、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违者,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围攻、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受理违规治丧、擅自土葬等行为举报,举报电话:0734-2855789,经查实,对第一举报人予以200元/次的奖励。

十、本通告自2020年6月10日零时起实施。



                                 衡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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