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塘乡农村村民建房联审联办工作机制

为认真贯彻中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衡阳市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以及《衡山县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乡实际特建立贯塘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联审联办工作机制。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以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为基本点、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节约集约利用为重点,以“一户一宅”为总原则,通过规范管理以达到村民住宅建设布局合理、用地集约节约、权益保障、管理高效。

二、目标和要求

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提升宅基地管理水平健健全村民住房保障机制,达到“管到、管住、管好”的目标。一是全面理顺审批、监管和执法三大体系,实现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二是通过规范审批,严格监管,从严执法,严查新增宅基地违法建设基本实现违建零增长三是全面落实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政策法规,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到位,实现村民建房,先批后建,一户一宅,适度集中面积法定,有所居。

三、组织领导机构

根据县实施细则要求,建立贯塘乡村民建房联审联办工作机构工作组。

组成部门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乡自然资源所乡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组成。

联审联办工作组人员构成

    

副组长唐玉美

  李喜民、杨伟军、杨永贵、杨新华

 欢、唐岳华、赵治国、伍楚寒

各村协管员

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乡人民政府负责全乡范围内的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委托,实施村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接受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具体人员及分工

规范审批管理

1.规范审批程序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建房,按照村民申请,村委初审,乡镇联审,县级备案的程序办理。

第一步:村民建房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和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提供下列材料:

⑴建房申请书;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⑶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⑷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

如建房申请人不具备填写申请资料的基本能力,由村级代办员负责代办相关事项。拆旧异地新建房屋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和同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按规定复垦并交由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处理的承诺书;原地改(扩)建房屋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明。

第二步:村级初审

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书面申请建房材料后,应当及时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主要公共活动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 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居)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居)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村民小组意见等材料交村(居)民委员会审查,同时发放并指导农户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审查通过后,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由村级代办员收集资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步:乡镇联审

农村宅基地建房由乡人民政府统一受理,建立“一个窗口唐岳华对外受理、多部门联审联办”制度。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村民申请建房相关材料齐备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组织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和自然资源所等部门审查人员进行现场踏勘、资料审核。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资格、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核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用途管控要求等,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镇建设办负责审核设计方案等;涉及林业、公路、水利、电力、燃气等单位的,依照各自职责审查有关内容。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综合相关站所意见提出审核建议,报乡人民政府负责人审批。

乡人民政府根据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乡村建房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在现有村庄建设用地上的农村宅基地直接由乡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自然资源所牵头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核发宅基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

第四步:定位放线

乡人民政府应当在建房申请人办理完宅基地和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后 5 个工作日内,会同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免费定位放线。定位放线后,村民住房建设方可开工。

第五步:竣工验收

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将竣工验收时间提前告知或者经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人民政府,并提出用地和规划核实申请。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到场检查核实。核实符合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要求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第六步:发证、存档、备案

竣工验收合格的,村民按照规定要求向乡自然资源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建资料统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保存归档。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按月村民新建房屋情况汇总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2.严守工作原则

1)坚持标准,把握原则。一是坚持规划先行原则。农村宅基地建房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以及用途管制,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切实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二是坚持“一户一宅”原则。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人多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的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三是坚持按图建房原则。在乡审批环节,乡村镇办免费提供示范图集给村民选择使用,做到村民新建住房风貌协调、建筑美观、彰显特色。四是持集约节约用地原则。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方可申请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包括正房和附属用房全部所占土地。每户占地面积,使用耕地不得超过 130 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得超过 210 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 180 平方米。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尽量使用符合村庄规划的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建设用地。拆旧房新选址建房的,原宅基地必须交还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五是坚持依法管控原则。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3.严格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1)乡镇人民政府为农村村民建设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第一责任单位,依法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严格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监督管理,及时坚决处置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农村村民在禁止建房区域建房未经审批擅自建房、未依据审批要求建房的,由乡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组织拆除。对农村违法违规建房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打击一起,绝不姑息,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压实村组责任。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加强村民自我管理、监督和约束,将宅基地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坚持民事民议民管民办,行使集体所有权。宅基地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在村级审查环节,应充分行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力,通过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使宅基地仅限于具备本村建房资格的村民使用。设立村民建房协管员(代办员),落实动态巡查管控,及时掌握村民宅基地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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