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发《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

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机关事业单位、学校、驻衡各单位: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司发〔2016〕43号),《市委组织部委宣传部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司发〔20177号)结合我实际,制定了《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衡山县委组织部          中共衡山县委宣传部

 

 

衡山县司法局            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1025

 

 

 

 

 

 

 

 

 

 

 

 

 

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

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切实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以及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实施意见》(湘司发〔2016〕43号)精神,按照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各级国家机关中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办发〔2016〕10号)、《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衡办发〔2016〕10号)安排部署,现就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衡的基础性工作,是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近年来,全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同时也要看到,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相比,国家工作人员在学法用法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领导干部对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重视不够,督促落实不力;有的地方和部门学法用法制度不健全;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的积极性不高,法治观念淡薄,甚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严重影响法治衡建设的推进。全单位一定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重要性,进一步健全完善学法用法各项制度,大力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促进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厉行法治,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适应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全面实施《法治湖南建设纲要》和《湖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学法用法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各项制度,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针对性、有效性,促进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努力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法治素养,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的能力水平,充分发挥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要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五个新衡阳”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内容。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要紧密结合实际,以湖南省年度普法读本为重点,认真学习以宪法为核心的各项法律法规,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头学习宪法和法律,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党章和党内法规,尊崇党章,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要坚持分类指导、全面推进,不断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逐步形成宪法+基本法+专门法的学法考法模式。

1突出学习宪法。坚持把学习宪法放在首位,深入学习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体和政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弘扬宪法精神,培养宪法意识,树立宪法至上理念,自觉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

2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思路、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学习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强化全社会厉行法治的自觉性、坚定性,推动依法治国各项部署要求全面落实。

3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把学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基本任务,学习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国防法以及国际法等方面的法律,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修改的法律,努力掌握法律基本知识,不断提高法律素养。

4学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文化建设法律法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互联网领域、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水平。学习我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5学习党内法规。适应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新形势新要求,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各项党内法规,促进国家工作人员牢固树立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

6学习与履行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有针对性地加强与履职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熟练运用法律处理事务,解决问题,切实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7深入推进法治实践。坚持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把法治实践成效作为检验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重要标准,积极推进国家工作人员结合岗位需求开展用法活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

(一)健全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深入贯彻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列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组织开展集体学法,党委(党组)中心组每年开展集体学法至少一次以上。党委(党组)书记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讲法治课,做学法表率,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讲法治课至少一次。坚持重大决策前专题学法,凡是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决策前应先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考勤、学法档案、法治素养测评和学法用法情况通报等制度,把领导干部学法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健全完善日常学法制度。坚持以自学为主的方法,联系实际制定学习计划,明确学习任务,保证学习时间和效果。定期组织法治讲座、法治论坛、法治研讨等,利用国家宪法日、宪法宣誓、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12月法治宣传月等开展学法活动,推动经常性学法不断深入。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每年组织法治专题讲座不少于一次。全面推进网上学法考法工作,实行国家工作人员年度学法学分和学法考试制度,充分运用“如法网”湖南省国家工作人员网络学法考法平台,建立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法中心,参照驾考科目一模式组织年度学法考试,推动县建立学法考法中心,同时,依托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系统、各级政府网站、专门普法网等资源,传播法律知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注重微博、微信、微视、移动客户端等新技术在学法中的运用,组织开展以案释法、旁听庭审、警示教育等,不断拓宽学法渠道,推进学法形式创新。

(三)加强法治培训。党校和其他相关培训机构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在国家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在职培训中,设置法治教育培训课程。要将宪法法律列为培训必修课,进一步加强法治课程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法治教育的系统性和实效性。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等建设网络学法学校、网络学法课堂,举办法治讲座,对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进行专题培训、辅导。要加强法治教育基地建设,在学校、看守所拘留所、或者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立法治教育基地,经常性地组织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到法治教育基地接受警示教育,用生动鲜活的案例教育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法、自觉尊法、带头守法、严格执法。

(四)坚持依法决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决策,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落实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限、内容和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积极推进党委、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预防和减少违法决策行为的发生。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要普遍设立公职律师或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参与决策论证,提高决策质量。推动在国有企业设立公司律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于违法决策以及滥用职权、怠于履职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都要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严格依法履职。牢固树立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把学到的法律知识转化为依法办事的能力。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重大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落实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职责权限、法律依据、实施主体、流程进度、办理结果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落实执法案卷评查、案件质量跟踪评判工作,努力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执法、司法机关领导干部要以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学法用法,忠于法律、捍卫法治。落实执法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

(六)完善考评机制。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录用、招聘中法律知识的考察测试,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健全完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法律考试制度,对拟从事行政执法人员组织专门的法律考试,经考试合格方可授予行政执法资格,推动以考促学、以考促用。对拟提拔任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参加相应职级层次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才能提拔担任相应职级层次的职务。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年度学法考法制度,把学法考法情况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凡不参加年度学法考试的,在年度考核时暂缓确定考核等次;对补考不及格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全面推行领导干部述法考评制度,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述职中要围绕法治学习情况、重大事项依法决策情况、依法履职情况、遵守法律情况等进行述法,并接受群众测评和组织考评。把法治观念、法治素养作为干部德才的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探索建立领导干部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测评指标体系,将测评结果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单位要把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学法用法工作的具体落实。把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经常性工作来抓,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总体布局中,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细化各项制度措施,体现不同岗位特点,并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创造条件、提供保障。把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纳入“法律进机关(单位)”、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学习型机关建设、机关(单位)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推动学法用法向纵深发展。

(二)加强配合协调。单位要在委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机制,进一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县委组织部门要对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把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列入干部培训计划,协调党校、行政学院、干部院校落实宪法法律必修课,把学法用法情况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和提拔使用的依据,将领导干部年度述法考评工作和述职考评工作统一部署,明确要求,加强督促,强化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的考核。县委宣传部门要协助落实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加强对学法用法工作的舆论宣传。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把法治知识纳入公务员录用考试、培训和年度考核范围。司法行政部门要具体承担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及时为组织、人事部门考察、使用干部提供依据。

(三)加强保障措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各项工作制度,推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各单位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责任制要求,明确部门责任,实行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强县讲师团、普法讲师团的建设,不断优化结构,充实力量,加强管理和服务,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提供师资保障与智力支持。推进法律考试中心建设,逐步实现国家工作人员考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加强工作经费保障,依法纳入财政经费预算,逐步提高经费标准,保证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加强检查督促。建立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检查监督和情况通报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情况要作为法治衡建设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综治考评、绩效考评和法治单位、文明创建考核内容,增加考核的分值权重。委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司法要会同党政督查部门、宣传、组织、人事、法制部门对各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情况定期开展督查,并对学法考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并将结果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同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积极探索建立激励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充分调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注重总结宣传学法用法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带动作用,推进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不断深入。

各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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