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桥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新桥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及工作原则

为及时、高效、妥善处置发生在我镇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联防联控,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及适用范围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衡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衡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建立新桥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该机构负责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建立新桥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乡镇党委书记任指挥长,乡镇长任组长,分管卫生健康班子成员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党政成员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卫生健康班子成员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工作组职责

综合组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各工作组,负责制定整体工作方案;负责汇总报告镇内防控工作相关信息。疫情监测控制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镇内疫情监测和评估研判,指导疫情处置。新闻报道组主要职责:负责对接上级宣传系统舆情宣传口径,收集镇内疫情相关的舆情,并及时处置。负责防控工作的对外报道。后勤保障组主要职责负责疫情防控经费保障,用车用餐等。纪检监察组主要职责:负责督查整个工作开展过程中的执纪监察。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根据上级要求各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加强管理和监督,保障监测质量。

3.2 预警

各级相关都门在权限范围内,及时、准确地预警,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各有关部门根据预警要求及时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监测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可能事件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县级卫健部门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卫健部门要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标准,在规定时限内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卫健部门,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4.应急响应

4.1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大(I级)

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详见附件3。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结束后,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等的物资和劳务应进行摸底并合理评估,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伤、致残、死亡人员,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摸底上报。

5.2 总结评估

领导小组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

6.应急保障

6.1人员保障

全体镇村干部。

6.2 物资经费保障

财政所牵头保障物资储备经费。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和教育

宣统委员牵头落实宣传教育工作。各村(社区)利用广播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 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普及教育,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2 应急演练

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3 责任追究

纪检监察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有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重要信息及失职、渎职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镇卫生部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镇政府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