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和2016年3月30日湖南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于2016年3月30日实施。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ー)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ニ)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经责令限期终止妊娠未及时终止妊娠的,应当从重征收:重婚或者与配偶外的人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发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安排:违法生育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标准的两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报婴儿死亡的;
(三)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的。
第三十九条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征收社会养费的公民,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予以纪律处分。
(二)节育手术费用自理。
(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不得录用、招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在推荐和介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被推荐人或者候选人如果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当如实介绍,不得隐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