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000000/2024-22222244 统一登记号 HSDR-2024-01001 文号 山政办发〔2024〕4号
公布时间 2024-02-07 来源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有效期 2029-02-07

HSDR-2024-01001





山政办发〔20244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加强和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审计职责,提高投资审计质量,切实防范投资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中共湖南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委审〔2020〕2号)湖南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湘审发〔2023〕14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衡政办发〔202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审计,健全完善投资审计机制

(一)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进一步厘清工程项目管理职责和审计监督职责界限,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机关退出各类带有管理职能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迁、工程招标投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二)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审计。根据法定职责权限,在调查审计需求和评估审计资源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计划一经制定,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照规定审批程序调整审计计划。

(三)发包人在订立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施工合同或组织招标投标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或者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四)对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应予以尊重,并依据职责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对合同中没有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并独立出具投资项目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等问题,应作出审计决定,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坚持突出重点,切实履行投资审计职责

(一)按照决策、执行与监督分离的要求,加强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含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重点审计监督400万元以上的投资建设项目;对投资4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评审机构完成结算审核后,按适当比例进行抽审核查

(二)投资审计涵盖与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履职情况、国家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及财务收支情况、招投标管理及合同执行情况、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工程造价及工程变更管理情况、建设成本核算及概(预)算执行情况、资产管理及交付情况、土地利用及征地拆迁情况、竣工决算报表编制情况、投资绩效情况等内容。

(三)重点关注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增加投资额超过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的项目,并注重揭示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虚假变更套取资金等问题涉嫌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违法转分包及利益输送等问题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问题,以及其他违纪违规违法问题。

(四)严格区分结算审核和结算审计的界限。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由建设单位和评审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安排,在建设单位和评审机构完成结算审核的基础上,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开展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三、规范购买审计社会服务,保障投资审计项目经费

(一)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审计,也可以短时间或长期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审计。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中,与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或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有关主要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机关不得聘请与本单位领导干部有特定关系的社会中介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审计。

(二)审计机关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特定项目聘请第三方机构实施项目审计的经费由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四、加强部门配合,齐抓监管合力

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形成管理和监督合力。

(一)审计机关要加强与发改、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联系沟通,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机构应于每年底将本年度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抄送审计机关。

(二)发改部门应当自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核准、备案)及时将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备查。

(三)工程变更按相关文件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变更资料及时抄送审计机关备查。

(四)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按相关文件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前抄送审计机关备查。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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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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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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