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DR-2024-01004
山政办发〔2024〕31号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
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垂直管理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7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
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相关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因城施策优化房地产政策,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商品住房计容及销售面积计算方式
优化房地产商品住宅计容方式,探索商品住宅建筑以套内建筑面积(专有建筑面积)进行计价销售。严格按照《<衡阳市国土空间规划行政技术准则(2020年修订版)>修订增补部分条款》(衡资源规划发〔2024〕14号)文件开展规划方案审查。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房地产企业可先将规划方案送规划主管部门"预审",经"预审"后再报送"工改"系统按流程审批。(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二、优化房地产用地供应
控制住宅用地供应总量,推进土地片区开发,加强优质学校、医院等配套公服设施建设,优先供应配套成熟的优质土地。对周边配套不完善的地块,在土地出让时可以明确由土地竞得人按照规划配套新建学校、道路、公园等基础设施。
允许土地出让价款分期支付。对于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50%出让价款后,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开发报建手续,付清剩余50%的出让价款后,可按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实施现房销售的项目,须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前缴清剩余50%的土地价款。分期支付土地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经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
三、盘活房地产用地资源
实施房地产用地"带押过户",推动可跨银行办理覆盖房地产用地等各类不动产的"带押过户"业务。鼓励企业充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对于因规划调整或企业经营困难或破产等原因无法全部开发利用的土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按规定分割宗地;对于企业无法继续开发的部分,支持依法转让、协商收回或置换,经政府批准后签订补充协议。
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已开发建设但未售的空置商业项目,经批准可按"商改住"进行规划修改,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变更土地规划条件,并可降低商住配比。(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四、鼓励商品房现房销售
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现房销售模式。鼓励商业银行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高现房销售项目开发贷额度、延长开发贷期限、降低开发贷利率,对现房销售项目购房业主的首套按揭优先受理、优先审批。(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金监局衡山支局、县金融服务中心)
五、加大房地产金融、信贷支持
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
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名下在衡山县城区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使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以旧换新""以租换购"的可相应核减住房套数,满足首套住房认定标准的,享受"认房不认贷"政策。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原70万元提高至80万元。对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毕业3年内在衡山县行政区划内落户或就业的,最高贷款额度按当前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30%;对我县引进人才、三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按当前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50%。在我县购买新建商品房可提取父母或子女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县购买保交楼项目新建商品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时限,经购房职工提出书面申请及承诺后,由购房合同备案之日二年(含)内放宽至四年(含)内。
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推荐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将商业银行的存量住房按揭贷款转为"商""公"组合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推动异地公积金互认覆盖范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新建商品房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责任单位:金监局衡山支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金融服务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衡山县管理部)
六、推行"房票"安置方式
依法征拆形成的安置问题,鼓励优先采用"房票"安置。政府给安置户发放"房票",协商房地产企业团购商品住房现房作为安置房源,由安置户在安置房源中自主购买,解决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问题。鼓励房地产企业接收房票,购房人持房票购房网签后,其使用的房票按支付节点核算可兑付资金,经县住建部门核算认定后,视同相应资金已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参与使用房票的房地产企业,其持有的未兑付房票,结算后可用于支付新竞得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出让价款。(责任单位:县征收办、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税务局)
七、化解地下车库(位)库存
启动住宅小区地下车库(位)的权属登记工作,地下车位办理不动产登记,可实施契税减半补贴政策;将地下车库(位)纳入商品房销售管理,积极促进住宅小区地下车库(位)的销售。办理不动产登记后的车库(位)可依法转让、出租、赠与、抵押。车库(车位)新建配套规费按照住宅标准收取。商品房项目可销售的产权车位可与商品住房同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同步公示车位销售价格和销售方案。加快推行智慧停车系统,优化路内停车,规范停车管理。(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审计局)
八、支持居民住房"以旧换新""带押过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意向购房者可以签订三方合同,由购房者缴纳新房意向订金,订金由县住建局进行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约定时间内将购房者旧房售出的,购房者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新房买卖合同,支付新房房款;旧房在5个月以内未售出的,退还新房意向订金,终止新房交易。出台存量(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全面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金监局衡山支局)
九、加大公共政策支持力度
下调存量(二手)房评税价格,实行存量(二手)房网签备案制度,住宅类存量房按当前系统评估价格下调10%,非住宅类存量房按当前系统评估价格下调25%。
调整建设单位自持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方式。建设单位自持物业应交存的首期物业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前,以估价不低于2倍应交余额的未售房产作限制销售处理,或者将房产网签至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名下作为担保,并向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出具限期交存承诺函。
实施商品房契税返回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在房交会、重要节假日等特定时段适当开展商品房契税补贴返回政策。
优化政务审批服务,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调整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
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地产企业、物业企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对房地产企业、物业企业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对信用评价等级较高的房地产企业、物业企业采取激励措施,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地下车库(位)的物业维修基金等方面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等措施。调整建设单位自持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方式。
水、电、燃气、通讯等相关公用事业单位要大力支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配套设施建设,根据进度支付配套设施工程款。开工前支付30%,完工交付时支付比例达到50%,一年内付清剩余的50%。
在衡山县城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具有房屋不动产权证、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付款凭证、契税缴纳凭证之一的,均可作为购房户及子女就学的房产方面的依据。
鼓励开发企业给予购房优惠,支持科研机构、产业园区、企事业等单位集中团购商品住房,团购价格不纳入城市商品房价格监测范围。
建立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缴存激励和负面清单制度,制定支持房地产项目"白名单"工作的商业银行名录,对支持力度大的,可在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缴存方面给予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教育局、县自然资源局、金监局衡山支局、县金融服务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衡山县管理部)
本措施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