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政办发〔2022〕35号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全县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对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湘办发电〔2022〕35 号)和《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全市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衡办发电〔2022〕42 号)安排部署,经研究决定,从5月20 日至8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全面实施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排查谁负责、谁鉴定谁负责、谁整治谁负责,压实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督责任,依法依规、科学精准、及时有效消除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坚决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组织领导
成立衡山县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组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构成(含下设办公室和六个工作组) 与衡山县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相同。增设一个工作组:技术专家组
负责领导:周智勇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市场监管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文旅广体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12个乡镇、高新区管委会、开云新区事务中心
工作职责:负责对接省级技术专家组,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及各经营业务主管部门成立技术专家组,发动县级工程技术人员为乡镇、部门及园区提供排查整治工作技术力量支持。
三、目标任务
按照全国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特别是三层以上、涉及10人以上出租经营、违规改建扩建(含私自加装电梯)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排查、鉴定和整治工作,坚决做到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坚决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一)全面排查摸底
1. 排查范围和内容。全县城乡所有居民自建房,不漏一户、不错一栋,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全面摸清居民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房屋安全四性,即: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消防安全性(建筑材料、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用火用电等),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
2. 排查时限和要求。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排查工作。2022 年 8 月 31 日前,完成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排查工作。建立产权人(使用人)自查、村(社 区)普查、乡镇排查、县级复查、市级抽核、省级考评的六步法排查工作机制。
第一步:在自查中,产权人(使用人)应主动提供房屋 使用、租赁经营及安全状况的真实信息,并配合填报人员及 时准确填报信息。
第二步:在普查中,要做到产权人(使用人)人村(社 区)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三到位,真实填报信息、核实 信息、拍照并上报。
第三步:在排查中,乡镇应组织人员逐户排查, 对重点地区排查做到不漏一户一栋。
第四步:在县级复查中,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资料复查率应达到100%,现场入户抽查比例不低于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总户数的30%、不低于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总户数的10%,在现场入户抽查中两项合格率低于 95%的乡镇应重新普查。
第五步:在市级抽核中,对县市区列入整治库的所有房屋应全覆盖进行资料检查,并开展现场入户抽查;对未列入整治库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进行现场入户抽查,在现场入户抽查中两项合格率低于 95%的县市区应重新复查。
第六步:在迎接省级考评中,省级出台排查技术规范和工作手册,并对市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资料库进行抽查、现场核查。各级各部门要积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参与,提高排查工作和信息质量。依托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普查信息系统,建立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数据库、隐患库、整治库, 实现与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市场监管以及消防验收和备案系统互通互查,强化动态管理,及时核准、补录和修正相关信息。
3. 排查评估和鉴定。产权人(使用人)主动提供房屋使 用、租赁经营及安全状况的真实信息,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的必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自行负责鉴定费用;乡镇完成信息复核和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县级组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立即开展安全性评估或鉴定,特别对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进行评估或鉴定,并将评估或鉴定结论作为开展整治的依据。坚持边排查、边鉴定、边整治,坚决做到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经评估或鉴定房屋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依法立即停用,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防护措施。
(二)彻底整治隐患
1. 建立整治台账。各乡镇、部门及高新区管委会应根据鉴定情况,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 号一户。
2. 分批分类整治。居民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按照一户一策、一栋一策,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原则开展。对居民自建房凡属于以下四类情形的,依法采取改、停、封、拆措施予以分类处置:①对手续不齐全且属于违法建设的必改,限期整改到位后才能投入使用;②对不符合经营性安全要求的必停,在完善相关经营许可并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后才能投入经营;③对合法合规但有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必封,在安全隐患彻底消除且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后才能投入使用;④对有重大安全隐患且属于违法建设的必拆。
(三)强化安全管理
1. 严格控制增量风险。新建居民自建房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等相关手续,其中三层以上(含三层)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上、投资 30 万元以上的居民自建房以及安置区内房屋要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2. 加强日常巡查和投诉举报。要落实属地责任,充分发挥城管、社区、物业、村支两委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建立房屋安全巡查和问题发现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居民自建房进行举报。
3. 加强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管理。开展一次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和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组织房屋安全鉴定市场主体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主动报告出具虚假、错误鉴定的,从宽处理;对不主动报告的,一经查实将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格检查和严厉打击鉴定机构出借和挂靠以及骗取资质、超出资质承揽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净化鉴定行业市场环境。
4. 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坚持谁排查谁负责、谁鉴定谁负责、谁整治谁负责原则,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居民自建房违规审批、违法建设、违规经营等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建立长效机制
1. 强化法规制度建设。加快推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规规章体系。建立居民自建房建设规划、用地、设计、施工、经营、使用、改扩建、拆除等全过程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既有房屋体检、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居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明确经营业态限制、容纳人数控制等规定。
2. 强化统筹协作管理。注重统筹兼顾,居民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要与城市规划、城市更新、两违清查、消防专项整治等有机结合。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推进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联动管理。
3. 强化常态长效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管合法必须管非法原则,教育、公安、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将安全监管范围内的居民自建房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强化常态化监管。严格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的准入标准,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规划、建设、竣工验收等手续,产权人(使用人)必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不得以住所使用证明或住改商证明、《出租房屋旅馆业经营治安责任书》或承诺书等形式代替。严格落实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营业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规定。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对经营户的日常安全监管责任。
四、实施步骤
(一)全面动员攻坚(2022年5月27日前)
集中开展百日攻坚行动动员工作,全面完成县、乡镇、村(社区)、产权人(使用人)动员部署工作。完成排查人员技术培训和检测鉴定机构技术人员参与排查动员工作。
(二)摸底排查攻坚(2022年6月30日前)
1. 全面普查摸底。村(社区)要逐户发动业主自查,并依据技术规范和工作手册开展普查。各单位、部门要抽调干部、组织技术人员下沉,指导帮助村(社区)普查工作。做到产权人(使用人)、村(社区)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三到位,实现居民自建房排查全覆盖,确保不留空白、不留死角。6月30日前,完成居民自建房排查工作。
2. 认真排查核准。要边摸底排查边整理信息数据,建立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数据库、隐患库、整治库。及时进行回头看排查,核准、补录和修正房屋安全信息,确保不漏一户、不错一栋。6月30日前,全面完成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居民自建房的数据复核工作。
3. 严格评估鉴定。6月20日前,村(社区)动员产权人(使用人)提供房屋安全有关信息,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提供鉴定报告;乡镇基本完成信息复核和安全隐患初步判定。6月30日前,完成疑似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的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工作,为集中分类整治提供依据。
(三)集中整治攻坚(2022 年8月31日前)
1. 分类彻底整改。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原则,聚焦 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聚焦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聚焦三层以上、涉及10 人以上出租经营、违规改建扩建(含私自加装电梯)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依法分类采取改、停、封、拆措施,立查立改、快查快改,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2. 分级抽查验收。坚持边整改边自查边抽查,确保工作质量。乡镇必须对村(社区)上报的疑似安全隐患房屋逐栋排查到位,县级必须抽查所有的村(社区),市级必须抽查所有的乡镇,省级必须抽查所有的县市区。其中,县级复查中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资料复查率应达到100%、现场入户抽查比例不低于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总户数的30%,被抽查乡镇合格率低于95%的应重新开展普查。市级抽查应对县市区列入整治库的所有房屋进行全覆盖资料检查,并开展现场入户抽查;对未列入整治库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进行现场入户抽查,在现场入户抽查中两项合格率低于 95%的县市区应重新复查。
五、工作要求
(一)宣传引导到位。要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开展 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整治政策及相关专业技术等宣传,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全力推动,凝聚整治共识。
(二)责任落实到位。要强化全过程组织领导,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亲自调度、亲自落实。强化工作保障,迅速成立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保障充足的人员、经费和技术力量。强化工作统筹,同步分级分类做好涉及房屋质量安全的群众投诉信访工作,避免引发群体上访和负面舆情。
(三)严格信息报送。各村(社区)要认真组织填写《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排查信息采集表》(附件1)及时报送乡镇;各乡镇汇总后填报《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采集汇总表》(附件2)。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专项整治工作完成,各乡镇每周五17: 00 前,将汇总表(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填报单位公章及电子版)及《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报》报送县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表报送联系人:董晶晶,邮箱4545756@qq.com;工作专报报送联系人:谭吉祥,邮箱: 3408704854@qq.com)。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居民自建房整治情况要单独上报说明。
(四)强化督导激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工作督查,以四不两直方式下沉一线督查督办,并适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力度,对失职失责的公职人员严肃问责。对百日攻坚行动中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
附件:1. 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排查信息采集表
2. 衡山县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采集汇总表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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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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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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