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政办发〔2022〕29号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山县清查处置闲置国有资产资源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衡山县清查处置闲置国有资产资源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6日
衡山县清查处置闲置国有资产资源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扎实推进我县闲置国有资产资源清查处置工作,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强化存量资产资源盘活、创新资源要素驱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资源效益,切实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根据《关于印发〈清查处置全省闲置国有资产资源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行动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大力推进"三强一化"建设,按照工作部署,在全县全面开展国有资产资源清查处置专项行动。通过清查摸底,规范管理,高效处置,并且把各类国有资源、资产、资本进行科学的市场运作,推进相互转换,实现保值增值,为"稳增长、防风险、保民生"提供坚强保障和有力支撑。
二、工作要求
(一)坚持统一领导。按照全领域、全口径、全覆盖的要求,统一部署开展全县闲置国有资产资源清查处置专项行动。清理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园区等闲置国有资产;提升国有企业存量资产使用效率;提高土地、矿产、林业、水利、能源等领域国有资产资源利用效益;挖掘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收入潜力等。
(二)加强分类指导。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各部门根据实物资产、债权、股权、特许经营权、未来收益权等不同资产特点,将闲置的国有资产资源科学分类,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处置思路和建议,并相应制定闲置国有资产资源清理盘活处置计划和任务清单。
(三)实行分部门负责。各部门组织开展本部门闲置国有资产资源清查摸底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类施策、有序处置。
(四)统筹分步到位。存量资产资源的盘活利用应采取多渠道、多方式分批分步进行,防止简单一卖了之。制定计划应充分考虑市场供需因素,按照"成熟一个,处置一个"的原则,把握关键,精准挖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处置过程应公开透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强化协同合作。各部门应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加强对清查处置国有资产资源工作的支持力度,在合法合规基础上开辟盘活资产资源绿色通道,精减和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盘活工作效率。根据工作需要,协调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积极参与配合国有资产资源清查处置实施。
三、清查范围
清查范围包括县属全部国有资产资源,具体闲置国有资产资源(含低效资产资源)标准由各相关县直单位在具体实施方案中明确。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支配的各项国有资产,包括土地、房屋、车辆以及股权等。
(二)企业国有资产。国有企业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重点关注平台公司股权、债权、经营性资产以及预计可带来未来收益的资产。
(三)国有资源资产。土地、矿产、林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可利用资产资源。系统梳理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林权、水权、采砂权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四)园区国有资产。园区的标准厂房、土地资源等经营性资产情况。
(五)其他特许经营权等国有资产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设施广告设置,加油(气)站、公共停车场经营,城市公园和景观名胜区等旅游资源开发经营,出租车辆运营,污水污泥处置经营,危险废物处置,地下管网运营,公交线路经营等可市场化配置的特许经营权,以及其他可利用的国有资产资源。
四、工作步骤
全县清查处置闲置国有资产资源工作从2022年5月开始,到2022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5月)
1. 建立工作机制。建立清查处置闲置国有资产资源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清查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县财政局),各部门为成员单位。按照清查范围和分类分级管理原则,设立四个工作专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专班,牵头单位为县财政局,其中县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类,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医卫系统类,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公路系统类,县商粮局负责商务和粮食系统类,县公安局负责公安系统类,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负责党政机关和其他单位类;国有资源资产专班,牵头单位为县自然资源局,其中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发改局分别负责土地和矿产、水利、林业、能源等领域;企业国有资产专班,牵头单位为县财政局,负责国有企业,县文旅广体局负责文化企业;园区资产专班,牵头单位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各牵头单位要组建工作专班,抽调专人负责,统筹协调、调度对口资产资源清查处置情况。其他特许经营权等国有资产资源融合其他专班中清查,不单独组建专班。工会、供销系统参照本工作方案开展闲置资产资源的清查处置工作。
2.制定工作方案。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高新区管委会部门要密切对接,根据省直部门制定印发的具体指导意见,结合本县实际情况,于2022年5月31日前分类分领域制定包括主要任务、实施步骤、处置方式、责任分工、统计样表、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的具体实施方案,报清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6月—11月)
1. 全面清查。以2021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按照"全、准、实"的要求,开展全县闲置资产资源清查摸底工作,实现资产资源清查的全领域、全口径、全覆盖。各工作专班分类组织开展,于6月25日前完成本专班内资产资源清查情况,汇总清查结果后上报县清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2. 科学分类。各专班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按照不同资产资源特性、使用现状,组织分类梳理实物、债权、股权、特许经营权、未来收益权等可盘活的国有资产资源。由各工作专班对可盘活的资产资源提出初步的盘活意见,上报清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清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我县债务风险等级、化债任务和到期债务情况,统筹规划盘活工作,兼顾短期和中长期化债目标,对各工作专班提出的意见进行初审,形成可盘活资产资源清单,于2022年8月31日前将审定的可盘活资产资源清单报县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并抄送省财政厅。
3. 高效处置。通过高效利用、有序处置、有偿使用、积极融资等多渠道、多方式盘活国有资产资源,能用先用、不用可售、不售可租、能融则融,充分发挥各类资产资源的效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市场化处置。对符合市场化处置的房屋、土地、企业股权等资产,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程序进行清理、盘活、整合和转让。以市场化方式出售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进行,原则上不低于国有资产评估价值。债务较重的地区和部门要积极处置盘活债务项目自身对应的资产,如空闲标准厂房、无法形成有效供应的保障性住房等,专项用于偿还债务。
(2)公开出租。对短期内不适宜出售变现的经营性资产,可采取委托管理、统一公开招租等经营方式,让渡一定时期的使用权,形成资产可持续收益。
(3)有效利用国有资源、特许经营权。清理整治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和违法用地等。加强矿业权、林权、水权、采砂权、能源资源等高效利用管理,严格相关交易行为监管,提高盘活收益。实行有偿使用的特许经营权项目应主要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价交易方式选定经营主体,进一步挖掘收入潜力。
(4)资产证券化。加快探索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有效路径,在合理管控融资风险的前提下,借助资本市场化进一步整合资产资源,提高资产流动性。
4.收益管理。将国有资产资源获取的收入(含处置收入、出租收入等)以及特许经营权拍卖收入等,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统筹用于偿还政府隐性债务。统筹资产资源处置收益,探索建立债务风险防控基金;引导国有企业以市场化方式积极参与,做大基金规模,必要时为平台公司即将到期但难以兑付的非标刚兑类债务提供短期债务平滑或信用保障,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三)总结验收(完善)阶段(2022年12月)
各工作专班要及时梳理总结清理清查处置闲置国有资产资源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难点、遗留问题,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对工作中好的做法、经验进行宣传推介和表彰。清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全县工作开展情况后,于2022年12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县级主管部门分类指导,各专班负责的工作机制,由县财政局牵头统筹协调,县直有关部门分块具体负责推进。县直有关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按照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专班深入抓的组织框架,精心制定相应国有资产资源清理清查处置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任务台账。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工作专班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分工,高位推动、协调推进清查处置工作。按照"任务到项、项目到物、责任到人"的要求,切实完成资产清查处置工作。
(三)加强督查考核。建立清查处置闲置国有资产资源考核激励机制。县委、县政府将清查处置情况设为部门绩效评估重要指标,并纳入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工作考核及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机制。对工作推进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四)开辟绿色通道。必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开辟资产权证容缺受理绿色通道。在把握"三个不冲突"(与国土空间规划不冲突、与生态红线和耕地保护红线不冲突、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不冲突)、"两个安全"(消防安全、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区分具体情形,分类施策,加速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土地调规、变性、验收等问题,由县政府统一调度,一次性交办,相关职能部门精简和优化办事流程,合法合规开展资产处置工作,提升资产价值。
(五)严格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有资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履行法定审批程序规范盘活处置,处置收入按规定足额上缴国库。加强同级审计监督,重点关注存量国有资产资源盘活执行和处置收支管理。对不作为、乱作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已批准处置但执意拖延不落实、不执行的,对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资源处置收益的,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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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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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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