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00000000/2022-26647 统一登记号 文号 山政办发〔2022〕14号
公布时间 2022-04-06 来源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有效期 2027-04-06

山政办发〔2022〕14号






山政办发〔2022〕14号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人员

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电〔2022〕7号)文件精神及2022年全省重点民生实事项目指标任务分解表。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提高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380元/月提高到390元/月(4680元/年)。

二、提高特困供养标准。农村特困供养标准按不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计算,由495元/月提高到510元/月(6120元/年)。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此次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乡镇、县直相关单位要提高认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抓好落实。

(二)加强组织实施。县民政局要及时完成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标工作,及时将发放名单提供给县财政局。县财政局要加大资金筹措和拨付力度,确保提标资金在4月底之前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严格监督管理。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要强化监督管理,健全督查机制,及时推进和督促提标任务落实,充分运用"互联网+监督"信息系统加强资金监督。同时,加强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与财务统计台账对接,及时更新相关数据信息,确保数据真实统一。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要及时对最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进行有效公示。

五、以上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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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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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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