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山县自然资源动态巡查监管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000000/2021-90102 统一登记号 文号 山政办发〔2021〕37号
公布时间 2021-09-28 来源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有效期 2026-09-28

衡东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山政办发〔2021〕37号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山县自然资源动态巡查监管及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省市属垂直管理单位:

《衡山县自然资源动态巡查监管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8日      



衡山县自然资源动态巡查监管及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自然资源管理,有效遏制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湖南省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及《湖南省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有关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态巡查监管,是指各责任单位按照划片包干、责任到人、严格考核的方法,结合卫星遥感影像、群众举报等信息,对所辖区域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行为进行动态巡查管理。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是指各巡查责任单位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后,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调查、报告,并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实施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是指非法占用土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其他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房、违法采矿行为。

第四条 自然资源动态巡查监管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等职能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法定职责和职责分工分别承担。

县城规划区域的巡查监管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衡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高新区)、开云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云新区)、开云镇人民政府按照县政府2020年第4次(13届42次)常务会议纪要明确的职责分工进行动态巡查。


            第二章  巡查监管区域划分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为便于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自然资源动态巡查监管区域按乡镇行政区域进行划分,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本行政辖区动态巡查监管主体责任单位。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动态巡查监管职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自然资源动态巡查监管工作,乡镇长为动态巡查监管第一责任人,乡镇分管领导、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人(或承担自然资源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下同)是第二责任人,片区巡查员和村级巡查员是直接责任人。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及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队伍建设,充实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力量,确保每个乡镇至少有三名以上的工作人员。乡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县直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三)建立辖区动态巡查监管工作制度,制定年度动态巡查监管工作计划、责任目标,确定各区域巡查监管责任人,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巡查监管工作。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第三条要求,以村(社区)为单元,划定本辖区内的动态巡查监管网格,村(社区)主任为巡查网格责任人,将动态巡查责任分解到联点乡镇干部及村(社区)干部和自然资源信息员等巡查责任人,实行责任人包片负责制。

第七条  巡查责任人在巡查中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下达相关法律文书,并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第八条 各巡查责任单位应当建立辖区《动态巡查监管工作台账(日志)》,汇总分析动态巡查情况。巡查人员应对每次巡查的时间、路线、地点及发现的问题、制止情况、处理建议等进行详细记录,如实填写《动态巡查监管台账(日志)》。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填写《动态巡查监管登记表》并按规定报告。

第九条 建立健全动态巡查监管通报(知)、报告制度。各自然资源动态巡查监管的主体责任单位在巡查中发现重大违法案件或者局部区域及行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应以书面形式两天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或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三章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十条 县自然资源局案件查处职责

(一)直接查处县城规划区域内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

(二)直接查处县域内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重大土地违法案件指:占用基本农田5亩、其他耕地10亩、农用地20亩以上的土地违法案件;重大矿产违法案件指非法开采价值在10万元以上案件)。

(三)直接查处市级以上(含市级)交办督办、新闻媒体曝光、群众反映较大和乡镇人民政府移送的等其他影响恶劣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四)直接查处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五)对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职责

(一)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堆填土破坏耕地等行为,暂未兴建建筑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制止、查处,并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依法立案查处。

(二)直接查处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重大案件移交县自然资源局直接查处。

(三)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制止、查处,并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依法立案查处。

(四)直接查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案件(含建设住宅附属设施等);重大案件移交县农业农村局直接查处。

(五)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六)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拆除;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七)直接查处各类矿产资源违法案件;重大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直接移交县自然资源局查处。

(八)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成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或承担自然资源管理职责的部门、或乡镇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制作询问笔录、勘测笔录,收集当事人身份证明资料、现场影像等证据材料),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法律法规授权乡镇人民政府执法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立案查处;委托执法的,根据委托执法的相关规定,所有法律文书应当以有权机关的名义作出。

第十二条 对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符合立案条件的,报县林业局立案查处。

第十三条 对非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非法在江河、湖泊、水库、湿地、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符合立案条件的,报县水利局立案查处。

第十四条 对非法在县城和集镇规划区外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符合立案条件的,报县交通运输局立案查处。

第十五条 对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制药、造纸、化工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和辖区内制砂企业未按照环评批复进行洗山砂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符合立案条件的,报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立案查处。

第十六条 高新区、开云新区应当切实加强职责范围内的动态巡查,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移送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参与联合执法行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县人民法院对辖区内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裁决准予强制执行时,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组织执行并承担相关经费。

第十八条 建立自然资源动态巡查监管工作经费保障制度。

(一)县人民政府对乡镇按1000元/平方公里/年的标准将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县自然资源局、高新区、开云新区的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自然资源村级信息员的聘用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村组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村级自然资源动态巡查监督员。监督员的误工补助在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巡查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自然资源动态巡查监管及查处督查制度

第十九条 建立自然资源动态巡查监管及违法行为查处督查制度。  

成立"衡山县自然资源动态巡查监管及违法行为查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政府督查室主任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不定期对乡镇人民政府、各动态巡查的主体责任单位及各重点区域督查的责任单位进行督查。

第二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动态巡查及查处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具体责任划分如下:

(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及查处情况督查、指导、考核,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县林业局重点督查区域

县域内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生态公益林等区域)。

(三)县水利局重点督查区域

县域内重要河道、水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堤之间及护堤地;无堤防河道,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区域)以及重要水利工程。

(四)县交通运输局重点督查区域

县域内国道20米、省道 15米、县道10米的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

(五)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重点督查区域

县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县域内合法制砂企业。

(六)县农业农村局重点督查区域

县域内农村村民建房及农村宅基地。

(七)萱洲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重点督查区域

萱洲国家湿地公园管护范围。

(紫金山国有林场重点督查区域

萱洲国家森林公园管护范围。

第二十一条 严格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开展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及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督查和年终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社区)动态巡查情况实施督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奖、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严格自然资源动态巡查监管及查处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追究巡查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务责任:

(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

(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制止而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的。

(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而没有立案查

处或查处不到位的。

  第二十三条  对村(社区)干部巡查责任不落实,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报告不及时、甚至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由乡镇党委政府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对村(社区)干部参与违法行为的,一律顶格处罚,一律严厉追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衡山县自然资源动态巡查监管及查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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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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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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