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政办发〔2019〕5号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疑似失学儿童情况核查和劝返复学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实现“义务教育有保障”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17〕72号)文件要求,教育部会同公安部建立了“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和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比对核查机制,依据信息比对结果,发现了一批出生于2002年9月1至2011年8月31日未在学籍系统中注册的义务教育疑似失学儿童。为了抓实我县疑似失学儿童情况核查和劝返复学工作,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核查工作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义务教育法定职责,加强政府统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大力帮扶、精准控辍”的原则,严格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7号)要求,切实做好疑似失学儿童情况核查及相关工作,努力确保不让一名适龄儿童失学辍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履行控辍保学主体责任,认真制定核查专项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成立由政府牵头,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核查工作小组,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夯实各小组成员单位、村(居)委会、中小学校工作职责,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节点及措施要求等。
二、认真开展核查工作
各乡镇要采取入门入户到人的方式逐一核查疑似失学儿童情况,按照“疑似失学儿童核查结果分类统计标准”(详见附件1)所列情形进行逐一甄别并登记,摸出真实失学儿童数据,全面准确掌握适龄儿童未接受义务教育情况。对经确认为失学辍学的适龄儿童,要详细了解原因,逐一建档,作为劝返复学的基本依据。公安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户籍等相关信息的帮助;各中心学校要及时对核查登记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及时收集整理各项资料并建立工作台账。
三、切实做好劝返复学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负责做好失学儿童的劝返复学工作,根据失学辍学原因,协调相关部门精准施策,解决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对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打工务农的,要根据相关政策及时纳入帮扶救助范围。对适龄残疾儿童,各学校要区别不同情况,以随班就读、特教班、送教上门等合适形式接受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对入寺入教的,要着重做好法治宣传和思想工作,教育引导寺庙、家长配合政府工作。要依法管理、坚决整治违法违规举办的私塾、国学班等办学场所。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依法发放相关司法文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返校就读学生,各学校要强化保障措施,建立一对一的关爱帮扶机制,针对学生的学习基础和思想状况,给予个性化辅导,切实增强他们学习自信心、有效性和获得感。
四、工作要求
(一)控辍保学工作既要打好攻坚战,也要打好持久战,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调动各部门、社会、学校各方积极性,持续发力,久久为功,真正把控辍保学工作落实到每个家庭每个学生身上。要利用好此次比对核查结果,落实“三帮一”劝返复学制度,将劝返复学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断完善联保联控机制,切实提高精准控辍工作水平。
(二)在逐一核查和劝返复学工作基础上,各乡镇要按照“疑似失学儿童核查结果分类统计标准”(详附件1)填写《衡山县疑似失学儿童情况核查和劝返复学工作登记表》(详见附件3),各中心学校按照“数据说明及填报要求”(详见附件2)进行统计,填写好《疑似失学儿童核查劝返总体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4),于
(三)县人民政府将把控辍保学工作情况列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此次核查工作不重视、工作进展缓慢、结果影响全局的乡镇,将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1. 疑似失学儿童核查结果分类统计标准
2. 数据说明及填报要求数据下发范围
3. 衡山县疑似失学儿童情况核查和劝学复学工作登记表
4. 疑似失学儿童核查劝返总体情况汇总表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1
疑似失学儿童核查结果分类统计标准
各乡镇逐一对疑似失学儿童核查后,根据儿童现状采用以下对应标准分类:
A. 户籍原因(含查无此人、户籍重复、死亡、迁出注销等情形)
B. 在校有学籍(2018年5月比对时间节点后新入学或新注册学籍)
C. 省内就读无学籍(已在省内学校学习但因各种原因未注册学籍)
D. 省外就读无学籍(已在省外学校学习但因各种原因未注册学籍)
E. 延缓入学(含因身体等原因延缓入学、目前仍在幼儿园就读或实际年龄不足6周岁等情形)
F. 超龄离校(实际年龄超过15周岁或已毕业)
G. 失踪失联(由公安部门界定,从严掌握)
H. 出国在外
J. 入寺入教
K. 打工务农
L. 在家上学(含私塾、国学班等情形)
M. 其他原因
附件2
数据说明及填报要求数据下发范围
此次下发的数据为出生于 2002 年 9 月 1 至 2011 年 8 月 31 日,未在学籍系统中注册的义务教育疑似失学儿童,不包含此年龄段学籍系统中毕业和出国状态的、全国中等职业学生系统中存在的、以及 2018 年 4 月份各地上报的未在学籍系统中注册的学生。各地要切实保障数据安全,明确专人保管,不得对外泄露。
填报要求:
“疑似失学儿童情况核查和劝返复学工作登记表”中数据为中央学籍数据与公安部人口库数据比对产生的各乡镇疑似失学儿童个体数据,各乡镇依据此表在本身信息核查结果基础上进行填写,只更新核查结果和复学情况即可。
“核查结果栏”在以下十三类标准中选择打“√”,即:
A.户籍原因、B.在校有学籍、C.省内就读无学籍、D.省外就读无学籍、E.延缓入学、F.超龄离校、G.失踪失联、H.出国在外、I.因病因残、J.入寺入教、K.打工务农、L.在家上学、M.其他原因。
每项内容具体说明详见附件 1“疑似失学儿童核查结果分类统计标准”。
“复学情况栏”根据核查结果分类填写。属于 I.因病因残、J.入寺入教、K.打工务农、L.在家上学、M.其他原因等五类的填写“是”或者“否”,其余类填写“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