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政办发〔2024〕17号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山县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垂直管理单位:
《衡山县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6日
衡山县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见义勇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思想、榜样、政策、法治、道德、舆论、社会、组织等"八大力量",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见义勇为工作,完善见义勇为评选表彰工作,让见义勇为成为新时代社会风尚,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衡山、法治衡山汇聚强大正能量。
二、组织机构
成立见义勇为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奖励。由县委副书记、县委政法委书记谢斌任组长,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王威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残联、县司法局、县住建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委政法委内),由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三、目标任务
(一)完善行为确认政策
1. 明确行为确认范围。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人员,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依法实施的下列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1)制止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
(2)抓获或者协助有关机关追捕逃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3)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参与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4)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对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户口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可以结合其职责义务、行为效果、危险程度、后续权益保障等因素综合予以考虑。
2. 规范行为确认程序。规范申报、审核、评议、公示和监督程序,吸纳有关部门和公众共同参与,提升确认公信力。
(1)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行为发生地、行为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委政法委申报见义勇为行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一年内提出的,可以酌情延长。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委政法委举荐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行为没有申报人、举荐人的,县委政法委可以依职权直接办理。
(2)县委政法委应当在受理见义勇为行为申报、举荐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意见,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确认,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
县委政法委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涉及治安、刑事案件的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应当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人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人员提供见义勇为行为证据或者其他有关情况。
(3)县人民政府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及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并向见义勇为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出具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书。因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安全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保密的,不予公示。
(二)完善表彰奖励政策
1. 明确表彰奖励主体。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授予相应的荣誉;见义勇为行为符合上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条件的,由县委政法委逐级上报。
2. 健全相应奖励机制。事迹比较突出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三千元以上的奖金。见义勇为人员符合嘉奖、记功、授予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等行政奖励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鼓励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对本单位、本辖区内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奖励,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捐助。
(三)完善权益保障政策
1. 建立帮扶长效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机制,在就业、入伍、入学、转业(退伍)安置、住房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见义勇为人员。
2. 推行医疗保障机制。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及时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见义勇为人员负伤优先救治"绿色通道",鼓励医疗机构减免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条件的应享受相关待遇。
3. 完善法律保护机制。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致使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监察等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见义勇为人员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见义勇为人员负伤、致残、死亡,有加害人的,加害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有受益人的,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因见义勇为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完善抚恤补助政策
加强对见义勇为负伤、致残、死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抚恤优待,完善抚恤待遇的申报、认定和落实制度,推动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与烈士、因公牺牲、工伤等政策的衔接配套。
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属于民政等部门评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残疾等级,落实相关待遇。
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符合烈士条件的,应当追认为烈士。
见义勇为死亡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子女在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期间,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助学金、奖学金,对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在公办高中(含中职)就读期间减免学费,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助学金、奖学金。鼓励民办学校对前述人员减免相关费用。
因见义勇为伤亡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社会救助体系,落实相关待遇,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扶助。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见义勇为工作,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政法协调、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见义勇为工作格局,严格落实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相关制度,整合各类资源,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切实为见义勇为人员解决后顾之忧。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严格对照《条例》,结合实际,开展见义勇为调查核实、事迹确认、宣传报道、表彰奖励、典型推荐等工作,从严从细从实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
(三)强化督导问责。要加强对见义勇为工作的督查督办,确保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落到实处。对在见义勇为确认、表彰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的,将根据有关法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和抚恤的,由原确认机关核实后依法撤销其荣誉称号,追缴奖金、抚恤金和其他相关费用,取消相应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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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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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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