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政发〔2019〕6号
衡 山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进一步规范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的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衡山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0日
进一步规范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的
工 作 方 案
自2006年以来,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鼓励和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我县从公办学校选派一批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开展支教工作。但随着我县公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紧缩,尤其是启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化解大班额工作以来,公办学校班额和学位的增加,致使我县师资出现严重短缺现象,为确保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均衡发展,兼顾民办学校的稳定有序,确保全县教育大局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的规定〉的通知》(山政发〔2016〕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双向选择、合理流动原则
民办学校依据双向选择的原则,根据学校需要,经县教育局同意,可在公办学校聘用教师支教。县教育局要依法依规,确保公民办学校支教教师合理流动,原则上支教年限不能超过4年,到期的教师由县教育局统筹同步进行调配。
(二)总量控制、确保稳定原则
县教育局要对公办学校到民办学校支教教师总量进行控制。全县公办学校到民办学校支教教师总量控制在80名左右(星源60名、迪星12名、科技中专5名)。为确保社会稳定、保障民办学校正常运转,对高三、初三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支教年限适当放宽。
(三)规范管理、协调发展原则
规范支教工作由县教育局本着公办民办教育协调发展,有利于教育公平的原则规范管理。
二、工作计划
计划从2019年9月份开始,将我县在民办学校支教的公办教师总量进一步核减,两年完成核减任务,三年实现合理交流目标(如上级部门出台新的相关政策,则按上级政策执行)。即从2021年9月份开始,全县在民办学校支教满4年的公办教师全部撤回到公办学校任教,在不突破支教教师总量的前提下,由县教育局依法依规从超编学校或超编科目中同步进行调配支教。
(一)2019年工作计划
星源学校:2019年9月份减退15人,以支教期在10年以上为主,且不新增或另派支教教师。
迪星学校:2019年9月份减退3名支教公办教师,且不新增或另派支教教师。
(二)2020年工作计划
全县在民办学校支教年满8年的公办教师全部撤回公办学校任教,在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县教育局同步另派公办教师支持民办学校发展。
(三)2021年工作计划
全县在民办学校支教年满4年的公办教师全部撤回公办学校任教。在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县教育局同步另派公办教师支持民办学校发展。
三、工作要求
相关民办学校要按方案在每年6月20日前将计划退减或另选的支教公办教师名单报县教育局审批。
鼓励已在民办学校支教的公办教师辞去公职到民办学校任教。计划退减的支教公办教师原则上回原所在单位上班,或由县教育局根据其他公办学校学科结构编制情况进行工作安排。逾期不按要求到公办学校上班的支教教师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予以辞退,县教育局按相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
民办学校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学校长远发展的首要任务,建立自己的专业教师队伍。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要加强教学研究活动,加大教师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要关心教师工作和生活,保障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逐步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民办教师队伍,确保学校可持续稳定发展。
民办学校要加强公办支教教师的日常管理和师德师风考评考核,对支教公办教师疏于监管造成师德师风恶劣影响的,县教育局将核减该校公办支教教师名额,直至取消该校申请公办教师支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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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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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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