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关事项的
通 告
山政告〔2019〕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二、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发包方)必须与农户(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三、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四、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经营土地的集体或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我县第二轮承包期从1998年12月3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及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部门等行政主管单位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执行。
五、本次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1998年第二轮土地延包以来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再使用,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为单位收回并交原发证机关注销。
六、承包方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对本次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出现的错误,首先统一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为单位进行收集、核实并登记备案,在证书全部发放后,再根据上级要求按程序进行变更登记。
七、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县人民政府及农业主管部门将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衡山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