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公路环境保护公约

  为了提升衡山整体形象,为公路沿线居民创造清洁、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公约: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公路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公路两旁的公用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  

  2、在国道两旁20米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改)建。  

  3、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线、悬挂物品。  

  4、爱护公路两旁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不得攀折树木、不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不人为破坏环境,不随意倾倒污水和垃圾;  

  5、禁止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乱堆乱放、摆摊设点、打禾晒粮;  

  6、不得在公路和公路设施及行道树上设立广告招牌、张贴广告宣传单。  

  7、公路两侧开设经营性门店,应做到依法经营、文明经商,门店招牌须按要求设立在指点位置。主动维护交通秩序,严禁门店服务人员上路拦车、招揽生意。  

  本公约首先在107国道黄花坪至八里坪路段实行,然后再推广到县境内所有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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