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山县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山政办发〔2022〕36号)

HSDR-2022-01003





山政办发〔2022〕36号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山县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衡山县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6日            



衡山县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衡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衡建联〔2020〕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装配式建筑全过程管理的通知》(衡建发〔2022〕16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县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目标任务

装配式建筑是以构件工厂预制化生产,现场装配式安装为模式,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和信息化管理为特征,整合从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现场装配等各个业务领域,实现建筑产品节能、环保、全周期价值最大化的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建筑生产方式。

2022年,我县城镇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应达到15%,此后逐年提高5%,到2025年,城镇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装配式建筑单体装配率应符合《湖南省绿色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43/T 332-2018)及《〈湖南省绿色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补充规定》相关要求。

具体实施范围

(一)公共建筑按《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中有关实施装配式要求严格执行。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二)政府投资的大空间大跨度公共建筑、工业厂房等应采用钢结构装配式技术建造。

(三)其他建筑按《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衡建联〔2020〕5号)执行,其中社会投资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应当按总建筑面积30%的比例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已经取得土地的社会投资项目,未通过线上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按上述要求执行。

三、强化责任分工

由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成立衡山县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高新区管委会、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时,对符合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的新建建筑项目,应按照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求,将装配式建筑要求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各审批阶段的各环节,并严格把关。

(一)项目策划生成阶段

县自然资源局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的规划条件书中载明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责任单位: 县自然资源局)

(二)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县发改局对明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的项目进行审批或核准时,以我省现行装配式建筑概算定额为依据审查建设工程项目预算总投资。

县财政局在出具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意见时,应将我省现行装配式建筑概算定额作为项目总投资审查依据之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三)初步设计审查阶段

县住建局在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或社会投资项目规划方案审查内部协作环节,应明确每个项目的装配式面积比例及装配率等具体要求,并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应根据《湖南省绿色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43/T332-2018)及其补充规定要求编制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文件中应包含装配式建筑的实施面积、结构类型、预制构件种类、装配式技术、装配率计算书、关键节点连接、新技术论证等内容。

对因建筑结构形式等原因不宜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县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县住建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并批复。(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四)施工图审查阶段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湖南省绿色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43/T332-2018)和《〈湖南省绿色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补充规定》对项目的装配式面积比例及装配率等信息进行查验,并将指标填写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报告书上,达不到装配式建筑标准指标要求的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报告书,同时通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修改,确保施工图设计满足相关要求。(责任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五)建设监督和竣工验收阶段

县住建局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核查装配式建筑相关规定落实情况,并将装配式建筑项目是否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纳入工程建设现场监督范围。对违反装配式建筑相关规定、擅自变更设计图纸、不按图采用装配式施工,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才能予以验收备案。对拒不整改的相关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对弄虚作假、不认真履职的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责。(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已经审批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的,须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阶段各环节原审批部门同意。

四、加大政策扶持

(一)对于示范性装配式建筑,优先向上级争取新型城镇化建设等补贴资金。

(二)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的项目,优先参与各类工程建设领域的评选、评优,优先推荐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参评省级工程建设质量奖、勘察设计奖、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程等奖项。

(三)对具备相应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且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项目中业绩突出的装配式钢结构企业,县住建局优先向省市住建主管部门推荐为施工总承包试点单位。

(四)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房,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或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的标准,在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前提下,可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允许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严格目标管理。建立装配式建筑目标考核制度,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工程项目审批权限落实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措施,加强对已审批的装配式建筑的监管。

(二)建立项目监管机制。对不按要求进行装配式建筑建设的设计、生产、施工、监理等企业,纳入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采集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相关部门及绿色建筑服务机构要加强宣传,普及装配式建筑相关知识,大力推介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和先进企业管理经验,提高公众对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营造各方关注、支持装配式发展的良好氛围。鼓励支持我县优秀的建筑企业与科研院校、生产基地合作,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开展教学、实训、定向培养为一体的人才培养,以满足装配施工对人才的需求。

本实施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凡以前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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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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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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