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山县居民自建房建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山政办发〔2023〕56号)

HSDR-2023-01009





山政办发〔202356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山县居民自建房建设审批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衡山县居民自建房建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27日        



衡山县居民自建房建设审批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居民自建房审批、建设行为,确保自建房质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湖南省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审批管理指南》(湘工改办〔2023〕1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23〕117号)《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湘建村〔2023〕92号)《衡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居民自建房新建、改(扩)建、重建的建设审批管理,涵盖国有、集体两种土地性质,涵盖"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是指三层及以上,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居民自建房。其他居民自建房简称为"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自建房,是指城乡居民自行组织建设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四条  居民自建房必须符合县城、镇、乡、村庄规划,遵循"规划先行、建设依法、质量安全、功能实用、风貌美观"的原则,应当符合古镇、保护街区、安置小区等区域风貌管控要求,确保建筑退让外墙材质、建筑色彩、建筑风格等保持协调统一。

第五条 新建、改(扩)建、重建居民自建房,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居民自建房原依法批准层数超过三层的,改(扩)建、重建后层数不得超过原依法批准层数。

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村民建房按照《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村民建房管理的通知山政办发〔2019〕7号》规定,由开云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选定村民集中居民点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再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办法所指县城现状建设用地为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确定的建设用地。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七条   居民自建房的建设审批须申请办理有关证件

)集体土地居民自建房

1.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须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 在县城、乡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应当符合县城规划、乡镇规划,建房居民应当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节约使用土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占用林地的,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林地审批手续

国有建设用地居民自建房

在县城、乡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国有土地新建居民自建房,须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改(扩)建、重建居民自建房,如依法依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无需该环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

须向县住建局申请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集体土地居民自建房审批管理程序如下:

(一)建房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建房居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二)村民小组初审。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户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组十八周岁以上组民的过半数,或者本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数、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建房居民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村(社区)初审。

(三)村(社区)审查。村(社区)应当在收到村(居)民小组提交的建房申请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位于禁止建房区、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社区)签署意见,同时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居民自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以及居民自建房设计方案或者从县住建局提供的住宅建筑设计图集中选定的图纸,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未通过审查,或申请宅基地权属存在争议、经村(社区)调查核实不具备申请条件的,村(社区)应告知申请人原因,如实登记相关当事人信息,申请材料及时送至乡镇人民政府备查,乡镇纳入自然资源动态巡查监管重点对象。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现场核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村(社区)送建房申请资料当即对建房申请资料进行合法性和规范性审查不符合要求的,要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月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本辖区内当月的建房申请进行集中联合审查,并逐户开展现场核查签署现场核查意见

(五)联合审批。对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用地规划审批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在申报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审查合格的,按程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联审不通过的,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有建设用地居民自建房审批程序如下:

(一)用地规划许可

建房居民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提交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宗地图,向自然资源局提交用地

审批,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县自然资源局应严格核查有关材料和条件,对申报材料和条件符合要求的,于1个工作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改(扩)建、重建居民自建房,如依法依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无需该环节。

(二)工程规划许可

县自然资源局在申报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属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再报县规委会办公室提请县规委会审议(原则上每月集中报一次),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施工许可限额以上的新建、改(扩)建、重建的居民自建房,须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建房户凭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向县住建局申请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国有出让和国有划拨土地居民自建房按规定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居民自建房一律免收,免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第十  勘察设计。

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建房居民依据经审批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或者在县住建局提供的住宅建筑设计图集中选用相关施工图设计(含基础);自行委托设计单位设计的,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设计费用自理

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建房居民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地勘并出具勘察报告,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申请资料中提交的居民自建房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深化设计;建房居民也可直接在县住建局提供的住宅建筑设计图集中选用相关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须经有资质的设计人员签字认可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设计费用自理。

第十   工图审查限额以上新建居民自建房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严格实行线上审查。建房居民应将全部施工图上传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县住建局线上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施工图选用县住建局提供的住宅建筑设计图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选用图集的施工图部分直接予以认可,仅对地基基础等未选用图集部分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合格后县住建局予以备案。鼓励使用绿色环保节建筑材料,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鼓励自主配套建设无害化厕所。

第十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 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 已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

(四) 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第十  许可有效期限。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一年,到期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仍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有效期期满未开工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自动失效。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年,到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一年,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而未办理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建房者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  建设管理。建设手续完善后,建房户应当委托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或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购买安全生产责任等保险,并将签订的施工合同、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等材料报送至镇人民政府,提出放线定桩申请,其中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进行施工和监理。

各乡镇应至少配备1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对自建房建设进行质量安全监管。各村(社区)应明确1名农房建设专干,负责日常巡查。

第十  放线定桩。建房户所有审批手续完善并签订施工合同后,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放线定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会同村社区组织测绘技术单位、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监理单位(如有)进行放线定桩并设置公示牌。

第十  基槽(桩)验收。基槽(桩)建设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建房户申请会同村社区组织勘探、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基槽(桩)验收。基础施工到正负零后,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建房户申请,组织测绘技术单位进行正负零复核测量

十八  建设监管。乡镇、村社区在巡查过程中对建设是否符合建筑设计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内容进行监管

十九  质量安全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自建房全过程的巡查监管主体责任,实行选址踏勘到场、定点放线到场、基坑基槽验收到场、工程重要节点到场、主体结构完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等"六到场"制度以及日常不定期检查登记制度对每个阶段检查做好台账资料,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立即下达书面停工通知书,严格依法处置。县住建局要加强对各镇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服务,根据各乡镇上报的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督台账,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对自建房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督促纠正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限额以上新建居民自建房。县住建局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23〕117号)的要求进行施工质量安全日常监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到岗履职情况、保障施工质量安全的基础条件、施工现场实体质量和重大危险源管控情况、工程质量验收情况。监管人员应按照制定的工作方案开展日常检查,对主要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和危险源进行抽查,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23〕117号)附件1-4如实记录抽查情况,形成监管记录并按规定整理归档。对检查发现的一般质量安全隐患,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隐患未整改消除的不得复工;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采取记录不良行为等惩戒措施,并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居民自建房项目不纳入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

(二)限额以下新建居民自建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住建局每年对辖区新建居民自建房随机抽查不少于当年新建总量的20%集中抽查不少于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交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整改到位,并对整改情况予以指导和复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要采用目测、检测仪器等方法对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符合施工图、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检查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施工作业面施工质量;抽查砌块、水泥、钢筋、混凝土、砂浆、预制构件等原材料的质量控制情况。抽查施工现场脚手架、临时用电、模板支撑、基坑支护、提升设备安装使用情况;施工现场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的使用及楼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阳台与屋面临边的防护情况等。禁止使用无生产厂家、无产品合格证、无商标标识的"三无"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垂直运输机具、施工机具和施工工艺

十条 改建管理。居民自建房改建须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报备,鼓励委托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对于变动房屋主体承重结构的或者改建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施工。用作经营的,除须满足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管理要求外,还须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

居民自建房的改建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侵占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三)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改建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县住建局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其他改建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第四章  验收管理和不动产登记

  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验收管理。

(一)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建房居民应当将竣工验收时间经由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告知县住建局,提出联合验收与竣工验收申请。县住建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县自然资源局(由自然资源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进行联合验收。建房居民可于当天同步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县住建局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二)竣工验收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房居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三)资料归档。居民自建房工程验收合格后,建房居民应当将建房资料在15日内报村(社区),由村(社区)统一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存档。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社区)提交的建房资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填写好《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表》,建立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工程档案,同步抄送至县住建局和县城建档案馆,并将居民自建房工程档案录入湖南省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改(扩)建、原址重建的居民自建房档案应纳入原档案一并管理,无原档案的应当建立新档案。

第二十二条   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验收管理。

(一)竣工验收。居民自建房工程完工后,由建房居民确定好验收的时间、地点、竣工验收小组名单,书面告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告知后,查验居民自建房工程是否符合验收条件。符合的,可派出相关人员参与竣工验收工作;不符合的,须及时向建房居民提出整改建议。

在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后,由建房居民组织勘察方(如有)、施工方、设计方(如有)、监理方(如有)形成竣工验收组进行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并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也可邀请村支两委相关人员或建房专干参与。验收组各方应结合日常检查及整改情况,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验等形式形成竣工验收结论。

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对验收组织形式、参加验收单位人员资质资格,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执行法律、法规、规范、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在工程竣工验收时签署监督意见。现场踏勘和分项验收等关键环节,原则上应当有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验收组人员应在《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署意见,作为该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以及办理居民自建房不动产登记的依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擅自投入使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并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竣工验收备案和抽查。居民自建房工程验收合格后15日内,应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建房居民配合,按照《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资料归档表》收集齐建房资料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居民自建房工程档案。

乡镇人民政府在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报送一份工程档案

至县住建局,存入县城建档案馆,并将居民自建房工程档案录入湖南省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改(扩)建、原址重建的居民自建房建房档案应纳入原档案一并管理,无原档案的应当建立新档案。

县住建局对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开展抽查检查。在抽查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交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指导和复查。

建房居民入住一个月之内,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居民自建房进行功能验收,重点验收水、电能否正常使用;化粪池使用功能是否正常,是否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交由建房居民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指导和复查。

第二十三条  实施居民自建房镶嵌永久标志牌制度,落实房屋质量安全相关主体责任。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责任标牌包括工程名称、竣工时间、建房居民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等内容。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责任标牌内容包括建房居民、设计方(标准图集编制单位)、施工方、竣工时间等内容。

 不动产登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拆旧新建房屋的,旧房应当在新建房屋竣工后六个月内,由建房自行拆除。如建房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旧房,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并按程序将旧宅基地退回集体经济组织后方可办理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办理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时一并办理旧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要求、资料完备的居民自建房,应于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不动产登记。未通过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居民自建房,不得入住和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五章  职能职责

 部门职能职责

(一)县农业农村局

1. 牵头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

2. 指导、监督、检查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核发工作;

3. 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工作;

4. 组织开展年度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深化宅基地管理

5. 负责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申请资格权进行认定。

(二)县自然资源局

1. 指导、监督、检查乡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

2. 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3. 指导乡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

4. 负责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已办理用地手续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居民自建房进行日常巡查、监管;

5. 依法办理国有土地用地和规划审批手续。

(三)县住建局

1. 对限额以上新建、改(扩)、重建的居民自建房,符合条件的进行施工图审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 建立健全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对限额以上的居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纳入监管范围。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对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每年对辖区新建限额以下的居民自建房抽查不得少于当年新建住房总量20%,集中抽查不少于两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交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指导和复查,建立台账存档;

3. 指导、监督、检查乡镇开展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4. 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编制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引导农村村民依法签订施工合同;对本辖区内乡村建设工匠免费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并建立管理档案

5. 编制居民自建房设计图集,免费供居民使用;

6. 对违法违规施工的单位或乡村建设工匠依法依规及时查处,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四)其他部门

1.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2. 县市场监督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教育公安商务文旅广体局卫健应急管理城管执法财政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

3. 供水、供电、通讯、燃气等单位为自建房建设施工现场办理临时水、电、气、讯等供应或者接入手续时,应当要求建房者出示相关建设审批文件;竣工验收合格,方可办理正式水电、气、讯等供应或者接入手续;否则不得为其办理手续或者提供服务。

 镇、村(社区)职能职责

(一)乡镇

1. 负责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申请资格权进行审核把关

2. 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负责风貌管控、建设监管、竣工验收、档案管理、日常巡查、综合执法、空心房治理、宅基地退出、帮代办等工作;严格落实日常巡查"六到场"制度并建立巡查台账备查,负责限额以下新建居民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规范村民住房建设公示制度,负责免费制作公示牌,并在开工放线到场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期间设立;

3.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4. 建立健全乡镇联合执法机制,查处不按规划、不经审批、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按图施工等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并及时责令停工整改

5. 建立农村住房质量安全提醒制度,指导村民委员会向建房村民发放《湖南省农村建房质量安全操作手册》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网上举报等多种渠道,及时受理村民住房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对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应及时报公安部门予以处置;

6. 指导和督促村(社区)做好宅基地初审、公示、巡查控违等工作

7. 负责加强集中居住区域消防设施和救援能力的建设。

(二)村(社区)

明确1名农房建设专干,负责日常巡查。负责审查宅基地申请资格,制定村规民约,新建居民自建房申请审查、代办、巡查控违等工作。村民小组负责宅基地申请资格及相关事项的初审、公示,并出具初审意见。

直各部门、乡镇、村(社区)应加强日常检查巡查对辖区内新建居民自建房违反用地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处理。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而进行违法建设的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新建、改(扩)建、重建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已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依法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的,县住建局依法处理。

擅自加层或拆改房屋结构,属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范围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城管执法局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处理;属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范围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不依法委托安全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属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范围的,由县住建局依法处理,属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范围,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县住建局依法处理。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分别牵头开展资格权、用地和规划、质量安全、违法建设等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全统一的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乡镇开展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对全新建居民自建房的巡查、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落实整改

二十九  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社区)的相关责任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章  工作机制

三十  按照"自愿帮代、高效服务、惠民利民、无偿服务、公开公平、依法办事、能减尽减、能免则免"的原则,建立自建房审批帮代办机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帮办代办工作,明确帮办代办人员,在满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由建房户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帮办代办人员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社区)农房建设专干,负责乡镇与户主之间的衔接。

 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建设安全管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和奖励机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信息保密。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县自然资源局、乡镇每月将规划许可审批情况推送至县住建局汇总,县住建局负责将审批信息推送至各部门、乡镇,各部门、乡镇按各自职能职责开展批后监管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应当建立常态化巡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机制,开展日常巡查、监督、专项检查等工作村(社区)分网格、分片区开展常规巡查,乡镇人民政府联村干部包片负责开展动态巡查专项检查。村社区对巡查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应立即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责令整改、立案查处。逐步实现新建居民自建房"房屋数量底子清、一户一册台账明、巡查检查查得准、问题线索交得出"的目标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未尽之处,按照《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湖南省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审批管理指南》湘工改办〔2023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23〕117号)《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与上位法律、法规、政策相冲突的,以上位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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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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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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