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办法(草案)

衡山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办法(草案)  

(衡山县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会议的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本次会议选举下列人员:  

  选举衡山县监察委员会主任1人;  

  补选衡山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1人。  

  四、衡山县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候选人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衡山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按应选名额提出。  

  五、提名衡山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必须符合《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的条件。提名衡山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必须是衡山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并向全体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酝酿、讨论候选人在代表团会议上进行,酝酿、讨论后确定正式候选人,进行等额选举。  

  六、出席选举会议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才能进行大会选举。  

  七、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八、选举设总监票人1人、监票人5人,总计票人1人、计票人5人和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选举的具体事务,监票人由各代表团推荐、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提名,总监票人、监票人均由大会通过,总计票人、计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派定。  

  九、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少于或者等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  

  十、选举衡山县监察委员会主任、补选衡山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十一、投票结束后,集中清点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清点结果。计票工作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选举结果,选举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十二、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依照《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十三、本选举办法经衡山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后实施。  

      

   

县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秘书处                                                                           2018年1月9日(共印8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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