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政办发〔2024〕6号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山县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培育
申报入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省市垂直管理单位:
《衡山县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培育申报入统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3日
衡山县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培育申报入统工作实施办法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大力推进"制造立市、文旅兴城",加快建设"五兴六强"现代化新衡山,充分调动各乡镇各部门履职尽责、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形成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促进全县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申报资质
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共10个类别(入库标准见附件)。
(一)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三)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四)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五)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六)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七)教育行业;
(八)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
(九)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十)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行业。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入库工作由县发改局负责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衡山县税务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申报材料。
(二)县统计局根据申报材料,对企业进行评估审核。
(三)通过评估认定后,由县统计局对具备条件的企业信息录入"一套表"平台,上报上级部门,经国家统计局最终审批后,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以下称"规上"服务业企业)统计范围。
三、扶持政策
结合我县实际,对新增入规企业实行以奖代补奖励措施,给予以下扶持:
(一)支持"规上"服务业企业向上争资。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专项资金及贴息资金扶持项目,"个转企"的企业原则上在"规上"服务业企业项目中推荐申报。
(二)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的企业,尤其是"规上"服务业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三)优先推荐参加评选活动。优先推荐在库"规上"服务业企业负责人参与年度全县"劳动模范""明星企业家"等评选活动,并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进行表彰;优先推荐"规上"服务业企业优秀企业家代表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
四、奖励措施
(一)设立新增"规上"服务业企业奖励资金。对新增培育成功、正常生产经营、入统12个月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由县发改局根据市财政局、市发改委通知,收集新入统"规上"服务业企业的财务账号,县财政局统一核拨到企业。
(二)设立入统企业的信息报送人员奖励资金。入统企业的信息报送人员(一企一信息报送人员)报送信息时间一年以上的,且统计报表报送率、及时率、准确率和基础性工作合格,工作积极主动,每年一次性奖励2400元,由县统计局、县发改局按照当年度在库服务业企业信息员报送人员的实际名单,向县政府据实申请同意后,由县财政局统一核拨至县发改局发放。
(三)设立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完成任务绩效奖励资金。对主动作为、积极协同配合完成新增入库的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每成功新增入库一家企业一次性奖励2000元,由县统计局、县发改局按照当年度新增入库的实际名单,向县政府据实申请同意后,由县财政局统一核拨至县发改局发放。
五、培育措施
(一)建立企业培育库
全面摸底排查"规下"服务业企业及达标个体户发展现状,建立"规上"服务业企业培育库,把具有一定规模、符合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列入培育库进行重点培育、重点扶持。对已进入培育库的企业建立稳定长效的沟通渠道,帮助及协调企业解决经营和转型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企业发展做大做强。
(二)完善注册登记服务
引导生产经营规模达到"规上"服务业企业标准的分公司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县内独立法人企业,为办理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企业资质等证照提供优质服务。对法律法规规定应登记为企业的行业仍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经营的,限期转型升级为企业,逾期不转者须变更经营范围。
(三)规范培育入统工作流程
按照调查摸底、入库管理分类指导、重点培育、企业申报、审核上报、批准入统的流程做好新增"规上"服务业企业入统工作。及时完善达标企业的申报资料,做到一月一申报;"规下"升"规上"的企业,在每年10月底前完善申报材料,11月底集中申报。
(四)加强部门协作
部门一把手对"规上"服务业企业培育及申报工作的成效负总责,指定一名分管负责人协调解决培育和申报过程中的问题,选派善沟通、有经验的干部具体执行,定期向县统计局报送申报资料。
(五)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1. 对符合"规上"服务业标准而不配合、不申报的企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在政府资金支持、项目扶持、政府采购和消费、招投标等方面给予限制。
2. 对通过隐瞒销售收入、刻意偷逃税款、不如实提供相关数据等手段达到入库条件而拒不入库的企业和个体户,由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依法追究责任。
3. 已享受奖励扶持的企业,自纳入奖励扶持对象之日起五年内将注册地迁出本县的,由主管部门追缴其已享受的奖励扶持;对恶意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4. 县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扶持企业的清理规范,原则上非"规上"企业不予支持,已经享受项目扶持的非"规上"企业,要限期清理退出。
5. 对符合入规条件,但没有主动入规的企业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原则上不授予政府各类荣誉,不推荐担任各种社会职务并实施黑名单制度,在衡山电视台、衡山县党政门户网、衡山融媒体公众号公示曝光。
(六)工作机制和责任落实
县统计局:负责做好新增"规上"服务业企业审批、确认和上报工作,组织开展统计业务培训、指导企业开展联网直报和平台数据监测工作;负责全县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建设和维护工作;按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规上"服务业企业申报完成情况;参与联合执法。
县发改局:负责全县服务业企业运行调度及规上服务业企业培育、申报工作;牵头组织实施入统企业的扶持和奖励;参与联合执法。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高新区总部经济和供应链公司企业摸底排查、培育、申报工作;督促已入统企业联网直报。
县商务局:负责全县商务系统企业摸底排查、培育、申报工作;督促已入统企业联网直报;参与联合执法。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建筑劳务输出、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和建筑租赁经营等行业的摸底排查、培育、申报工作;督促已入统企业联网直报;参与联合执法。
县人社局:负责就业服务、家政服务、劳务派遣、创业指导等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以及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摸底排查、培育申报工作;督促入统企业联网直报;参与联合执法。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县服务业企业"个转企"和对个体商贸大户开展宣传服务,引导、鼓励文化娱乐、机动车修理等服务业个体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和分公司重新注册为本县公司的工作;按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全县服务业"个转企"的登记信息、新注册登记及注销企业的情况;协助完成服务业企业入规入统;参与联合执法。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交通运输、物流、仓储业和机动车驾驶职业培训机构、机动车修理行业企业的摸底排查、培育、申报工作;督促入统企业联网直报;参与联合执法。
县文旅广体局:负责全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等行业企业的摸底排查、培育申报工作,重点做好大型文化产业个体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和分公司重新注册为本县公司的工作;督促入统企业联网直报工作;参与联合执法。
县司法局:负责全县私营法律服务机构的摸底排查、培育申报工作;督促入统企业联网直报。
县教育局:负责全县教育行业民办机构的摸底排查;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全县民办学校、私立教育机构情况,做好本行业的单位培育申报工作;督促入统企业联网直报。
县卫健局:负责全县卫生健康行业民办企业的摸底排查、培育申报工作;督促入统企业联网直报;参与联合执法。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全县广告传媒类和渣土运输行业企业的摸底排查、培育申报工作;督促入统企业联网直报;参与联合执法。
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负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和环境治理企业的摸底排查、培育申报工作;督促入统企业联网直报;参与联合执法。
国家税务总局衡山县税务局:负责做好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工作;做好税法宣讲工作,积极摸排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并及时指导企业办理变更手续;按月向"规上"服务业企业培育申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的情况;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规上"服务业企业申报时打印增值税申报表并盖章。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政府定点采购和购买服务行业企业的摸底排查、培育申报工作;负责落实"规上"服务业奖励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奖励资金。
县审计局:参与联合执法。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康养企业的摸底排查、培育申报工作;做好民办非企业变更为企业或变更成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等工作;督促入统企业联网直报;参与联合执法。
县公安局:负责全县休闲娱乐、美容美发等行业企业的摸底排查、培育申报工作;引导、鼓励服务业个体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和分公司重新注册为本县公司的工作;督促入统企业联网直报;参与联合执法。
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联合执法。
县交警大队:负责全县机动车驾驶职业培训机构和机动车安检、环检行业企业的摸底排查、培育申报工作;督促入统企业联网直报;参与联合执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服务业企业的摸底排查、培育申报工作;对实际达标的企业做好宣传动员,提高企业对培育入库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消除不必要的顾虑,提升企业的认知程度和配合程度;对实际已达标的企业认真做好申报入库的指导服务工作,对未达标的企业继续跟踪培育,做好本辖区"规上"服务业企业的培育申报工作。
(七)加强业务培训。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衡山县税务局、县统计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等要加强对新增"规上"服务业企业和培育企业在行业发展、经营管理、财会、税务、统计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加强对企业业主、经营管理人员、统计员的业务培训,认真分析研究企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找准突破口,帮助企业补短板、强特色,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实际情况,由县发改局牵头适时修订完善。
附件:规上服务业类别及行业入库标准
附件:
规上服务业类别及行业入库标准
一、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入库标准为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入库标准为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三、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核心指标为营业收入和劳动工资增速,入库标准为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四、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核心指标为营业收入和劳动工资增速,入库标准为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五、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核心指标为劳动工资增速,入库标准为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六、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核心指标为营业收入和劳动工资增速,入库标准为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七、教育行业:核心指标为劳动工资增速,入库标准为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八、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核心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速,卫生,入库标准为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社会工作,入库标准为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九、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核心指标为营业收入和劳动工资增速,入库标准为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十、房地产中介业:核心指标为劳动工资增速,入库标准为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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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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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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