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政办发〔2024〕14号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山县发展粮食生产12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衡山县发展粮食生产12条政策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7日
衡山县发展粮食生产12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粮食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共衡山县委 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山县2024年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山发〔2024〕1号)和上级关于支持粮食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制定如下措施。
一、耕地地力补贴。坚持"种地得补贴,不种地不得补贴"原则,实际种植粮食作物的每亩补贴95元;双季稻种植户,根据耕地地力补贴结余资金另行补贴。凡无力耕种的承包户,由村委会组织统一流转代耕,由代耕人享受种粮补贴。
二、种子补贴。全县粮食监测点、办点示范片的双季稻种子,根据各乡镇申报面积数,由县农业农村局统一采购,并将种子及时配送到各乡镇,乡镇负责统一发放到位。
三、稻谷价格补贴。稻谷价格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亩30元;另对全县种植双季稻30亩以上的适度规模经营者根据种植面积,按照不超过全县稻谷补贴资金总额的30%给予额外支持。
四、集中育秧补贴。早稻集中育秧按每亩大田面积不低于25元标准补贴,补贴对象为秧田面积可栽插大田30亩以上且以地膜覆盖的育秧主体;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贴标准按中央、省级补贴外,县级补贴再按照规定建设内容投资总额的12%给予补贴。
五、严格管控区种植结构调整奖励。对严格管控类受污染耕地退出水稻种植进行种植结构调整的,根据实施主体的实际种植结构调整面积按200元/亩给予奖励。
六、农机作业补贴。补贴标准按作业面积计算,2024年度新增抛秧机作业按 70元/亩,原有抛秧机作业按50元/亩;机插早稻42元/亩,中、晚稻20元/亩。补贴对象为实施机抛、机插的农机机主。
七、农机购置补贴。补贴标准和对象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对年内购置插秧机、抛秧机的机主实行累加补贴。
八、水稻完全成本保险。保险公司要按照应保尽保、应赔尽赔、理赔到位。给农户提供最高900元/亩、规模户1100元/亩的风险保障。
九、农信贷补贴。补贴标准按农业企业实际支付农业贷款基准利息总额的50%给予补贴;粮食生产和粮食加工经营主体根据实际支付农业贷款基准利息总额100%给予补贴。
十、鼓励新发展双季稻种植户扩面。返乡创业新发展的适度规模新型经营主体在20周岁至50周岁以内,当年种植双季稻面积在200亩以上(含200亩),在2024年1月至2024年10月份添置旋耕机、插秧机、收割机等农业机械金额总计为15万元以上的(含15万元),除享受正常的种植、农机购置补贴外,另以奖代补的形式根据双季稻种植面积和农机购置金额进行阶梯奖补。
十一、促进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对全县以村集体经济发展种植双季稻300亩以上(含300亩)的村(社区),除享受正常的种植、农机购置补贴外,另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奖补。
十二、粮食生产表彰奖励。对粮食生产先进乡镇、压单扩双突出乡镇、粮食生产先进村(社区)、种粮标兵、湘米产业开发先进企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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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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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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