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政办发〔2024〕12号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山县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
全流程帮办代办及全方位降费减负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衡山县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全流程帮办代办及全方位降费减负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6日
衡山县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全流程帮办代办及
全方位降费减负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全面推进"先审批后建设"工作,持续优化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切实服务居民自建房审批手续办理,减轻建房户经济负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实施目标
全面提高居民自建房审批效率,在县直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相关技术服务单位、建房户之间建立协同、便捷、高效的居民自建房审批帮办代办机制,变"群众来回跑"为"政府帮办代办",落实居民自建房审批事项专人负责,快速办理,真正做到手续齐全、有图可依、管理规范。在居民自建房审批过程中,通过政府批量采购、竞争性谈判、免收相关费用等多种方式开展降费减负政策落实工作,确保政策全覆盖,让建房户主对减税降费政策"应知尽知",政策优惠上"应享尽享",切实减轻建房户经济负担,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1. 自愿帮代、高效服务。帮办代办服务对象为自建房户主,推行代办专员制,由建房户自主自愿委托帮办代办员办理,一栋房屋的审批手续办理由一名帮办代办员全过程服务。帮办代办人员要认真做好服务工作,严格实行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切实提高办事效率,让人民群众满意。
2. 惠民利民、无偿服务。帮办代办实行无偿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建房户收取帮办代办服务费用。相关证件办理过程中依法依规应收取的各项费用由建房户承担。
3. 公开公平、依法办事。公开帮办代办服务范围及服务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办理,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4. 能减尽减、能免则免。对于可由政府批量采购的第三方服务事项环节,由县直相关单位统一采购,减少单户成本;对于可共享成果的第三方服务,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采购后共享成果;审批环节中产生的收费事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能减则减、能免则免。
二、审批管理
新建三层的居民自建房,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由县住建局委托第三方进行合格性审查,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四层及以上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由审图机构进行线下审查,出具技术咨询报告。
(一)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各乡镇在审批办理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严格执行"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居民自建房原依法批准层数超过三层的,改(扩)建、重建后层数不得超过原依法批准层数"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审批层数不得超过二层(含二层)。对确须审批三层及以上的,必须完成地勘、施工图设计、确定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后方可审批。否则,不得办理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涉及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县自然资源局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由各乡镇帮办代办人员到县住建局线下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纳入工程建设监管范围。
(三)不动产登记。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通过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居民自建房,不得入住和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帮办代办机构设置
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帮办代办工作,明确居民自建房帮办代办人员,各乡镇帮办代办人员不少于三名(原则上为联审联批办公室成员)。为加强工作衔接,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须明确具体股室和承办员负责居民自建房审批工作;村(社区)须明确居民自建房联络员,负责乡镇与建房户之间的衔接。
四、帮办代办范围
帮办代办事项范围: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手续、不动产登记等。
与居民自建房行政审批相关的技术服务事项,如房屋安全鉴定、测绘、勘察、设计、施工、工程质量检测等,原则上由建房户自主选择技术服务单位办理,帮办代办人员提供相关协助、指导服务。
五、帮办代办职责
(一)帮办代办员主要职责
1. 宣传建房政策和基本要求;
2. 指导建房户熟悉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提供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清单,协助建房户准备申报材料,指导填写各类表单;
3. 对建房户提交的审批事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协助建房户完成材料交接手续后,全程代替办理相关业务(确须申请人本人到现场办理的情况除外);
4. 对审批过程进行跟踪,及时向建房户反馈办理进展情况,做好与审批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
5. 做好帮办代办项目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
(二)建房户义务
1. 明确日常对接人,并保持相对固定,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帮办代办人员;
2. 负责及时、真实、准确、充分提供相关材料,与帮办代办人员共同做好申报材料整理工作;
3. 根据审批职能部门提出的要求和帮办代办员的指导,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4. 必须由户主本人到场确认、签字的(如图纸确认、不动产登记等)环节,应及时到场办理;
5. 负责按规定要求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六、帮办代办服务流程
(一)上门咨询。帮办代办人员收到联络员提供的建房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到建房户住所,为帮办代办对象提供相关政策及办事程序咨询服务,解答提出的相关问题,指导帮办代办对象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签订委托协议。基本符合建房条件的,帮办代办人员现场指导建房户填写《帮办代办委托协议书》及《帮办代办服务承诺书》,明确帮办代办人员、建房户对接人及联系方式,并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三)帮办代办。帮办代办人员按照相关的审批流程和时限要求,对户主申请事项进行全程帮办代办。基本要求:由县直各单位、乡镇和村(社区)审查或审批的事项,由帮办代办人员在承诺期限内全程代理办结;与居民自建房行政审批相关的技术服务事项,帮办代办人员应提供相应协助,指导建房户自主选择合适的技术服务单位办理,帮办代办人员全程帮办。
(四)回复。每一阶段的帮办代办事项办结后,帮办代办人员及时给予建房户进度回复;所有办理事项结束后,向建房户做好资料交接,并听取建房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七、降费减负措施
由县住建局通过统一谈判方式,建立参与全县居民自建房勘察、设计、施工、工程质量检测服务类别的参建企业名录,并明确进入名录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供建房户选用。建房户可选用名录内企业,也可自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
(一)结构安全鉴定费:由建房户承担。
(二)地勘费:由县财政补贴1000元/栋,超额部分由建房户承担。
(三)建筑设计费:由县住建局提供达到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的住宅建筑标准设计图集供建房户免费选择使用;建房户也可自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费用由建房户承担。
(四)施工图审查费:由县财政承担。
(五)建筑施工管理费:由施工项目负责人承担。
(六)工程质量检测费:钢筋试件、混凝土同条件试块等见证取样检测、结构实体检验(含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地基承载力检测、桩基检测等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费用由建房户承担。
(七)报建费:国有出让土地和国有划拨土地新建居民自建房按政策缴纳报建费,集体土地上的免交。
八、保障措施
(一)统筹协调。各部门要加强对帮办代办工作的管理,对帮办代办服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召开协调会议,明确解决问题的途径,帮助建房户尽快办理审批手续。要认真探索和总结开展帮办代办服务的工作经验,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动,建立协同、便捷、高效的帮办代办服务工作机制。
(二)人员保障。各业务主管部门、乡镇要选取业务精湛、办事高效、责任心强的帮办代办人员;要通过多种形式,经常性地开展帮办代办服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三)经费保障。每年财政列支预算30万元给县住建局用于村镇建设及农村房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列支预算30万给各乡镇,主要用于帮办代办、制作公示牌、"六到场"日常监管等,各乡镇按建房栋数每半年结算一次费用。
(四)强化宣传。各业务主管部门、各乡镇要加大对居民自建房审批帮办代办服务工作的宣传,让建房户广泛了解和熟悉帮办代办服务。
九、督查督办及纪律要求
从2024年开始将居民自建房建设审批管理纳入对各乡镇的年度目标绩效管理考核,由县政府督查室牵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每季度对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落实新建居民自建房的审批管理、帮办代办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形成督查通报。
帮办代办服务人员要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帮办代办登记台账,对建房户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涉及的个人隐私要严格保密。对于工作履职到位、办事尽责高效、受到群众肯定的帮办代办服务人员给予通报表扬,视情节给予一定奖励;对于不遵守规章制度、工作敷衍搪塞、服务态度不端的帮办代办服务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有效期限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帮办代办服务承诺书
帮办代办委托协议书
附件1:
帮办代办服务承诺书
本人向乡镇申请提供帮办代办服务,并承诺履行以下义务:
一、配合填写《帮办代办委托协议书》,积极准备申报材料,在帮办代办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有序申报;
二、明确日常对接人,并保持相对固定,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帮办代办人员;
三、根据审批职能部门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提供相关申报材料,与帮办代办人员共同做好申报材料整理工作;
四、对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因建房户自身提交的申报材料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导致无法获得审批通过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建房户承担;
五、必须由本人到场确认、签字的(如图纸确认、不动产登记等)环节,应及时到场办理;
七、负责按规定要求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居民自建房户主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帮办代办委托协议书
甲方(帮办代办人员):
乙方(居民自建房户主):
为进一步加强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全面推进"先审批后建设"工作,持续优化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变"群众来回跑"为"政府帮办代办",切实服务好居民自建房审批手续办理,双方秉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委托协议书。
第一条 帮办代办委托事项范围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手续、不动产登记等。
与居民自建房行政审批相关的技术服务事项,如房屋安全鉴定、测绘、勘察、设计、施工、工程质量检测等,原则上由乙方自主选择技术服务单位办理,甲方提供相关协助、指导服务。
第二条 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1. 宣传建房政策和基本要求;
2. 指导乙方熟悉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提供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清单,协助乙方准备申报材料,指导填写各类表单;
3. 对乙方提交的审批事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协助乙方完成申报材料交接手续后,全程代替办理相关业务(确须乙方本人到现场办理的情况除外);
4. 对审批过程进行跟踪,及时向乙方反馈办理进展情况,做好与审批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
5. 做好帮办代办项目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三条 乙方须履行的义务
1. 明确日常对接人,并保持相对固定,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甲方;
2. 负责及时、真实、准确、充分提供相关材料,与甲方共同做好申报材料整理工作;
3. 根据审批职能部门提出的要求和甲方的指导,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4. 必须由乙方本人到场确认、签字的(如图纸确认、不动产登记等)环节,应及时到场办理;
5. 负责按规定要求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条 甲方按照相关的审批流程和时限要求,对乙方申请事项进行全流程帮办代办。
第五条 每一阶段的帮办代办事项办结后,甲方及时给予乙方进度回复;所有办理事项结束后,和乙方做好资料交接,并听取乙方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甲方要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帮办代办登记台账,对乙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涉及的个人隐私要严格保密。
第七条 本委托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一份。
第八条 如因乙方自身提交的申报材料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导致无法获得审批通过的,相关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湖南省衡山县 乡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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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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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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