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衡山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6年11月30日衡山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衡山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李清所作的《衡山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对县人民检察院四年来的工作表示满意,同意报告提出的未来五年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该报告。
会议要求,县人民检察院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深化司法改革为动力,忠实履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全面提升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水平,为全面建成富裕美丽幸福新衡山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附:
衡山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6年11月28日在衡山县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衡山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李 清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我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效监督和县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 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检察职能
(一)刑事检察职能不断强化。2013年以来,我们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责,重拳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全县社会稳定。
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认真贯彻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平安衡山”建设的系列决策部署,致力于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和生命财产安全,坚决依法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四年来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500人,提起公诉856人,其中批准逮捕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涉黄赌毒犯罪嫌疑人352人,提起公诉587人。坚持重大影响案件提前介入机制,如今年初我县发生了震惊全国的“1·16”聂某某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案,我们派员主动提前介入,积极协助引导侦查取证,在受案后次日便依法对其批准逮捕。7月28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积极优化县域经济发展环境。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一体两翼”“双轮驱动”的战略部署,加大力度依法惩处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犯罪,立案查办商业贿赂、工程建设等领域职务犯罪15件17人;批准逮捕各类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嫌疑人43人,提起公诉43人。扎实推进“三个专项监督活动”①,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8件10人,监督立案6件6人。去年7月份,我院对汤某某等6人以“卸货费”为名,数次对开云镇“佳兴花苑”施工建设的车辆索拿卡要,同时采用威胁手段强迫多名小区业主在装修时接受高额运输服务费一案,以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罪提起公诉,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1年的有期徒刑,重拳打击了我县建筑装修市场中的强买强卖恶性势力,社会反响良好。
注重在司法办案中化解社会矛盾。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涉嫌轻微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111人、不起诉130人;致力于化解社会矛盾,注重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深化刑事和解、检调对接、释法说理等工作,运用刑事和解不批捕16人、不起诉65人;接待群众来信来访850余件(次),妥善处理了一批上访多年、久诉不息的案件,控告申诉部门连续24年保持省级“文明接待室”的荣誉称号。注重在办案中延伸法律职能,将人性化执法贯穿到每一起案件始终,如今年我院在办理一起盗窃案中,获悉犯罪嫌疑人旷某家中有一名6岁女儿,因未落户而无法就学,我们积极联系县公安局、教育局等部门,多方合力帮助小女孩解决了户口、就学等问题,让服刑人员旷某安心改造。
主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按照县委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四帮四促走基层”活动,四年来共选派干警128人(次)深入基层,宣传政策、法律19次,化解矛盾纠纷26起,解决群众实际困难13件。密切关注社会治安动态,高度关注危害学校、医院等重点部位安全的刑事犯罪,先后7次深入学校、社区等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活动。认真履行社区矫正监督职能,在县委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四年来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1349人(次)监外执行罪犯(包括5名未成年犯)的教育挽救,监督社会调查评估案件1388件(次),有效地遏制了脱管、漏管以及再犯罪率上升的趋势。加强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设立了“未检专干”,推行“倾听、分析、讲解、帮助”四步工作法和未成年犯档案封存制度?等,四年来对未成年犯不捕66人,附条件不诉45人,通过全心全意维护未成年犯合法权益,帮扶他们尽早走上改过自新的道路。 (二)惩防职务犯罪力度加大。深入贯彻“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反腐败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 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办案力度。四年来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33件35人,其中五万元以上的大案20件21人,涉案的副科级以上干部15人(含副处级干部2人),大要案占立案总数的61%,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2300余万元。查办比较典型的案件有:县教育系统13人受贿窝案;县委组织部原常务副部长彭某某受贿案;衡阳县政府原副县长陈某贪污受贿案;耒阳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原副主任伍某某(副处级)重大受贿案;江东乡成伦村原村支书周某某贪污案;“家电下乡”补贴资金领域系列渎职犯罪案件。此外,我们还先后配合省、市院查办了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贿赂窝案、醴陵市原市委书记蒋某某特大受贿案、衡阳“4.09”破坏选举等案。
立足检察职能,预防职务犯罪。认真贯彻“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方针,坚持查办与预防同步开展,建立健全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共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4次,印发职务犯罪预防宣传册5100余册,开展预防调查8件,案例分析4件,警示教育与宣传18次,结合办案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6份,帮助相关单位加强了管理、完善了内部防控机制。配合相关行业和领域实行“廉政准入”制度,共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468次,涉及481个单位、 2437人(次),检察机关在服务诚信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愈加明显。
注重办案效果,转变执法方式。把“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理念融入到实践中,既依法办案,又积极稳妥,确保改革发展大局稳定。去年在查办教育系统贿赂窝串案过程中,考虑到校园管理不能出现空挡、脱节的情况,且部分学生即将面临中、高考,我们在加快办案节奏的同时,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多次向县委领导专题汇报,主动商请县教育局及时对有关学校的个别涉案人员进行岗位调整,确保了全县中、高考工作的顺利进行,展现了检察机关人性化办案的一面。
(三)诉讼活动监督成效明显。致力于保障修改后“三大诉讼法”统一正确实施,全面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共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2件(包含自侦部门2件)、撤案31件,纠正漏捕37件48人、纠正遗漏罪行和遗漏同案犯共16件23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67次;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刑事犯罪11件18人;提出刑事抗诉2件2人,改判1件1人,纠正刑事审判活动违法3件;对民事审判、执行活动中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4件,采纳3件;办理督促履职④和支持起诉⑤12件,采纳12件;扎实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⑥、非法证据排除等工作,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10名在押人员,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均被采纳,因非法证据排除而不逮捕9人,不起诉1人;对超期羁押、判处实刑而未交付执行、违法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中存在脱管、漏管、虚管等现象开展督促检查78次,并对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督促整改,驻县看守所检察室连续12年被评为全国“二级规范化检察室”称号。不断完善监督措施,强化监督效果,如 2013年初,针对农村土地非法转让、倒卖现象严重的问题,我们主动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全县工作大局的作用,积极参与以县纪委牵头的“潭衡西高速公路互通口沿线国土违规开发整治专项行动”,对发生在新桥镇的4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件开展立案监督,经审查依法批捕犯罪嫌疑人11人,提起公诉18人,确保了我县土地市场的依法、有序运行,该案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立案监督优秀案件”。 二、因地制宜,强基固本,扎实推进各项建设
四年来,我院因地制宜,强基固本,着眼提升干警素能、规范执法办案和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稳步推进各项检察业务建设,先后被评为省级“文明窗口单位”、“园林式单位”,并多次荣获全县“重点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先进单位”、“综治工作先进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等称号,全院共有9个部门多次进入省、市先进行列,10余名干警分别被授予“全省侦查监督业务标兵”、“全市优秀办案能手”等荣誉称号,31人次受市、县政府嘉奖或记功。 (一)着眼提升素质,夯实工作基石。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认真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检察职业道德教育。大力推进全员培训和岗位练兵,四年来共举办各类培训及讲座34期,选派93人次参加上级院的各类业务培训。同时有计划、分批次选派优秀干警参加在职教育培养、司法考试培训等,全院本科以上学历的干警43名(含硕士研究生8名),占干警总人数的91%,85%的干警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等。以“6·21”违规聚餐事件为深刻教训,在全院上下大力开展纪律作风整顿,制定出台《衡山县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加强机关纪律作风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目标、狠抓教育、压实责任,确保纪律作风建设抓细、抓牢、抓长。深入推进“纠‘四风’、治陋习”专项整治活动和治理“庸、懒、散”专项活动,严肃干警上下班等工作纪律和8小时外生活纪律,使纪律观念入脑入心,确保队伍不出问题。
(二)着眼长远发展,大力推进检察改革。2014年以来,我们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大力推进检察改革,在人财物管理、员额检察官遴选等方面进行了大胆、有益的尝试。着力推动科技强检进程,陆续完成了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远程视频接访和案件远程讨论系统等硬件建设,以科技带动执法水平提高。逐步完成办公楼升级改造,积极打造融信访举报接待、案件受理及案件信息查询、律师接待及阅卷、检务公开为一体的“检察服务大厅”,大力开展检察文化建设,努力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检察形象。今年9月份以来,我们按照省、市院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员额检察官遴选工作,摒弃论资排辈、迁就照顾的传统观念,坚持“严格标准、择优选任”的原则,认真抓好申报、资格审查、考试、考核等4个环节,有效确保遴选入额检察官符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两个独立”(具备独立办案能力、能独立对办案负责)要求。 (三)着眼规范执法,强化内外监督。牢固树立“打铁还需自身硬”理念,以不断建立健全内外监督机制促执法规范化、执法公信力提高。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对2014年12月份以来全院办理的431起案件中的保障律师执业、利益驱动、强制措施使用等8类问题进行专门“体检”,对发现的存在不规范司法4类13个突出问题督促整改到位。落实以办案告知卡、廉洁自律卡、回访监督卡为主要内容的“一案三卡”办案监督制度,跟踪监督各个办案环节,有效防止了执法随意性。认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对四年来办理的1087起案件逐案进行质量考评,执法办案质量连续三年稳居全市检察系统前茅。 在强化内部监督的同时,我们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监督,形成监督合力。主动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认真落实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与交办事项。加强和代表的经常性联系,通报检察工作情况,诚恳听取意见、批评和建议。每年定期组织“检察开放日”活动,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群众代表交流座谈,专题听取查办预防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公诉等工作情况汇报。对11起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的职务犯罪案件邀请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评议,全部采纳人民监督员评议意见。依托全国检察机关统一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共公开法律文书345份,发布重要案件信息91条、案件程序信息1255条,以公开促公平,为社会各界监督检察工作提供更多便利,检务公开的相关做法获省院推介。
各位代表!过去四年对于我院来说是不平凡的四年,是敢拼敢打、求真务实、自我突破的四年,各项工作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县委的正确领导,得益于人大的有效监督,得益于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在此我谨代表全院干警向长期关心、支持检察工作的领导和同志们,向各位代表、各位委员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自身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检察工作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动性、自觉性有待提高,能力水平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查办职务犯罪、监督诉讼活动力度与人民群众反对腐败、维护公平正义的期待仍有一定差距;三是队伍教育管理监督不够到位,检察人员违纪现象仍有发生,如何确保队伍和案件不出问题面临压力和挑战。这些问题已经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并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三、适应形势,主动作为,努力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
未来的五年是我县实现新跨越、新进步的关键时期,做好检察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今后一段时期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深化司法改革为动力,忠实履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全面提升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水平,为全面建成富裕美丽幸福新衡山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主动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大力倡导并努力践行“让检察机关成为良好发展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标志”的新理念,紧密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整体部署,着力找准检察机关保障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积极服务扶贫攻坚大局,继续深入推进查办和预防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等专项整治工作,严肃查办让群众有切肤之痛的“小腐败”案件,推动精准扶贫目标实现;密切关注县域内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开展检企对话合作,定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和法律服务,依法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强揽工程、阻碍施工建设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积极推动“除虫护花”、“依法容错”⑦等工作机制落地生根,在执法办案中尽量将对企业发展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更加精准有力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助推经济健康发展,向全社会传递保障改革创新、鼓励履职担当的强烈信号。
二是主动落实反腐倡廉新要求。按照“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的要求,既坚决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又严肃查办教育医疗、就业创业、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征地拆迁、环境保护、扶贫开发、安全生产等领域危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服务全县良好政治生态建设,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显著成效取信于民、服务于民。着力推动侦查模式转型,提高职务犯罪侦查的科技含量,运用技术破解侦查工作难题,提高侦查办案效率和水平。坚持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与司法办案紧密结合起来,推进侦防一体化建设,探索建立“互联网+预防”工作模式,构建常态化预防宣传机制。加大对发案单位跟踪回访力度,充分运用专题研究、检察建议等形式,帮助有关单位和行业整章建制,切实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三是主动适应社会综合治理新形势。加强社会治安形势分析,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安居乐业需求,持续深化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多发性侵财、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破坏环境资源、涉及黄赌毒的严重刑事犯罪,切实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妥善处理严重经济犯罪特别是涉众型经济犯罪,严厉打击合同诈骗、职务侵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恶意欠薪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大力加强对刑事和解、逮捕必要性、附条件不起诉、抗诉条件、简易程序适用等问题的研究,不断提高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指导办理刑事案件的水平;认真开展信访接待工作,加大对进入法律程序的控告申诉案件的审查办理力度,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司法办案全过程,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司法保护和帮教管理,坚持送法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促进全社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 四是主动履行诉讼监督新职能。切实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刑事立案监督重点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切实纠正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加强对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行为的监督,完善对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规范量刑建议工作,强化刑事审判监督。切实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充分运用抗诉手段监督纠正的同时,综合运用再审检察建议、民事行政诉讼违法行为调查等手段,发挥多种监督手段的整体效能。
五是主动引领检察事业新发展。继续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和“四帮四促走基层”活动,引导干警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把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要求落实到检察工作中。弛而不息地加大司法不规范行为整改力度,严格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考验。按照省、市院部署,充分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全面推进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和相关改革,努力让改革成果转化为检察机关工作科学发展的内生动力。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深入开展“把纪律挺在前面”专项活动,始终坚持居危思危的警醒,锲而不舍抓正风肃纪,努力树立信念坚定、司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检察队伍新形象。
六是主动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增强党的意识、人大意识,主动接受县委的领导和县人大的监督,及时向县委、县人大汇报工作,执行县委、县人大的决定,认真办理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案件,紧紧依靠县委、县人大、县政府解决检察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察工作,将检察工作始终置于党的领导与人大的监督之下;坚定推进执法过程公开,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各位代表,新常态赋予新使命,新起点开启新征程!今年是“十三五”工作的开局之年,面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开司法体制改革的伟大征途,我们深感责任重大。我们将认真落实本次会议精神和决议,忠诚履行法定职责,努力服务经济建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致力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附件一:相关数据图示
2013-2016年衡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重点领域刑事犯罪情况
2013-2016年衡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重点领域刑事犯罪情况 2013-2016年衡山县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情况
附件二:有关用语说明
①三个专项监督活动: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专项侦查监督、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三项专项监督活动是湖南省检察机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把政法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谋划的具体体现,是检察机关找准定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全方位保障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②未成年犯档案封存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③侦防一体化机制:是指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与预防部门在工作联系、情况通报、案件分析等环节协调配合、一体统筹,通过人力资源和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优化配置,进而实现检察机关惩防职务犯罪职能的最优化和惩防效果的。
④督促履职: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在执法办案中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导致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受侵害危险的,通过检察建议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以维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⑤支持起诉:指当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且可以通过民事、行政诉讼获得救济时,人民检察院支持适格主体依法提起民事、行政诉讼。 ⑥羁押必要性审查:依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⑦“除虫护花”、“依法容错”机制:2016年5月25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媒体座谈会,向新闻界通报该院最近出台的《湖南省检察机关查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试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查办渎职犯罪案件中服务和保障改革创新的意见》。两个文件建立了 “除虫护花”机制和“依法容错”机制,该机制不是以牺牲法治为代价,也不是对党员干部和违法企业、企业家法外施恩,而是要在严守法律底线的基础上,既依法“治渎”又法内“容错”,既铁腕“除虫”又柔情“护花”,保护广大党员干部依法履职担当、推进改革创新的积极性,维护广大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