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 环罚〔2016〕12号
衡山县众宏矿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430423000006890
组织机构代码证: 78803376-3
地 址: 衡山县东湖镇东湖社区
法 定 代 表 人: 陈建新
我局于 2016 年 10 月 25 日00:36分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号沉淀池底部安装有110mmPVC联通河里管道,沉淀池内1.3m长钢制堵头已经拔出,正在向河内排放废水。经监测外排废水中的SS浓度为29857mg/L。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6 年 11 月 1 日以 《衡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山环罚告字[2016] 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接到《衡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山环罚告字[2016] 12号)之日起七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三日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的规定,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七十五条第二款,私设暗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大写) 贰万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山支行
户 名:衡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 1905033029026425619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山县人民政府或者衡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山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 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