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衡山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环责改字〔2016〕63号

衡山县众宏矿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430423000006890组织机构代码证:78803376-3                      

地址: 衡山县东湖镇东湖社区  法定代表人:  陈建新                           

我局于 2016 10 25 00:36分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号沉淀池底部安装有110mmPVC联通河里管道,沉淀池内1.3m长钢制堵头已经拔出,正在向河内排放白色废水。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 拆除沉淀池底部联通河内的暗管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整改期满后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从重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衡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山县环境保护局

2016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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