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司法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衡山县司法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规范法律服务事中事后监管,努力实现科学监管、有效监管,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衡山县司法局在法律服务监管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随机抽取、随机选派,结果公示、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开展法律服务监管“双随机一公开”主要范围包括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依法调整抽查范围。

第五条  衡山县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县法律服务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全县统一的抽查活动。

第六条  衡山县司法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一般由本县相应的法律服务业务主管股室具体组织落实。

第七条  衡山县司法局应当建立健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证件取得情况等。

第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的组成以本局法律事务管理股执法人员为主,可以吸收其它相关股室执法人员参加,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九条  衡山县司法局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机构检查对象名录库。

名录库按照法律服务行业分类,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条  衡山县司法局应当制定本县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衡山县司法局开展随机抽查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实地检查。通过直接到法律服务机构的住所(执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的方式。

(二)书面检查。通过核查法律服务机构提交的书式材料进行检查的方式。

抽查原则上以实地检查为主,可以采取多种抽查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抽查。

第十二条  衡山县司法局每年至少组织两次随机抽查,具体抽查比例和频次由法律事务管理股根据上级机关要求,结合行业管理实际,以书面文件形式予以明确。

对投诉举报多、列入执业异常对象名单、列入信用黑名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相关法律服务机构加强常规检查。

第十三条  衡山县司法局开展随机抽查前,应当通过抽签方式,从相应的法律服务机构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相应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建立“递补抽取”机制,对抽取的法律服务机构实施检查。

对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

第十四条  衡山县司法局应当按照规定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通过单位门户网站、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被抽查法律服务机构名称、登记号、抽查时间、抽查方式、抽查内容、抽查结果以及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

第十五条  衡山县司法局应当将行政指导工作贯穿抽查监管的全过程,运用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合法守信执业。

第十六条  衡山县司法局在随机抽查中发现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依法处理:

(一)发现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当场可纠正的,依法责令立即纠正;

(二)发现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许可证、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以及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执业的,依照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发现属于应当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

(四)发现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执业场所无法联系的,列入执业异常对象名单;

(六)法律服务机构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第十七条  衡山县司法局应当建立健全整改回访和黑名单制度,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回访、督促整改,根据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行为尚未违反法律法规但可能产生风险的,通过书面提醒、约谈负责人等方式提请行为人纠正;

(二)经过提醒或约谈仍不纠正的,可以作为异常情况,列入执业异常对象名单;

(三)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后,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十八条  衡山县司法局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做好随机抽查工作记录,建立随机抽查工作档案。

第十九条  衡山县司法局应当发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推进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加大在县政府网站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效应。

第二十条  衡山县司法局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双随机”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衡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91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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