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局机关执法股室和局属委托执法单位(以下简称执法部门)以“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和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涉及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执法的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统一在衡山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上公布;在局门户网站公布的,应当与衡山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建立链接,实现公示信息互联互通。

第六条  局政策法规股会同局办公室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局办公室负责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流程、依照程序审核行政执法公开信息。

执法部门负责执法信息的收集、整理及公示报送工作。

局信息中心负责局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的建设、信息的公布和管理等网络技术工作。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的事项、机构、人员、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本局的职责分工、执法范围、执法区域等,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和执法证件编号;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本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本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和行政检查等职权事项;

(四)执法程序。公示本局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和抽查比例等内容;

(六)救济渠道。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方式。公开衡山县纪委驻本局纪检部门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实与理由、执法依据和权利义务,送达相关文书等。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办公场所提供办事服务的,应当摆放工作人员岗位信息公示牌,并公示下列信息:

(一)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办理机构;

(二)工作人员姓名、职务;

(三)服务事项申办条件、申请材料清单、表格下载方式;

(四)办理流程、时限、进度查询方式;

(五)办公

时间、办公电话;

(六)其他应当主动公示或告知的信息。

第十一条  进驻县政务中心办理的行政执法事项的事中公示,按照县政务中心的统一要求进行公示。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是指在局门户网站和县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主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十三条  本局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五)行政征收。行政征收对象、范围、事实、理由、依据、程序、决定、方式、补偿标准、数额、安置方案、行政征收执法机关及日期等;

(六)行政收费。收费对象、收费事由、依据、收费决定、收费方式、行政收费执法机关及日期等。

第十四条  涉及以下信息的,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上述第(二)、(三)项信息,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其中可以公开的信息。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行政执法事项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并在执法信息公开平台上保留5年。

 

第三章  信息审核与公示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应该规范信息公开工作,制定《信息公开审核表》,在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本局执法部门事前公示信息,经局办公室会同局政策法规股审核并报县法制办备案后,在局门户网站和县政府行政执法平台上公示。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信息自信息产生5个工作日内提交局办公室审核。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信息审核,可以依情形选择采取批量审核或者单项审核的方式。

行政强制事后公开涉及的信息应采取单项审核方式。

第二十条  局办公室在收到执法部门信息公开审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单项审核、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量审核,并向执法部门反馈审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  局信息中心应当根据信息公开的需要设置执法信息公开的栏目,并在收到执法部门报送经审核的公开信息2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的公布。

 

第四章  公示内容变更

 

第二十二条  执法依据、执法人员等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发生变化的,执法部门应当自新信息生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相关法律文书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直接向局信息中心申请公示内容变更,局信息中心即时完成更新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  已经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依法被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构撤销、变更的,执法部门应当自新信息生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凭相关法律文书直接向局信息中心申请公示信息内容变更,局信息中心即时完成更新并公布,并作出必要说明。

第二十四条  行政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有权要求执法部门更正,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在收到其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不及时更正将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无法弥补的影响或者损失的,执法部门应当报告单位负责人,自收到其请求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执法部门应当做好解释、解答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局政策法规股应当会同局办公室加强对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本局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执法部门不按要求进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由此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不良后果的,依法启动问责程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通报批评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吊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执法证,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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