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权力清单

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权力清单

实施机构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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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

行政许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手续。

 《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种植农作物。因文化、公益、商贸会展等活动以及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地,或者搭建临时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规定报经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有管理权的部门批准,活动举办者、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场地和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不得损毁路面、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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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或者树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广告、宣传品等应当设置或者张贴在指定的位置,不得擅自在城区设置或者散发广告。

 《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南岳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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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衡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衡政办发〔2009〕9号)第四条 各城区、规划、建设、房产、建工、城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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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是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乡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对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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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正)第五十五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鼓励相邻地区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修正)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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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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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1998年省政府令第125号)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移植、毁坏城市树木花草。因建设等原因确需砍伐、移植、毁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赔偿树木花草所有权人的经济损失。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各项建设,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建设用地上的树木。城市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及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保护措施。当树木生长影响管线安全需要修剪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城市绿化专业队伍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及公民生命安全时,有关单位可先行移植或者砍伐,并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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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7项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是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1998年省政府令第125号)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绿地总面积不得减少,分布更为合理、科学的原则进行。第二十一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给绿地所有者予以补偿。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恢复原状。第二十二条 禁止擅自改变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性质。    

 《衡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衡政发[2012]30号)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市)、南岳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性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变更和修改,但应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一)因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对城市绿地布局进行修改的;(二)因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需要修改的;(三)因重大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需修改的;(四)确需变更和修改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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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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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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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沿途抛撒冥纸、冥币或者在露天场所焚烧冥纸、冥币等祭祀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第(一)项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随地便溺;(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槟榔等废弃物,乱倒生活污水;(三)沿途抛撒冥纸、冥币或者在露天场所焚烧冥纸、冥币等祭祀品&hellip;&hellip;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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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乱喷涂、刻画、张贴广告、擅自散发广告及宣传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第(二)项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于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二) 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构)筑物、城市道路、护栏、路牌、电线杆、配电箱、变压器、路灯杆、绿篱等设施及树木上喷涂、刻画、张贴广告及宣传品。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乱喷涂、刻画、张贴广告及宣传品的,责令清理,每处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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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对在街道两侧和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第(三)项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建筑物的屋顶、门窗、阳台、平台、观景台、外走廊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堆放、吊挂、晾晒、张贴有碍市容的物品。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堆放、吊挂、晾晒、张贴有碍市容的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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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对在建(构)筑物外立面安装的窗栏、防护网、遮阳(雨)篷、空调外机等设施,有碍市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在建(构)筑物外立面安装的窗栏、防护网、遮阳(雨)篷、空调外机等设施,不得有碍市容。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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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第(四)项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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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第(五)项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并由城市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无乱搭建、乱堆放、乱设摊、乱停车、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等行为;(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恶臭等现象;(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四)与城市管理部门约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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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环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五条 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0元以上200元以下。

《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饲养犬只及其他宠物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理。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饲养人未即时清理宠物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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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第三项 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工商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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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对违反户外广告、

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市、县(市)、南岳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桥梁、人行天桥、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遮挡绿化景观或者损毁绿化的;

  (四)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等设施设备安全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六)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

  (七)占用消防通道、盲道和残疾人通道的;

  (八)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第(四)、(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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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对临街门店经营者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应当及时清扫,保持整洁畅通。禁止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建设建(构)筑物、摆摊设点和从事其他占道行为。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临街和广场周边的店铺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堆放、晾晒物品。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店外经营、作业、堆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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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对临街工地(门面装修)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第七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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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对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挡外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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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或者种植农作物,影响市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违反规定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物和其他设施,或者种植农作物。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农作物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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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地,或者搭建临时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的活动举办者损毁路面、公共设施公共绿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因文化、公益、商贸会展等活动以及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地,或者搭建临时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规定报经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有管理权的部门批准,活动举办者、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场地和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不得损毁路面、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违反第二款规定,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损毁公共绿地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处损毁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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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第(三)项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第二十七条 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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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 有《条例》第三十七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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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有《条例》第三十八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被损坏设施的实际造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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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烧垃圾、沥青、油毡、皮革、塑料、秸秆、枯枝、杂草、落叶以及其他可燃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异味的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项 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第二项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露天场地、公共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沥青、油毡、皮革、塑料、秸秆、枯枝、杂草、落叶以及其他可燃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异味的物质。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焚烧垃圾、沥青、油毡、塑料、橡胶、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异味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焚烧秸秆、枯枝、杂草、落叶等产生烟尘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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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对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项 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第(四)项 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合理施划公共停车泊位。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有序停放,不得有碍市容。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停放,驾驶人在现场的,责令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车辆脱离至指定场所,并应当及时告知车辆所有人,对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处两百元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处五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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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阻挠、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公共停车泊位、在公共场地私划停车泊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公共停车泊位,不得在公共场地私划停车泊位。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阻挠、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公共停车泊位或者私划停车泊位的,责令改正,每车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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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对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招工揽活等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和大中小学校门前,禁止摆摊设点。公共场所和其他街道经有关部门批准摆设的摊点,必须在指定位置营业,产生的废弃物应当随时扫除,保持场地整洁。经营瓜果、盒饭、冷饮食品的,必须备置垃圾容器。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七)项 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便民原则合理设置自由市场、服务网点等经营场所,并规定流动商贩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流动商贩应当在规定的区域和时段经营。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流动商贩不在规定的区域和时段经营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兜售物品、招工揽活等经营活动。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事摆摊设点、兜售物品、招工揽活等经营活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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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对无照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第()项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工商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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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处罚

行政处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正)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第(六)项 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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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对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进行车辆维修、装饰或者清洗作业;对车辆清洗场所内未配置污水、废液沉淀设施,直接将污水、废液向路面排放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进行车辆维修、装饰或者清洗作业。第二款 车辆清洗场所内应当配置污水、废液沉淀处理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将污水、废液直接向路面排放。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占用城市道路作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将污水、废液直接向路面排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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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对从建筑物、车内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八项 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第(四)项 从建筑物、车内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的处罚。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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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在城市道路、街道两侧、广场的等公共场地从事家禽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城市市区内,禁止擅自设置屠宰点。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项 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五)项 在城市道路、街道两侧、广场的等公共场地从事家禽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活动的处罚。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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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对在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和时段内从事露天烧烤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六)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和时段内从事露天烧烤。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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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39

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 第十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40

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1

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2

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第五十二条 违法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3

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对餐饮经营及其他集中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未委托具有资质的企业统一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垃圾;对餐饮经营者及其他集中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和油污沉淀设施的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餐饮经营着及其他集中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未委托具有资质的企业统一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垃圾。第二款 餐饮经营者及其他集中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和油污沉淀设施,油烟排放口设置以及餐厨油烟、油污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禁止排放未达标的餐厨油烟或者将油烟、油污直接排入排水管网。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餐厨垃圾交由未依法取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超标排放油烟或者将油烟直接排入排水管网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将油污直接排入排水管网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4

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45

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6

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7

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8

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9

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0

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51

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52

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有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3

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建设部令139号)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4

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5

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6

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7

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58

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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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对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项 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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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对运输煤炭、土方、砂石水泥等散装、流体物料车辆未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造成沿途撒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第六项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运输煤炭、土方、砂石、水泥、垃圾、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措施,不得遗撒物料。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运输车辆遗撒物料的,责令当事人立即清除,当事人不能履行或者拒绝履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代为清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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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对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项 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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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对违反城市公厕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第十三条 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第十五条 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第十六条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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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损坏城市花草树木,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绿地,不得损毁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处损毁价值两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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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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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经批准在城市公园管辖范围外的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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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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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对擅自占用、挖掘道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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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对违反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一)未经审批同意作业、施工的;

 (二)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

 (三)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倾倒垃圾、废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的;

 (四)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以及进行其他有损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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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砂石、尘土等物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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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对超标排放社会生活噪音、建筑施工噪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放入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第二款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第二项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地施工、房屋门店装修、娱乐场所经营、商业促销、广场舞蹈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排放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建筑施工单位夜间不按规定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超标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71

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渣、废弃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四)项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第(五)项 向城市河道和其他水域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水务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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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对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违法建设工程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四)项 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并进行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拒不停止建设或者自行拆除的,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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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强制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行政强制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合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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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且逾期不清除的,组织人员清除

行政强制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1999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7月30日第次修改)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员清除,清除费用由广告主承担,对广告主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第(三)项 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工商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前款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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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费征收

行政征收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级以上环卫主管部门组织征收并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征收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用于环卫管理和清扫保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征收任何名目的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关于重新发布衡山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山发改〔2022〕7号)收费项目及标准:建筑工程和其他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收取,渣土(含土方)按每吨3元收取,门店装修按每平方米5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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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城市道路占用费、

挖掘修复费征收

行政征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第四条 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第五条 占道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占道路的等级、占道类型(经营性、经营性或其他占道)及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

《湖南省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进行基建施工,停放车辆,搭棚建房,摆摊设点,设置广告标志,架殳、敷设管线等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建设项目(包括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和开畏其他项目(包括修停放车辆、搭建临时棚房、摆摊设点、设置广告标志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临时占道或破路手续,缴纳道路占用费或挖掘修复费。

《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48号)城市道路占用费标准:对经批准因兴建各种建筑物、构建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等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市(州)0.75元/㎡·日;县(市)0.5元/㎡·日。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设置停车位、搭建棚亭、摆摊设点、设置广告标志等进行经营、涉及灵活就业的免征;收取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不得再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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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条件认定

行政确认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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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门店招牌设置  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7.0.14&ensp;&ensp;招牌广告应规范设置;不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m,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

《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对设置店堂牌匾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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