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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省国土资源厅主要管辖在全省范围内的有重大影响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对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实施属地管理。现制定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范围
(一)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二)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省国土资源厅执法巡回检查新发现的重特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管辖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1、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受
到当地政府干扰,省国土资源厅认为需要直接查处的案件;
2、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调查的;
3、案情复杂,情节恶劣,有重大影响的。
4、省国土资源厅认为需要直接查处的其他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上述(二)、(三)类案件,省国土资源厅认为必要时,可以交由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
二、重大案件报告程序
对市、县级人民政府授意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受到当地政府干扰,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书面报告。
三、重特大案件的查处流程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认为案件因当地政府干预难以由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需要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时,可以报请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决定。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立案查处,也可以予以督办。
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交由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要时可以督促办理。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发现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依法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不查处或者不及时查处的,可以发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督办通知书,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依法查处。
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拒不查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督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定管辖。管辖权有争议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定管辖。
四、重大案件查办考核
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部门予以通报、下发稽查建议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移送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