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农业农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快建设法治质监,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执法决定是指本单位基于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职权,针对特定或不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科室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法制审核小组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

  (一)关系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安全的农业许可审批变更、注销、登记;

  (二)拟做出不予许可决定或撤销许可决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拟做出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罚没款总计1千元以上(含1千元,对个人)或2万元以上(含2万元,对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拟做出查封、扣押相对人涉案场所、设施设备的行政强制决定 ;

  (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七条 各股室(以下称承办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拟作出的重大决定,应当在报送局领导审批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前,送法制审核小组审核。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除外。

  第八条 报送法制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

  (二)认定的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相关书证、物证、照片、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

  (三)法制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九条 法制审核小组对报送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及其相关文件、证据和材料,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条件、方式、期限;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是否裁量适当;

  (五)是否可能影响公民生活的正常进行,影响法人和其他组织生产经营或者工作的正常进行;

  (六)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的时间为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应出具《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报局主要领导及相关业务分管领导,送达承办部门。

  拟作出的执法决定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法制审核予以通过。

  法制审核认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法制审核不予通过:

  (一)对于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越权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法制审核建议不予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二)对于违反法定范围、条件、方式、期限,或者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的,法制审核建议予以纠正或重新组织调查;

  (三)对于超越范围,导致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生产经营或者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法制审核建议予以纠正,严格按法定范围、权限实施行政强制;

  (四)对于裁量明显失当的,法制审核建议调整裁量幅度。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认为法制审核小组出具的法制审核意见有不当之处的,可以在接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3个工作日内向法制审核小组提出书面异议,法制审核小组应当将承办单位意见报局主要领导,由局主要领导决定是否重新启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小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案件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复核仍未通过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五条 承办科室的承办人员、法制审核小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衡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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