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1 |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2 |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3 | 对建设单位未将不需要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4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5 |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6 | 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7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8 | 对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9 |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10 | 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11 |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12 | 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13 | 对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条件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㈡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㈢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㈣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㈤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14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后10日内,告知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㈢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15 | 对房屋不得出租行为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1(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16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 轻微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17 | 对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行为的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18 | 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19 | 勘察设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十二条 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20 |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32号)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21 | 对餐饮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最新修正版)第九十九条 第八项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22 | 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第四项 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23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24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范围内有重要燃气设施,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