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放对象和条件
对象: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行)等五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条件:最近一个季度宏观审慎评估(MPA)结果为A类和B类。
二、期限和利率
适用于专用额度的支小再贷款政策的有效期为2020年2月26日至6月30日。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的期限为1年、利率2.5%。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运用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不高于最近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
三、资金投向用途
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的资金投向用途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指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制造业、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建立运用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台账,按照专用额度有效期内(2020年2月26日-6月30日)新发放符合要求的贷款每月第1个工作日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等额申请支小再贷款资金。首次申领时间为3月6日前。借款金融机构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是申请银行基本情况,包括近期经营情况、财务指标、存贷款情况、主要监管指标、最近一个季度宏观审慎评估(MPA)结果等。二是支持复工复产情况。三是符合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要求的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的基本情况,包括金额、利率、重点支持领域等情况。四是申请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的金额。
2.人民银行贷款申请书。
3.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借款合同(参考模板附件2-1)。
4.如以质押方式发放,需提供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债券质押合同、质押债券清单。
5.符合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要求的新发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台账(附件2-2)。
(二)再贷款审批
1.初审。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申请机构资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核台账贷款划型、用途、利率、发放日期等要素是否准确合规,并向上级行报送初审意见和审核后的台账。各市州中心支行对辖内支行初审情况进行复审把关,并于每月第2个工作日前后上报至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长沙辖内浏阳、宁乡支行的初审意见和审核后的台账于每月第2个工作日前上报至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2.审核。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组织对全省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进行审核。审核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业务办理高效化、便利化"要求,按金融机构申请金额分类审批,于每月第4个工作日前后完成。申请金额在10亿元(含)以下的再贷款,由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处集体审议后,提交分管行领导审批。申请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再贷款,提请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审贷会进行审议,如因特殊情况无法集中开会,可以书面会签方式进行审批。
(三)再贷款发放。经审核批准的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由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逐级通知当地分支机构相关部门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后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
(四)再贷款收回。借款金融机构按照支小再贷款借款合同有关约定,按期足额归还支小再贷款本金和利息。如发现金融机构存在违规行为,提前收回支小再贷款。
五、审核要点
1.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合规,申请书上加盖的印章是否清晰,单位负责人签字(签章)是否有效、完备。
2.申请机构是否为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发放对象,是否符合相关发放条件。
3.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的申请金额是否在可用限额内,是否在符合要求的台账贷款金额内。
4.运用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发放贷款台账是否合规,新发放贷款的日期为2020年2月26日至6月30日,贷款利率不高于最近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贷款为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指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制造业、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六、相关要求
(一)精准快速发放。全省人民银行系统要加强与金融机构沟通对接,及时掌握其支小再贷款资金需求,精准快速发放再贷款资金。金融机构按照银发〔2020〕53号文的有关要求,积极主动了解企业融资需求,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精准快速发放贷款。
(二)按周报送台账。金融机构每周五17点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送上周六至本周五符合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要求的新发放贷款台账,确保台账真实准确合规,并逐笔留存小微企业划型的证明资料。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周对贷款台账进行审查,确保资金精准投放,防止"跑冒滴漏"。
(三)适时组织专项核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适时开展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现场核查,通过调阅合同、相关凭证等资料,逐笔核查运用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发放贷款的划型、用途、利率、发放日期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确保政策要求落实到位。
(四)加强考核评估。金融机构使用支小再贷款的情况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将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的执行、管理情况纳入人民银行市州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年度考核。
附件2-1 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借款合同(参考模板)
附件2-2 符合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要求的新发放普惠
小微企业贷款台账
附件2-1
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借款合同(参考模板)
合同编号:
甲方:中国人民银行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传真:
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促进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银发〔2020〕53号)等文件规定,为恪守信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和用途
第1条 甲方同意向乙方发放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金额为人民币 亿元(大写),¥ (小写);期限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年利率为 %,并到期足额归还支小再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逾期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按 计收罚息。
第2条 乙方需提供相应的小微企业贷款台账,贷款发放日期为2020年2月26日至6月30日,贷款金额应不低于借用的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乙方所借支小再贷款必须全部用于发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指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制造业、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乙方在运用支小再贷款资金发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的利率不得超过不高于最近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
第二章 借款方式
第3条 本次借款采取 质押(信用)方式发放。
第4条 本次借款采取先贷后借方式。
第5条 以质押方式发放的,质押事项见另行签订的《质押合同》,合同编号为 。
第三章 借款偿还
第6条 乙方以整体信用作为归还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本金和利息的保障。支小再贷款到期后,乙方必须主动按时足额归还全部支小再贷款本金和利息。如果乙方不能按期足额归还支小再贷款本金和利息,甲方可依次以乙方流动性资产变现所得资金、质押品处置收益归还支小再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7条 甲方有权从乙方账户直接扣收支小再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8条 乙方可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支小再贷款,但必须提前三天通知甲方,利息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第四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9条 乙方发生下列任一事件,甲方有权提前全部或部分收回支小再贷款。
1. 出现支小再贷款欠息的情况;
2. 违反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管理规定;
3. 隐瞒重大损失或风险状况的情况,以及其他影响支小再贷款资金安全的行为。
第10条 甲方有权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核查方式监测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政策执行情况。
第11条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发放支小再贷款。
第12条 甲方保守所了解乙方的商业秘密、业务信息,不从事有损乙方利益、信誉和形象的行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五章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13条 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支小再贷款,所贷款项不以任何形式用于同业拆放、同业存放、证券投资、理财等市场套利。
第14条 乙方保证建立运用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发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台账,记录运用支小贷款发放的每笔小微企业贷款的金额、利率、用途等要素。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15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所规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章 争议解决
第16条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依据中国法律做出解释和释义。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通过以下 途径解决:
1.仲裁方式解决,由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2.诉讼方式解决,由甲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第八章 其它条款
第17条 因不可抗力、通讯或网络故障、授信人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未按时提供支小再贷款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需及时通知乙方。
第18条 本合同项下签署的《质押合同》及其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19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由双方签署盖章生效,至结清全部借款本息止。
第20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持有 份,乙方持有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2
符合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要求的新发放
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