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政办发〔2020〕22号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山县中小微企业发展风险补偿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省市垂直管理有关单位,各中小微企业:
《衡山县中小微企业发展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7日
衡山县中小微企业发展风险补偿金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162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6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79 号)等文件精神,完善政银担合作机制,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衡山县中小微企业发展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补偿金")主要用于对合作银行开展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所产生的不良贷款本息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第三条 补偿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弥补市场失灵或市场资源配置不足,鼓励银行机构扩大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规模,在防范风险前提下,低成本、高效率引导资金持续注入中小微实体经济,支持其健康发展。
第四条 补偿金坚持"政府出资、风险分担"的原则。补偿金由衡山县中小微企业发展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安排5000万元的资金。若补偿金发生代偿,由衡山县中小微企业发展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在代偿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安排资金予以补充,保持补偿金总额不变。同时可根据未来业务扩展、风险补偿等需要予以增补。补偿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上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补偿金保值增值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在衡山县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进出口企业和具有潜力的新型或创新型企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是指合作银行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无抵押,或者提供部分抵押、质押或其他反担保措施的信用贷款。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指合作银行按照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确定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不含贴现)。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作机构,指与衡山县中小微企业发展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签订合作协议的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公司。
第九条 补偿金的决策、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由衡山县中小微企业发展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和合作机构共同负责。
第十条 衡山县中小微企业发展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批准补偿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批准企业准入和管理制度;
(三)审议批准补偿金代偿流程,核销和收益处置方案;
(四)审议批准补偿金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
(五)对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和绩效考核;
(六)决定补偿金调度、续期、清算等其他重大业务事项。
第十一条 衡山县中小微企业发展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合作机构各指定专人负责,经各方有权人同意后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落实衡山县中小微企业发展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合作机构签订的三方合作协议;
(二)受理提交的衡山县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金拟扶植企业信息表》(附件1)和贷款业务备案材料;
(三)负责补偿金扶持企业名单的管理,负责宣传推介,撮合对接合作机构和扶持的中小微企业;
(四)对补偿金的运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监督考核,汇总整理合作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并按年向衡山县中小微企业发展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报告业务情况和贷款质量报告;并依合作机构申请披露业务开展情况;
(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衡山县中小微企业发展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报告补偿金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对补偿金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六)当启动代偿程序时,对合作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七)协助合作机构加强贷款管理,控制贷款风险,协助合作机构贷款追偿;
(八)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条件
第十二条 补偿金扶持的中小微企业应是在衡山县范围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进出口企业和具有潜力的新型或创新型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对以下类型企业不予扶持:
(一)平台公司、房地产企业、建筑业企业;
(二)正常持续经营年限少于2 年(含本数)的(产业转移、异地搬迁的除外);
(三)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低于200 万元,高于3 亿元的;
(四)近两年来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年度连续两年亏损的;
(六)近两年企业及主要股东(含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参与民间借贷导致正常经营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有银行贷款逾期、银行欠息未还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七)企业有虚假交易和骗取银行贷款、出口退税、政府补贴等不诚信行为的,近两年因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受到行政处罚的;
(八)贷款资金用于高利贷、房地产、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用于项目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或技改升级、投资资本市场和金融衍生品的。
第十三条 补偿金优先支持"中国制造2025"、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进出口企业和具有潜力的新型或创新型企业。
第十四条 申请补偿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注册登记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银行贷款信用记录情况;
(四)申请贷款用途、还贷计划及资金来源、财务报表等资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五条 出口企业在当期有实际出口业务,须在合作银行开设出口收汇账户并接受监管。企业在融资对应的外销合同上注明回款账户,原则上要求企业发生实际出口时通过合作银行进行寄单,保证出口收汇锁定在合作银行,不得改变回款路线,将货款转移到其他银行。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十六条 补偿金按照总额控制、比例负担的原则进行补偿。采取"政府+银行+担保"按比例分担分险的合作模式。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该笔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损失,补偿金承担40%,合作担保公司承担40%,合作银行承担20% 。
第十七条 单户企业年度授信金额不超过500 万元,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资金只能用于补充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短期流动资金缺口,不得用于投资、消费等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 对于扶持企业名录中成长性好、产品适销对路、信用良好的企业,合作银行可直接发放无抵押信用贷款。
对于扶持企业名录中可能存在一定信用风险的中小微企业,合作担保公司可要求提供反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担保;
(二)合作担保公司认可的有担保能力的第三方担保人(不含担保公司);
(三)资产抵(质)押;
(四)合作担保公司认可的其他反担保方式。
第十九条 贷款申请流程
(一)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衡山县中小微企业发展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提出贷款申请,衡山县中小微企业发展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核实批准后,向合作银行出具《风险补偿金业务备案书》(附件2)。
(二)合作银行对有意向贷款且持有《风险补偿金业务备案书》的企业,向合作担保公司出具推荐函(附件3),合作担保公司调查同意后向合作银行出具《担保意向书》。
(三)合作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分别对企业进行独立资信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并分别进行独立审核。
(四)合作银行收到《担保意向书》后,应结合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就是否同意贷款以及贷款条件给出明确意见; 同意贷款的,向合作担保公司出具《风险补偿金业务授信额度项下用款联系函》(附件5)。
(五)合作担保公司与企业签订有关《委托担保协议》,并与合作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具体版本以银担协商为准),出具《风险补偿金业务担保放款通知函》(附件6)。
(六)合作银行收到相关资料,并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落实放款条件后,5 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衡山县中小微企业发展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和合作担保公司。
(七)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公司应积极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在满足内部业务操作规程的前提下,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贷款、担保申请及时做出处理。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授信审批在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合作担保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担保意向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分别在收到企业申请后10 个工作日和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企业。
第二十条 对及时还贷、信用良好的企业在担保费和利率等方面予以差别化优惠待遇。出口企业如能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质押等其他还款保证,可将其作为增信依据,并在信贷额度、利率费率上给予优惠,但不能作为授信或放款的硬性条件。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公司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银担双方在企业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分析决策、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各个环节中,实行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实行联合风险管控。
第二十二条 补偿金项下贷款代偿率或担保损失率达到10%,应立即暂停该项业务,进行自查整改,整改完毕经衡山县中小微企业发展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再行开展业务。
第二十三条 补偿金以1:10 的比例放大贷款倍数,辖内贷款总额超过风险补偿金出资10 倍时,暂停补偿金项下新增业务,待资金增加后再行恢复。
第四章 代偿和核销流程
第二十四条 借款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向银行足额偿还贷款本金,逾期超过30 个自然日的;或者贷款本金虽未逾期,但利息连续逾期3 期的,标志该融资项目出现风险,合作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企业提前结清贷款,向合作担保公司和衡山县中小微企业发展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启动代偿程序,向衡山县中小微企业发展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合作担保公司提交以下资料:
(一)代偿申请书(附件7);
(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不良贷款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衡山县中小微企业发展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合作担保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衡山县中小微企业发展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和合作担保公司收到《代偿申请书》等材料后,合作担保公司在15 个自然日内向合作银行先行代偿逾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合计金额的 80 % 。
第二十六条 合作担保公司代偿结束后,凭代偿材料、《代偿申请书》和贷款追偿方案向衡山县中小微企业发展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申请补偿。衡山县中小微企业发展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后,拨付代偿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合计金额40% 给合作担保公司,原则上自补偿申请之日起22 个自然日内完成拨付。
第二十七条 代偿结束后,以合作担保公司为法律主体依据相关合同和法律规定的追偿手段追回不良贷款,衡山县中小微企业发展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和合作银行应积极协助配合。合作机构依据相关合同和法律规定的追偿手续追回部分或者全部代偿款或者不良贷款的,扣除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后,按担保公司、银行、补偿金的风险分担比例 40 : 20: 40进行分配,未经批准不得放弃追偿权益。
第二十八条 若企业破产或倒闭清算,或对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的情况下,经衡山县中小微企业发展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确认,该笔业务终结,合作单位核定各自最终损失,根据相关制度要求进行后续处理。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公司经初审后,向衡山县中小微企业发展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递交以下资料:
(一)核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代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代偿损失情况等;
(二)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三)其他补充资料。
第五章 监督与约束
第二十九条 衡山县中小微企业发展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补偿金进行日常运营和管理,对补偿金进行独立核算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定向使用。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公司应建立台账,每年向衡山县中小微企业发展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报送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和贷款质量分析报告。
第三十条 补偿金可采取银行存款等保证本金安全的方式保值增值。补偿金运营收益作为贷款风险的第一顺位代偿准备资金纳入风险补偿金专户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公司应按财务规定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二条 对因市场或政策风险导致有关各方出现损失的,对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公司经营团队和个人实行尽职免责。对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利益输送等造成损失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除收回有关资金、取消合作资格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三条 对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证明文件,改变贷款资金用途,出口企业改变出口回款路径等影响银行权益情形的,合作银行有权提前中止和追讨贷款,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对恶意到期不还款或通过不法手段造成贷款损失的企业,将企业失信行为报送人民银行,纳入征信系统,并申请列入失信黑名单予以曝光。
第三十四条 企业融资成本(银行综合融资成本和担保费)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相关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另行调整或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衡山县中小微企业发展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风险补偿金拟扶植企业信息表
填报单位:(公章)推荐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企业全称 | 法定代表人 | 经营范围(主业1-2 个)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注册时间 | 经营地址 | |||||
行业类别 | 实际负责人 | 手机号码 | |||||
股东名称 | 股本金额 | 股权比例 | 认缴资本 | 实缴资本 | |||
股本结构 | |||||||
合计 | |||||||
时间财务指标 | 20 年 月 日 | 20 年 月 日 | |||||
总资产 | |||||||
总负债 | |||||||
主营业务收入 | |||||||
财务状况 | 利润总额 | ||||||
净利润 | |||||||
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 | |||||||
资产负债率 | |||||||
纳税额 | |||||||
进出口总额(外贸企业,美元) | |||||||
核心专利技术情况 | 获得政府支持情况 | ||||||
获得荣誉情况 | |||||||
银行累计授信额度 | 融资 需求 | 财务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 |||||
填表说明 | 1. 行业类别参照国家行业分类填写;2. 获得政府支持情况:填写是否属于"中国制造2025"、高新技术企业、拟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军民融合"企业、进出口企业和三大动力产业配套企业等;3.如近两年企业及主要股东(含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有参与民间借贷导致正常经营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有银行贷款逾期、银行欠息未还等不良记录的,一票否决,不予扶持。 |
附件2
风险补偿金业务备案书
备【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
经审核,我会同意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期限___年的人民币________万元_______________贷款纳入"衡山县中小微企业发展风险补偿金"业务范围,并由风险补偿金负责提供增信。
特此函告。
衡山县中小微企业发展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
20 年 月 日
附件3
风险补偿金业务推荐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担保公司:
依照贵我双方签订的《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融资担保合作协议》,现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向我行申请年度授信额度人民币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_____贷款,经我行初步审查符合我行准入条件,同意双方推进下一步工作,特此推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
20 年 月 日
附件4
风险补偿金业务担保意向书
NO:XX 意保【20xx】xxx 号
银行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
贵行借款申请人______________公司向我公司提出委托担保申请,经我公司初步审查,有予以担保的意向,意向担保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期限___年。待根据该公司实际需求情况调查评估,并与申请人确定反担保方案后,向贵行出具所需的法律文件、保证合同等,则正式确定我公司的担保责任。特此担保意向。
此致!
(本担保意向书有效期自出具后三个月内有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20 年 月 日
附件5
风险补偿金业务授信额度项下用款联系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依照贵我双方签订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合作协议》,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向我行申请风险补偿金业务授信额度项下用款,经我行审查、审核同意其用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万元,特此通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
20 年 月 日
附件6
风险补偿金业务担保放款通知函
银行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
贵行借款申请人______________公司申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需求,于20 年 月向我公司提出信用担保的申请。根据贵我双方签订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合作协议》,我公司已完成调查、审批等各项流程,同意为其提供授信额度为________万元的担保,担保期限为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请见此通知后为借款人放款。
(本担保放款通知函有效期自出具后二个月内有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20 年 月 日
附件7
风险补偿金业务代偿申请书
衡山县中小微企业发展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在我行办理风险补偿金业务项下期限___年的人民币________万元____________贷款,贷款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贷款期限为20__年__月__日至20__年__月__日。
目前该笔贷款已经逾期超过__月,我行已经启动债务追偿程序。至20__年__月__日,尚有贷款本息_______万元(其中本金______万元,利息____________元)代偿额度缺口。根据衡山县中小微企业发展风险补偿金业务合作协议,现申请划拨风险补偿金____________元用以补偿贷款本息,请予以办理。
特此函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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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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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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