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商务和粮食领域实施信用承诺制工作细则

衡山县商务和粮食领域实施信用承诺制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为规范、有序推进衡山县商务和粮食领域实施信用承诺制工作,根据衡山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

第三条全面建立信用承诺机制,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在申请市场准入时的手续,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依托信息公示,提升市场准入的风险防控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政务服务事项外,可以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达到办理条件且不会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政务服务事项,行政机关可以实施信用承诺制。属于告知承诺的信用承诺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衡山县商务和粮食局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是指在本县区域内衡山县商务和粮食局提出行政事项申请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各类组织和自然人。

第五条信用承诺制度的类型

(一)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在办理风险可控的或只需进行形式审查、以事中事后监管替代部分或全部事前审查的行政审批事项时,经服务对象申请并作出书面信用承诺,行政机关视同其具备受理条件,进行形式审查,作出办理决定。

(二)证明事项告知型信用承诺。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三)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引导信用主体主动作出综合信用承诺或服务质量、招投标、业绩公示等专项承诺,承诺提供给行政机关的材料、信息合法、真实,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公开声明产品服务符合标准、保证质量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行业组织根据行业特点,建立统一的行业自律承诺规范,引导会员加强行业自律,组织会员向社会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信用中国(湖南衡山)”网站及其他相关平台上公示。

(五)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向有关部门提出信用修复,提交信用承诺书和承诺一定时间内不再产生新的失信行为。

承诺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制和证明事项告知型信用承诺制。

第三章 承诺内容

第六条承诺内容

(一)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及行业组织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诺本单位(个人)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承诺本单位(个人)将按照衡山县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要求,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

(六)承诺本单位(个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承诺本单位(个人)在信用中国(湖南衡山)网站中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八)失信主体承诺本单位(个人)依法依规接受处罚、主动积极整改、不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今后全面做到履约守信等。

(九)承诺本单位(个人)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相应的规定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按照国家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违背承诺约定行为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县信用信息平台,并予以公开。

(十)根据部门、行业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第四章 归集公示

第七条在门户网站及信用中国(湖南衡山)网站上公示行政相对人信用承诺书。

第八条已公示的信用承诺书如存在变更或者失效情形的,要及时受理,并在受理信息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并重新公示。

第五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九条作出政务服务事项准予办理决定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的履诺情况进行监管。行政机关经核查或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承诺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承诺或违背承诺内容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承诺人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行政审批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相关决定。承诺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承诺或违背承诺的,行政机关应将该信息作为失信信息记入承诺人的信用档案,并推送至同级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该失信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该承诺人不再适用信用承诺制。行业商协会要加强对本单位会员履诺情况监督,对发现违反信用承诺的,严格按照本行业组织的相关规定,督促其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可在本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六章 信用承诺应用

第十条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失信信用记录的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

第十一条应将承诺人践诺情况记入信用档案,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行业信用评价等因素,对承诺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二条将承诺人践诺情况作为扶持政策延续或中止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将承诺人践诺情况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商务诚信星级评定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根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的其他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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