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山县农业农村局免罚轻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局属各中心(股站、大队):

为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发挥法治引领和保障作用,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衡阳市农业农村领域免罚轻罚事项清单》(衡农发〔2022〕8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衡山县农业农村局免罚轻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请准确把握适用条件,严格执法程序、确保教育和监管效果。

一、准确把握《清单》适用条件

(一) 执法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违法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研判,确定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是否适用《清单》。

(二)《清单》所称不予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等所有行政处罚种类。《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采取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后行政相对人未及时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依法不予处罚的,不得给予处罚。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属于《清单》所列违法行为,但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清单》。

二、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实施《清单》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确立的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坚持合理审查、标准统一。执法机构在立案调查阶段,发现对于《清单》所列违法行为,执法机构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行政相对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并要求行政相对人签署承诺书,执法机构要对行政相对人改正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三、严格执法程序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适用《清单》行政相对人的情况,要详细记录在案,有条件的可以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确保有据可查。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及时将适用免罚轻罚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并告知案件线索来源方。对已经适用免罚轻罚,当事人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执法人员应视情况依法依规采取必要的监管或处罚措施。

四、实行动态管理

《清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保证实施效果,建立动态评估调整机制,《清单》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执法过程中反馈的情况和法律立改废情况进行及时修改调整。

附件:《衡山县农业农村局免罚轻罚事项清单》


                                                                                                  衡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10日

                

                 衡山县农业农村局免罚轻罚事项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轻微/首违不罚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备注


1


不执行农药采购台 账、销售台账制度 的


1 .首次违法;

2.在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首违不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农药经营 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 经营许可证: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2


在卫生用农药以外 的农药经营场所内 经营食品、食用农 产品、饲料等的


1 .首次违法;

2.在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首违不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农药经营 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 经营许可证: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 、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3


未将卫生用农药与 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的


1 .首次违法;

2.在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首违不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农药经营  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 经营许可证: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轻微/首违不罚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备注


4


不履行农药废弃物 回收义务的


1 .首次违法;

2.在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首违不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5

农产品生产企业、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仓储企业、专业化  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


1 .首次违法;

2.在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首违不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 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6

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


1 .首次违法;

2.在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首违不罚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轻微/首违不罚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备注


7


未按规定建立或者 保存服务档案的


1 .首次违法;

2.在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首违不罚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 一款第三 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



8


擅自发布农业有害  生物预报、警报、农业生物灾害信息 的


1 .首次违法;

2.在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首违不罚

《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报、警报、农业生物灾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给农业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9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 用其注册登记的名 称的


1 .首次违法;

2.在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首违不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  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0


未按照规定制作和 保存生产经营外来 物种档案的


1 .首次违法;

2.在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首违不罚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生产经营外来物种档案的。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轻微/首违不罚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备注


11


畜禽养殖场未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1 .首次违法;

2.在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首违不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 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12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  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 畜禽标识的


1 .首次违法;

2.在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首违不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违反  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  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 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 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轻微/首违不罚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备注


13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 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 实施免疫接种的;对  饲养的种用、乳用动 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  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 定期开展疫病检测, 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 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 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 免疫接种的;动物、 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 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 按照规定及时清洗、 消毒的


1 .首次违法;

2.在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首违不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 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 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 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 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 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对饲养的犬只 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四)动物 、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14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  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


1 .首次违法;

2.在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首违不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轻微/首违不罚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备注


15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 标签和说明书或者 标签和说明书与批 准的内容不一致的


1 .首次违法;

2.在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首违不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  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6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


1 .首次违法;

2.在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首违不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17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没有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技术人员、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1 .首次违法;

2.在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首违不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整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轻微/首违不罚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备注


18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 或者超越养殖证许 可范围在全民所有 的水域从事养殖生 产、妨碍航运、行洪的


1 .首次违法;

2.在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首违不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渔业船舶应当申报 营运检验或者临时 检验而不申报的


1 .首次违法;

2.在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首违不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0


未建立或者未按照 规定保存农产品生 产记录的


1 .首次违法;

2.在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首违不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 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1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  照规定进行包装、 标识的

1 .首次违法:

2.在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首违不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轻微/首违不罚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备注


22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  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  机、联合收割机, 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1 .首次违法;

2.在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首违不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23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1 .首次违法;

2.在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首违不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