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卫发〔2023〕89号
关于印发《衡山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不予
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清单》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关于免罚轻罚的规定,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提升行政执法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免罚轻罚规定进一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实施意见》(山政办发〔2023〕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卫健工作实际,特制定《衡山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轻罚清单》。
一、《免罚清单》的适用
《免罚清单》中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分为两个层面:"轻微不罚"和"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是指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是指行政相对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免罚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不得直接或者单独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行政相对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或者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整改到位、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不再适用免予处罚。
(三)不排除其他不予处罚的情形。未列入《免罚清单》的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四)对主体申请、适用条件初核、整改等工作情况,要详细记录在案,确保有据可查。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及时将适用免罚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并告知案件线索来源方。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对《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执法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综合判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规定进行认定,不得创设。
(二)严格落实及时纠正。主体发生《免罚清单》规定的违法行为,符合条件后虽可以不予处罚,但禁止因此放松监管要求。应当责令行政相对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签署承诺书,执法机构对整改情况调查核实后,不予处罚或者可以不予处罚。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坚持寓普法于执法之中,在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指出,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提升行政相对人守法意识,避免同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
附件:
1、2023年衡山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不予处罚清单
2、2023年衡山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减轻处罚清单
3、2023年衡山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从轻处罚清单
衡山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9月12日
附件1:
2023年衡山县健康局行政执法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 | 不予处罚事项名称 | 法 律 依 据 | 裁量阶次 不予处罚裁量情形 | |
1 | 医疗机构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违法行为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2 | 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3 | 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4 | 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5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6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7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公布的用人单位未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8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9 |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10 | 学校教室前排课桌椅设置不符合标准的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差值在10%范围以内。) |
附件2:
2023年衡山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 减轻处罚事项名称 | 法 律 依 据 | 裁量阶次 减轻处罚裁量情形 | |
1 | 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按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予以裁量 | |
2 | 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按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予以裁量 | |
3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按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予以裁量 | |
4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按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予以裁量 | ||
5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按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予以裁量 | ||
6 | 公共场所经营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按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予以裁量 | ||
7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按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予以裁量 | ||
8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按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予以裁量 | |
9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公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按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予以裁量 |
附件3:
2023年衡山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从轻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 律 依 据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自由裁量 处罚幅度 | |||||
1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营业时间三个月以下(不含三个月)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2 |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3 |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4 |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规定制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 2、未全面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的; 3、未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的; 4、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的或未按规定及时补记抢救记录病历的; 5、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6、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5 |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任意项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6 | 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 医疗机构有本条第(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能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7 |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情形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爆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健委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 消毒产品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8 |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但能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并消除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