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山县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公示(第一批)



2020)湘0423执215号

 

我院于2020年6月1日受理申请人王天明与被执行人李文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353888.2元。被执行人李文军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并经本院传统查询,暂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同时限制高消费)。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7月9日

 

执行员:唐法官      联系电话 0734—5821692

 

 

 

2020)湘0423执387号

 

我院于2020年8月25日受理申请人廖英芝与朱义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2.5725万元。被执行人朱义科(性别,男,民族,汉族,住址湖南省衡东县洣水镇滨江社区)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并经本院传统查询,暂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同时限制高消费)。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7月9日

 

执行员 唐法官      联系电话 0734—5821692

 

 

 

2020)湘0423执483号

 

我院于2020年11月2日受理申请人湖南衡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被执行人成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66654元。被执行人成玲(性别,女,民族,汉族,住址衡山县开云镇解放北路)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并经本院传统查询,暂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同时限制高消费)。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7月9日

 

执行员 唐法官      联系电话 0734—5821692

 

 

 

 

2020)湘0423执恢59号

 

我院于2021年4月8日受理申请人旷玉兰与被执行人向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8612元。被执行人向桂云(男,汉族,住址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板桥村)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并经本院传统查询,暂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同时限制高消费)。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7月9日

 

执行员 唐法官    联系电话 0734—5821692

 

 

 

 

2020)湘0423执恢285号

 

我院于2020年11月2日受理申请人旷慧君与被执行人谭庆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00582元。被执行人谭庆水(男,汉族,住址湖南省衡东县城关镇交通东路)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执行到位部分案款,未执行798723.2元(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同时限制高消费)。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7月9日

 

执行员 唐法官   联系电话 0734—5821692

 

 

 

 

2020)湘0423执470号

 

我院于2020年10月23日受理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志敏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20.766121万元。被执行人杨志敏(男,汉族,住址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湘衡村十七组。)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并经本院传统查询,暂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杨志敏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0年7月9日

 

执行员 廖法官     联系电话 0734—5821692

 

 

 

 

2020)湘0423执恢113号

 

我院于2020年6月10日受理申请人旷林清与被执行人谭春耕、罗桃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183.0248万元。被执行人谭春耕(男,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师古村大桥组)、罗桃秀(女,汉族,住址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师古村大桥组)。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并经本院传统查询,暂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同时限制高消费)。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7月9日

 

 

执行员 廖法官     联系电话 0734—5821692

 

 

 

 

2021)湘0423执8号

 

我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申请人唐满生与被执行人陈剑雄、李长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7570元。被执行人陈剑雄(男,汉族),被执行人李长水(男,汉族)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并经本院传统查询,已执行到位部分案款,未执行93784.51元(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同时限制高消费)。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7月9日

 

执行员 唐法官     联系电话 0734—5821692

 

 

 

 

2021)湘0423执46号

 

我院于2021年1月13日受理申请人苏国华与被执行人王光焱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500元。被执行人王光焱(男,汉族,住址湖南省衡山县萱洲镇永清村上吉组)。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并经本院传统查询,已执行到位部分案款,未执行4932.43元(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同时限制高消费)。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7月9日

 

执行员 唐法官      联系电话 0734—5821692

 

 

 

 

2021)湘0423执59号

 

我院于2020年8月25日受理申请人衡山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隆璟泰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翁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24141.54元。被执行人翁福刚(男,汉族,住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益民胡同)被执行人:深圳市隆璟泰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马鞍山西区,法定代表人:翁福刚,系公司总经理)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同时限制高消费),已执行到位22230.29元,未执行301911.25万元。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7月9日

 

执行员 唐法官      联系电话 0734—5821692

 

 

 

 

2021)湘0423执196号

 

我院于2021年3月2日受理申请人姚雅玲与被执行人贺庄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4.693万元。被执行人贺庄宁(男,汉族,住址湘潭市岳塘区东平青龙桥)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并经本院传统查询,暂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同时限制高消费)。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7月9日

 

执行员 唐法官     联系电话 0734—5821692

 

 

 

 

2021)湘0423执3号

 

我院于2021年1月4日受理申请人湖南衡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佑龙、杨育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149.7万元。被执行人王佑龙(男,汉族,住址湖南省衡山县新桥镇盘垅村鸭英漕组)、杨育葱(女,汉族,住址湖南省衡山县新桥镇盘垅村鸭英漕组)。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并经本院传统查询,暂未执行到任何财产。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王佑龙、杨育葱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7月9日

 

执行员 廖法官     联系电话 0734—5821692

 

 

 

 

 

2021)湘0423执21号

 

我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湖南衡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萱洲支行与被执行人罗忠平、罗宗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97.8084万元。被执行人罗忠平(男,汉族,住址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紫金村三组13号)、被执行人罗宗桃(男,汉族,住址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紫金村三组)。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并经本院传统查询,暂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罗忠平、罗宗桃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0年7月9日

 

执行员 廖法官     联系电话 0734—5821692

 

 

 

 

2021)湘0423执恢75号

 

我院于2021年3月1日受理申请人梁杰与被执行人刘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36085元。被执行人刘洋(男,汉族,住址湖南省衡山县店门镇湃水村)。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并经本院传统查询,已执行到位部分案款,未执行36017元。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7月9日

 

执行员 王法官      联系电话 0734—5683600

 

 

 

 

2020)湘0423执恢210号

 

我院于2020年8月3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湖南衡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支行与被执行人衡山县宇科纸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176 484.16元。被执行人衡山县宇科纸业有限公司(住址:衡山县开云镇金峰村)。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并经本院传统查询,暂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7月9日

 

执行法官 :廖法官     联系电话 0734—5809817

 

 

 

2021)湘0423执195号

 

我院于2021年3月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宁夏钱包金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宾志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26 104元。被执行人宾志伟,男,汉族,住址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桂花村十三组。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并经本院传统查询,已执行到位部分案款,未执行25394元。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7月9日

 

执行法官 :廖法官     联系电话 0734—5809817

 

 

 

 

(2021)湘0423执64号

 

我院于2021年1月2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罗谭博与被执行人陈健林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51325元。被执行人:陈健林,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居民,住址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坪塘村四组。通过网络查控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并经本院传统查询,执行到位部分案款,未执行350959.7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2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7月9日

 

执行员 周法官     联系电话 0734—5809817

 

 

 

 

 (2021)湘0423执恢29号

 

我院于2020年2月2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廖春林与被执行人袁光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80460元。被执行人:袁光荣,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衡山县长江镇铁矿村九组。通过网络查控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并经本院传统查询,执行到位部分案款,未执行174748.1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7月9日

 

 执行员 周法官          联系电话 0734—5809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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