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省督7.13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12月28日,由县公安局侦破的省督7.13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县人民法院开庭宣判。

据悉,2023年7月13日晚上11时许,县公安局森林大队民警接到群众报警,称在湘江河段大源渡处发现一艘可疑渔船,疑似有非法捕鱼的行为。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实施抓捕。

经侦查,该非法捕捞的犯罪团伙共有5人进行分工合作,由周某出资3万余元,购买电鱼设备,曾某操纵渔船,谭某电鱼,其他人则分别负责在岸上望风以及控制渔船电机。同时5人还佩戴了对讲机,方便随时报信逃跑。该团伙在近2个月的时间内,在县湘江流域的湿地保护区内共计非法电捕鱼1400余斤。

经相关部门认定,周某、曾某、谭某等5人涉案所用渔法为电鱼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

最终,县人民法院对五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判决五被告共同支付渔业资源损失补偿金84196.55元。(赵诗、刘紫叶、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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