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衡县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和省市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为《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

按照“统一归集、及时准确、共享共用”的原则和“全国一体、纵向贯通、横向互联、资源共享、规范统一”的要求,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高质量全面建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二)具体任务

全面、及时、准确地归集县人民法院、县政府涉企信息的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各涉企信息归集单位”)产生的企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http://hn.gsxt.gov.cn)记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向社会公示,实现企业信息公示率100%、信息准确率超过98%、记于企业名下信息的归集率达到99%、面向社会提供7×24小时公示信息服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实现政府部门协同监管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二、归集单位和内容

(一)涉企信息归集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工商总局关于发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7〕25号),我县涉企信息归集的县级单位共46个。(名单见附件)。

(二)涉企信息归集内容

县人民法院涉企信息归集的内容包括:失信被执行企业信息,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等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犯罪的信息等。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的内容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其中,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部门涉企信息归集的内容包括:(1)企业登记基本信息;(2)行政处罚信息;(3)经营异常名录信息;(4)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5)行政许可信息;(6)其他信息,如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抽查检查结果等。

其他部门涉企信息归集的内容包括:(1)行政许可信息;(2)行政处罚信息;(3)抽查检查结果信息;(4)依据相关规定建立的对企业实施信用约束并公示的“黑名单”信息;(5)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享受扶持政策信息等。

上述归集内容的主要部分已编入《湖南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2016年版)》(湘商改〔2016〕8号)。《湖南省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职能调整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编制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定期更新。

三、归集路径和方法

各涉企信息归集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实际,通过政务外网、互联网或其他有效的信息传递方式,按照涉企信息归集公示数据格式规范要求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进行数据交换,确保记于企业名下的信息准确、权威。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建设,各涉企信息归集部门均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的“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以下简称部门协同监管平台)(http://59.231.0.171:8001/gportal)推送、共享企业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部署于省政府云平台,与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省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省财税综合信息平台、省电子监察系统等互联互通。

“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已设置涉企信息直报通道。已实现省级数据大集中的单位由省级单位集中推送,数据未集中的县政府部门由县涉企信息归集部门分别在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直接推送。县级各涉企信息归集单位可在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部门申领账号,按照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的要求通过在线录入、批量导入、数据接口、数据交换等方式向公示系统推送、更新涉企信息,并共享记于企业名下的信息。

四、企业信息的公示和应用

(一)企业信息的公示

各涉企信息归集单位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湖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5〕105号)等规定,将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于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含各涉企信息归集单位归集信息至“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的7个工作日)将信息统一记于企业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依法向社会公示,并同步传输信息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涉企信息归集单位发现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准确的,按“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更正。

各涉企信息归集单位自2014年10月1日以来产生的企业信息,已编入《湖南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2016年版)》内,因各种原因而尚未归集的,应当通过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集中报送,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依法向社会公示,确保涉企信息应归尽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5年的,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不再公示。

(二)企业信息的应用

各涉企信息归集单位应建立健全涉企信息互联共享机制。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部门应通过“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实施企业注册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双告知”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及时通过“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获取相关企业信息,依法办理相关企业登记后置行政许可,履行审批和行业管理职责,切实做好后续监管工作。企业行政许可信息应在该信息生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各行政许可部门推送至“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将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向社会公示。

各有部门均可通过“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抽查结果或查处结果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查、谁录入”的原则记于检查对象名下,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将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向社会公示。

各部门应加强企业失信联合惩戒,及时从“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下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等失信主体信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等38部门印发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5号)、《湖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3号)等文件要求,在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采购、银行信贷、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劳动用工、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各涉企信息归集单位因履行职责需要对数据共享和应用有特殊需求的,可与数据提供单位协商,签订数据共享交换协议,明确企业信息的共享范围、内容、频率和用途(如作为行政依据、工作参考、数据校核、业务协同等),点对点进行数据交换,依照协议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深入归集和共享,并承担共享数据的安全使用及保密等责任。

五、领导小组和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

为切实做好我县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县政府决定成立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领导小组,陈琛副县长任组长,政府办副主任陈忠元、县电子政务办主任沈忠辉、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李刚任副组长,各成员单位分管副局长为成员。

(二)工作职责

1、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负责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的统筹协调、总体推进、督促指导。县电子政务办要保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网络上下畅通、运行维护,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和公示的信息化保障,实现各监管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各涉企信息归集部门要协同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的建设工作,在做好本级涉企信息归集的同时,要加强对本系统的业务指导,督促下级部门按本《方案》要求做好涉企信息归集工作。

2、县人民政府对全县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负总责,承担主体责任。县政府争取将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按照《方案》要求建立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督查有力的工作机制,组织涉企信息归集单位对推进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是否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实现涉企信息的及时、准确、统一归集并公示。

3、各涉企信息归集部门对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具体负责,承担直接责任。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本单位产生的涉企信息按照本《方案》要求进行归集,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各涉企信息归集部门应充分应用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开展“双告知”、“双随机”、“联合惩戒”等业务工作。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部门和县电子政务办要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县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的综合服务、督促落实、跟进反馈以及“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直报通道账户的申领和管理等工作。各涉企信息归集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切实做到涉企信息应归尽归。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涉企信息归集单位要深刻认识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的重要意义,切实按照《方案》的统一部署,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分解工作任务、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扎实推进。

(二) 建立工作机制。县政府建立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联席会议制度。适时召开会议研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的建设和运行工作,及时掌握各涉企信息归集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和系统运用情况,加强对涉企信息归集单位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水平。县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情况通报机制,定期通报各部门的工作情况。要充分调动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建设和运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积极性、主动性,切实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局面。

(三)落实资金保障。县政府及各涉企信息归集部门要在资金上保障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的有效开展,对达不到信息交换、归集要求的,要及时对软件、硬件进行升级、扩容,切实提高自身信息化建设工作水平。

(四)加强工作考核。县政府将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作为重点督办任务,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县政府将加强对推进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奖优惩劣。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要追究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五)加大宣传力度。县政府及各涉企信息归集部门要加强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的宣传,重点突出建设的目的、意义和作用,提高社会认知度,引导利益相关主体、消费者、新闻媒体查询使用企业信息,对失信企业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不断形成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附:涉企信息归集部门名单

 

 

                  县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9月 28 日

 

 

 

 

附件:

 

涉企信息归集部门名单(46个)

 

    县政府办                 县人民法院

    县委宣传部               县人社局

    县工商联                 县文体广新局

    县深改办                 县发改局

    县经科信局               县教育局

    县民政局                 县司法局

    县财政局                 县国土资源局

    县住建局                 县交通旅游局

    县农业局                 县水利局

    县林业局                 县商粮局

    县卫计局                 县审计局

    县环保局                 县统计局 

    县安监局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局

    县人防办                 县国资中心

    县电政办                 县政务中心 

    县金融办                 县畜牧水产局 

    县农机局                 县能源局

    县档案局                 县侨联

    县气象局                 县国税局

    县地税局                 县烟草局

    县公安消防大队           电信公司衡山分公司

    县新闻办                 县海事处

    邮政集团公司衡山县分公司

    人民银行衡山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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