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山发〔2017〕3号  

      

中共衡山县委  

衡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7年7月7日)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是中国特色农村工作体系和农村经营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3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衡发〔2016〕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县供销合作社的综合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供销合作社扎根农村、贴近农民,在长期的为农服务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建立了完善的工作机制和服务机制,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组织体系、经营体系和服务体系,是新形势下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推动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不可替代、不可或缺且抓得住、用得上、信得过的重要力量。但目前供销合作社与农民合作关系不够紧密,综合服务实力不强,服务网络缺失,层级联系比较松散,体制没有完全理顺,必须通过全面系统积极稳妥的综合改革,进一步激发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在促进全县农业现代化、农民增收致富、城乡经济繁荣和新农村建设中更好地发挥独特优势,担当起更大责任。  

  (二)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发〔2015〕11号、湘发〔2016〕3号、衡发〔2016〕22号文件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三农”工作大局,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强化基层社和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为重点,按照政事分开、社企分开的方向,积极稳妥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群众日常生产生活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开创全县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三)基本原则  

  ——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始终把服务“三农”作为供销合作社的立身之本、生存之基、发展之道,做到为农、务农、姓农。  

  ——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按照合作制要求,充分尊重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愿,推动和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实行民主管理、互助互利。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顺应市场经济规律,更多运用经济手段开展经营服务。同时,服务“三农”工作大局,主动对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导向,履行好社会责任。  

  ——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把中央、省、市的政策精神同我县实际情况有机结合起来,既积极主动、大胆探索,又研判自身短板,力求稳妥,重点突破,做到改革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四)目标任务。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围绕“三农”工作,打造为农村繁荣、农业提质、农民增收,适应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的综合服务平台;建立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发展专项资金和基层组织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全力实施惠农综合服务工程和基层组织建设工程。用5年时间,构建起纵向贯通、横向联合、具有供销社合作经济属性的基层组织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产品流通服务体系,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体系和联合社行业指导体系。建成县级惠农服务公司,乡镇普遍建立惠农服务中心,村(社区)普遍建立惠农综合服务社。全县乡村(社区)供销社组织体系、服务体系完整,成为服务“三农”的中坚力量。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构健全,运作规范,服务高效。  

  二、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大力实施惠农综合服务工程  

  (五)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加快构建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和县、乡、村上下贯通的惠农综合服务体系;面向农业现代化、面向农民生产生活,推动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依托现有资源和平台,合作联合其他农业社会化服务资源,加快构建综合性、规范性、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采取大田托管、代耕代种、股份合作、产销对接等多种方式,为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系列化配套服务,推动农业产业化和适度规模经营,提升供销社创新发展能力。供销社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农业企业和经营大户流转土地,创办乡(镇)、村(社区)土地托管中心,建立新型农业服务平台。促进农资销售与技术服务有机结合,加快农资物联网应用与示范项目建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惠农服务中心、土地托管中心、庄稼医院、职业培训中心在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技能培训中的积极作用。积极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支持社有企业、参股控股企业承担化肥、农药、食用油料等国家储备任务,加快建成农资物流储备配送中心。(县供销合作社、县委办公室、县农业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和粮食局。排在第一位的为责任分工牵头单位,其他为主要参加单位,下同)  

  (六)完善农产品现代流通服务体系,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为推进“惠农综合服务工程”实施,供销合作社要以开发建设乡(镇)农贸市场、县级农产品批发(销售)中心、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农产品现代流通网络经营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中的优势,将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纳入全县农产品市场建设整体规划,在农产品集散地建设适度规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现代物流中心,在农产品原产地建设农产品收储网点和仓储设施,大力发展冷链物流,在城市社区建设生鲜超市等零售终端,形成布局合理、联结产地到消费终端的农产品市场网络。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条件成熟的前提下,政府投资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管护。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社有控股、参股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依托现有流通体系,通过升级改造原有仓储、冷链物流、网络网点,构建县、乡(镇)、村(社区)完整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继续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健全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等网络。加快发展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站点进乡(镇)、村(社区),构建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络体系,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县发改局、县委办公室、县商务和粮食局、县财政局、县供销合作社)  

  (七)加快构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体系,打造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综合服务平台。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要求,加快建立县级惠农服务公司、乡(镇)惠农服务中心、村(社区)惠农综合服务社,为城乡居民提供日用消费品、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就业培训、购票缴费等多样化服务,承接政府委托的公益性服务。统筹整合城乡供销合作社资源,发展城乡商贸中心和经营服务综合体,提升供销合作社沟通城乡、服务“三农”的辐射带动能力。大力发展生态养生、休闲观光、乡村旅游等新兴服务业。规范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促进资源循环和高效利用,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县供销合作社、县农业局、县商务和粮食局、县发改局)  

  (八)构建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体系,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探索发展农村合作金融,解决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鼓励先行先试、大胆探索,积累经验,稳步推进。当条件许可,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适时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和农村合作保险。在严控风险的基础上,积极构建以资金互助为基础、以农信担保为支撑、以合作保险为补充的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体系。条件成熟时,供销合作社可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开展互助保险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鼓励供销合作社在条件成熟和防控风险的前提下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县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担保公司和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供销合作社要积极与商业银行务实合作,携手推进普惠金融,共同致力于为广大基层农户提供“金融下乡”服务,打通“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金融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起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县金融办、县商务和粮食局、县供销合作社)  

  三、全面加强基层组织体系建设,大力实施基层组织建设工程  

  (九)加快推进行业指导能力建设,规范供销合作社组织架构。供销合作社要进一步加强规范建设,明确职能定位。供销合作社主要是组织和引领县域内供销合作经济发展,构建政府主导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城乡综合服务体系;组织实施基层组织建设工程,加强乡镇基层社、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村(社区)综合服务社等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建设;要根据不同产业发展特点,开展强强联合,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品牌共创,加快构建具有区域特色的行业指导体系,推动农业产业化、标准化建设进程。强化市场运营,加强面向农民生产生活的网络网点建设,打造县域性并具有引领和辐射带动力的惠农服务公司,承接政府转移的为农服务职能。按照建设合作经济联合组织的要求,建设好县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组织,优化县供销合作社机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完善“三定方案”。配强配齐供销合作社机关领导班子,充实供销社干部职工队伍,增强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树立支持供销社就是支持农业,扶持供销社就是扶持农民的政绩观。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供销合作社的能力建设。(县供销合作社、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人社局)  

  (十)加快推进基层社布局重建,切实加大对基层社的扶持  

  乡(镇)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的基础,也是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前沿阵地。我县基层社建设从零开始,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要加大对基层社建设的支持,切实把基层社做实、做大、做强,做到乡镇全覆盖。要依托基层社建立乡(镇)惠农服务中心、土地托管中心,重点通过联合合作、承接惠农政策和服务资源,打造集生产服务、流通服务、金融服务、便民服务、公益服务于一体的农村综合服务平台。重建的基层社应当适应政府转变职能要求,承接涉农资源开展为农服务。  

  创新基层社建设方式。供销社要对全县乡(镇)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摸底筛选,凡承认供销社章程,自愿承担为“三农”服务职责,在当地具有一定带动影响力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通过开放办社联合合作形式吸纳确认为基层社。强化基层合作经济属性,要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把基层社打造成政府支持、农民出资、农民参与、农民受益的综合性合作社。加强基层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龙头企业等合作,形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合力。完善基层社治理结构,落实按章建社原则,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县供销合作社、县农业局、财政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十一)规范发展农民合作组织,积极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衡山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服务中心,作为县供销社的二级机构,负责全县合作经济组织管理指导服务工作。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创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结合农村带头人队伍建设和精准扶贫要求,发挥联合社、基层社和社有企业带动作用,立足全县特色产业,按照加快发展、健全规范、扩大联合的基本要求,大力建设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健全治理制度和管理制度。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全县优势产业开展系列化服务。尽快完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政策措施,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支持力度。同时要大力发展协会、农庄、生产基地等农民合作组织。(县供销合作社、县编办、县农业局、县财政局)  

  (十二)积极参加美丽乡村建设,共筑村级(社区)综合服务社。积极参加县委政府主导的美丽乡村建设,大力推进“党建引领、社村共建”活动,构建党建、村建、社建“三建合一”和党务、政务、村务、商务、法务、农务、医务和便民服务“八务一体”的村级(社区)综合服务新格局,推动各项惠农政策落地,切实解决农村(社区)综合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县供销社要发挥自身优势,县惠农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建设便捷、高效、服务群众生产生活的电子商务平台,县兴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建设便民超市,实行电子商务平台与实体店深度融合。衡山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后续管理、维护工作。(县供销合作社、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局)  

  四、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组织领导,确保综合改革各项目标任务落实  

  (十三)切实加强领导,落实改革责任。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社事业,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传统和优势。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把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县委、县政府成立以县委副书记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全县供销合作社的综合改革工作。各乡(镇)党委、政府亦应成立相应机构。要把供销合作社惠农综合服务工程建设列入新农村建设和精准扶贫工程的重要项目。要把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对相关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的绩效考核,建立督导机制,强化督导检查,落实工作责任,定期进行考核验收。县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办公室要加强与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办公室的工作衔接,把握政策,吃透上情,研判我县实际,了解下情,在学习借鉴外地成功经验基础上,适时出台《衡山县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要切实加强供销社基层组织的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组织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要大力宣传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经验成果和先进典型,努力营造支持供销社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农业局、县人社局,县供销合作社)  

  (十四)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维护供销社合法权益。县政府要按照相关规定,抓紧落实处理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金融债务、社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经济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的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县财政局、县编办、县人社局、县国土局、县供销合作社)  

  (十五)加大资金扶持。为深入推进供销合作社的综合改革工作,实现5年既定的改革目标,完成具体改革任务,县财政每年预算“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不少于100万元,支持供销合作社惠农综合服务工程建设;每年预算“基层组织建设工程专项资金”不少于100万元,支持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体系建设。县供销合作社应当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公司,负责财政资金的投入管理和运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各有关部门要对接行业政策,整合相关资金和项目,支持供销社惠农综合服务工程和基层组织建设工程建设。县供销合作社要会同县财政局,共同制定财政资金投入管理办法,确保财政资金投入方向准确,安全有效。加强审计监督,切实预防资金风险。(县财政局、县供销合作社)  

  (十六)优化政策环境。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涉及面广、任务艰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支持。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好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改革合力。农业部门要出台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相关措施办法。发改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大型农产品收集市场、批发市场、现代物流中心、仓储设施和零售终端。发改、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担化肥、防汛物资等国家、省级储备任务和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经科信、人社、农业、商粮、扶贫等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大力开展新农村示范基地和扶贫产业发展基地建设、参与百城千镇县乡流通再造、支持供销合作社“千县千社振兴”计划实施、开展农民经纪人和农民技能培训、拓展“互联网+”及电商扶贫业务。组织、人社、民政等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金融管理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各种金融服务,加大对供销合作社重点涉农项目贷款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开展资本运营。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重点建设项目及用地的支持,鼓励供销合作社建设符合规划的流通设施和职工保障性住房。税务、市场监督部门在推行基层组织建设工程中,注册登记、证照办理等方面提供支持。(县委办公室、县发改局、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商务和粮食局、县民政局、县国土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住建局、县金融办、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扶贫办、县供销合作社)  

  (十七)加强供销合作社自身建设。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增强深化综合改革的自觉性、主动性、创造性。强化市场思维、开放思维、创新思维、法治思维,破解体制机制难题,激发内在活力。要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培养一支懂市场、会管理;想干事、能干事、善成事,对农民群众有感情、对合作事业有热情、对干事创业有激情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大力弘扬“扁担精神”“背篓精神”优良传统,推进供销合作社文化建设,汇聚起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在改革过渡期内,县供销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县供销合作社、县委组织部)  

      

  (此件发各乡镇,县直机关各单位)  

      

      

      

中共衡山县委办公室                                                                           2017年7月7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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