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DR-2017-01005
山政办发〔2017〕30号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在衡山县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关于在衡山县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8日
关于在衡山县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3号)文件精神,按照《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发〔2017〕4号)文件要求,为推动我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基本原则
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本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的原则,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审查范围。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按照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与县发改局、县政府法制办、县商粮局和县食药工商质监局等职能部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施行。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由内部审查机构出具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报告(报告格式详见附件1),并形成《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表》(表格格式详见附件2)。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出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先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填写《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表》,再提交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未经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县政府法制办审查。
政府所属部门或部门联合制定的文件、政策措施,分别由相应部门或牵头部门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填写《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表》,未经审查的,不得出台。
部门下属行政机构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由相关单位自行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填写《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表》,未经审查的,不得出台。
各政策制定机关根据自身情况自行明确相关内设机构,具体承担公平竞争审查职责,并负责《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表》审核。
(三)审查标准。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政策措施时应当维护和促进市场竞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3)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5. 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三、具体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发改局、县政府法制办、县商粮局、县食药工商质监局具体牵头负责。建立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发改局主要负责人任召集人,由县政府法制办、县商粮局、县食药工商质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任副召集人,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县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制度要求,指导、监督相关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单位要同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负责推进本部门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及时向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告公平竞争审查及清理情况。
(二)明确工作要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遵循先审查增量、再有序清理存量的工作程序开展。政府及所属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存量政策措施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稳妥有序分类进行。全部存量政策措施应在9月30日前清理完毕,并按规定将清理目录(目录格式详见附件3)报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将清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可设置过渡期,逐步清理和废止,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三)定期评估完善。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相关单位每年应当至少开展一次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清理工作,同时对政策措施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可以按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评估流程、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政策制定机关还应当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建立监督问责机制。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要依法向有关上级机关汇报,并配合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五)加强培训宣传。县发改局、县政府法制办、县商粮局、县食药工商质监局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政策业务培训,加强政策解读,通过县内主要媒体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集中宣传,普及公平竞争文化,增进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附件:1.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报告格式
2. 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表
3. 公平竞争审查文件清理目录
附件1: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报告格式
关于《 》的合法性审查和
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局/办)务会议:
(局/办)股(室)起草的《 (送审稿)》已经我股(室)审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查过程
(对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过程的描述)
二、合法性审查意见
对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定程序是否合法作出审查确认,并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一)属于制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制定程序已依法履行、文件内容合法的,可以制定该文件;
(二)超越职权,或者内容严重违法的,建议不制定该文件;
(三)未履行制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议补正或者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四)部分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修改完善。
三、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对文件中有关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内容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审查确认,并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一)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制定该文件;
(二)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建议修改完善或者不予制定该文件。
承担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内设机构 年 月 日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表
审查编号:
文件/合同名称
|
|
||||
文件/合同编号
|
|
拟稿股室
|
|
拟稿人
|
|
拟稿日期
|
|
文件密级
|
|
发放范围
|
|
文件(合同)
主要内容
|
|
||||
拟稿部门意见
|
拟稿人: 股室负责人: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审查部门意见
|
|
||||
|
|||||
|
|||||
审查人: 股室负责人: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审查结果
|
年 月 日
|
||||
备注
|
|
注:一. 本单位自行审批的文件使用本表。
二. 是否存在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三款第5规定的例外情况,请在备注栏详细说明。
三. 审查标准见背面。
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5. 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附件3:
公平竞争审查文件清理目录
报送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
号
|
文件名称
|
类别
|
发布机关
|
文号
|
发布
时间
|
内容摘要
(清理理由)
|
处理意见
建 议
|
完成
时间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联系人: 电话: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移动政务 | 部门电话
主办: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衡山县数据局
联系方式:0734-5825450 121212683@qq.com(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网站备案号:湘ICP备2024040629号-1 网站标识码:4304230002 湘公网安备 430423026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