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DR-2017-00010
衡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关停南岳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衡山县境内矿山企业及相关设施的通告
山政告〔2017〕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衡山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一、在南岳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规前,对南岳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衡山县境内现有矿山实施全面关停和封场,并进行环境整治和生态复绿。
二、停止南岳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衡山县境内矿产资源开采和建设项目审批。
三、全面依法规范南岳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衡山县境内旅游、农林牧、交通道路等生产经营行为,严格经营范围,理清土地权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南岳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衡山县境内违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违规审批建设项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告
衡山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