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山县科技创新计划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科工信字202074


关于印发《衡山县科技创新计划项目评审

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县科技创新计划项目评审工作,进一步提高科技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湖南省科技咨询与评审专家库建设和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了《衡山县科技创新计划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2020114




衡山县科技创新计划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衡山县科技创新计划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规范科技项目评审专家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提高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水平,依据国家、省、市和县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科技创新计划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以及专家的选取、管理和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专家库建设和运行遵循"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规定资格和条件的,经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认定并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为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科技创新计划项目提供评审及咨询服务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五条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专家主要来源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党政管理部门、金融财税、法律和专业服务机构。

  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学风严谨、信誉良好;

  ()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者行业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

  ()热心科学技术评审工作,身体健康,拟入库时从事研究开发或者专业管理工作,有较好的综合分析、评价能力和表达能力,熟悉计算机操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专家库: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有刑事犯罪记录或者因评审违规违纪行为受过处罚、处分的;

  ()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的;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违反国家、湖南省、衡山县科技创新计划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专家入库主要采取主动邀请、公开征集两种方式: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可以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后可直接入库;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可以公开发布征集衡山县专家库专家信息的通知或者公告,受理入库申请。符合条件的专家可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填写专家信息登记表,经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核实批准后入库;

  第九条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根据《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2009)的分类标准,对入库专家按学科领域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 入库专家应当及时、主动更新职称、单位、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报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第十一条 专家因个人原因不再参加评审工作的,可以提出申请,经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确认后退出专家库。

  第十二条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应当从工作态度、政策水平、专业评审的公平性、公正性等方面,对专家参加评审活动进行评价,并对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不断充实和完善专家资源。

第三章 专家选取和管理

  第十三条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组织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活动所需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选取并组成评审专家组。。如现有专家库不能满足科技项目评审活动的,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完善专家库。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组构成应当兼顾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充分考虑下列因素:

  ()专家组原则上由不少于3人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

  ()综合考虑专家的专业、年龄、工作单位、特长等事项,原则上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

  ()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应当选取活跃在生产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

  ()同一专家组中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原则上只能有一名。

  第十五条 专家选取应当遵循专家轮换机制,避免同一专家在短期内多次参加各类评审活动。

  第十六条 专家选取应当遵循回避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回避:

  ()与被评审项目有关联的;

  ()两年内曾在被评审项目所属单位任职的;

  ()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配偶或者直系亲属与被评审项目有关联的;

  ()专家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法律纠纷或者有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况的。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发现评审专家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七条 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权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或者异议的,有权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有权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且说明与评审相关的专业理由;不说明理由的,视为无效意见。

  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权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获得合理劳务报酬。对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专家有权抵制或者依法检举。

  第十八条 专家参加评审活动须履行以下责任:

  ()遵守科技项目评审纪律和保密规定;

  ()掌握科技项目的评审程序、评审要点;

  ()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主动提出回避;

  ()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对科技项目进行评审;

  ()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评审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专家参加评审活动,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不得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提供便利;

  ()不得压制不同观点的专家意见;

  ()不得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不得擅自披露、使用被评审对象的商业秘密;

  ()不得单独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

  ()不得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泄露评审信息。

  第二十条 专家参加评审活动时应当遵守评审现场管理规定。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应当对专家的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评审、违反评审纪律和有关规定等行为的,应当终止该专家的评审活动,必要时重新组织评审。

  第二十一条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应当建立专家信用评级机制和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制度,对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入库专家实行科研诚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应当建立健全专家回避、公示等制度,对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专家开展背景经历调查核实工作,对异议有效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专家参加评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无故迟到或者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整体进展的;

  ()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个人评分、评审意见严重偏离评审要求的;

  ()未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

  ()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评审工作的;

  ()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活动,且未及时告知相关部门的;

  ()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公信力的活动的;

  ()违反评审纪律的其他行为。

  在两个年度内被记录3次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所在单位,并且将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被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的人员,不得重新申报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专家库专家。

  第二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评审专家资格:

  ()泄露相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非法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材料的;

  ()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接受利益相关单位或者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者其他形式利益输送方式的;

  ()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提出的倾向性或者排斥性要求的;

  ()因评审工作失职并受到有效投诉的;

  ()隐瞒个人情况,不主动执行回避制度的;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请人、参与者以及其他知情人发现评审专家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向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举报。

  县科技行政主管应当受理并且及时处理相关举报。

  第二十六条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终止评审资格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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